关于《威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和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发改价格〔2016〕1859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地方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降低企业用气成本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6〕102号)要求,按照威海市物价局《关于建立工商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威价发〔2011〕145号)规定,结合供我市天然气气源结构变化情况,我局起草了《关于调整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和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所提意见请通过信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于2017年3月20日前反馈至威海市物价局。
通讯地址:威海市统一路52号威海市物价局价格管理科(邮编:264200)。
联系电话:5231697;传真:0631-5231727。
威海市物价局
2017年3月10日
关于调整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和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区市物价局,国家级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各天然气经营企业:
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发改价格〔2016〕1859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地方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降低企业用气成本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6〕102号)要求,按照威海市物价局《关于建立工商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威价发〔2011〕145号)规定,结合供我市天然气气源结构变化情况,决定调整市区(包括环翠区、国家级开发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和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由每立方米3.975元调整为3.77元。
二、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由每立方米4.27元调整为4.07元,其中城市公交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由每立方米4.07元调整为3.87元。
三、上述价格为最高限价,天然气经营企业可在最高限价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销售价格。
四、各天然气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提高服务质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自2017年 月 日起执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威海市物价局威价发〔2015〕62号文件同时废止。
为进一步降低用气企业成本,助推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市物价局在对市区天然气经营企业进行调研并聘请第三方实施成本监审的基础上,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发改价格〔2016〕1859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地方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降低企业用气成本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6〕102号)要求,按照威海市物价局《关于建立工商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威价发〔2011〕145号)规定,结合供我市天然气气源结构变化情况,起草了《关于调整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和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此次调整后,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和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每立方米下调0.205元(调整后的价格按照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同时由政府定价调整为政府指导价管理,调整后的价格为最高限价,天然气经营企业可在最高限价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销售价格。
无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