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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威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17/05/03 1.7k 阅读 516 点赞

关于《威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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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7-04-19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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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市法制办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威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17年5月4日前通过信件、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政府法制办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讯地址:威海市东山路22号

        联系电话:5897300 

        传    真:5897807



                                                                                                                                                                      威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4月19日

    威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第四条  市长代表市人民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

               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行使决策权。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活动的组织安排、审查提报、依法公开、督查落实及情况反馈等工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依照法定职责或市人民政府领导确定的意见承办相关工作。

                    市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政府法制机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市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作出与执行中的行政监察和行政问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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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众参与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公众参与制度。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用多种形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以适当方式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公开征求意见:

      (一)通过公众媒体征求意见。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拟出台实施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及说明,告知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起止时间及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等。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二)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根据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的事项,邀请相关方面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及受本项重大行政决策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代表,召开座谈会,向参会人员通报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及说明,认真听取参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吸收科学、合理成分。

      (三)设置公共决策公示栏征求意见。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长远影响或者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决策事项,在明显位置设置公共决策公示栏征求意见。

      (四)通过问卷调查等承办单位认为科学、合理的其他形式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二)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应当在听证会举行15个工作日前公告下列事项:

      (一)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拟作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

      (三)申请参加听证会的时间、方式;

      (四)申请参加听证会人员的条件。

      第十六条  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听证会。

       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听证公告确定的条件、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和持不同意见人员比例相当的原则,合理确定参加人。承办单位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业人员、专家学者参加听证会。

       申请参加听证会的人数较多的,承办单位应当随机选择合理数量的参加人,并保证参加人的代表性。

       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记录人查明听证参加人到场情况,宣布听证会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宣布听证会内容;

       (三)承办单位工作人员陈述;

       (四)听证参加人发表意见;

       (五)围绕听证事项进行辩论;

       (六)制作笔录,并交听证参加人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笔录制作听证报告,并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以座谈会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承办单位应当邀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参加,并将决策方案及起草说明等相关材料提前5个工作日送达与会代表。

        以问卷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委托独立调查研究机构进行,并作出书面调查报告。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应对收集的公众意见进行整理、研究,决策方案起草说明中应对公众意见采纳情况作出说明。

        公众意见及其采纳情况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公众意见应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 专家论证

        第二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专家论证制度。承办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采取召开咨询会、论证会等形式,或者委托研究咨询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并形成论证报告。

        承办单位应当通过公开邀请等方式遴选5名以上相关领域具有权威性、代表性的专家参加论证会,或者进行书面咨询。

        参加论证的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可以查阅相关资料、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并独立开展论证。

        第二十一条  专家论证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

        (二)决策事项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决策事项对环境保护方面的影响;

        (四)决策事项实施的配套政策和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

        第二十二条  论证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定专家论证工作方案,包括论证目的、论证对象、论证方式、步骤等;

        (二)确定论证专家;

        (三)为论证专家提供所需的资料;

        (四)专家在确定的时间内对决策事项进行研究并按确定的内容、方式开展论证活动;

        (五)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会,听取并整理、分析专家的意见建议;

        (六)专家组编写专家论证报告。

        第二十三条  决策咨询专家、研究咨询机构应出具签名或盖有本机构印章的书面论证意见,并对论证意见的科学性、可行性负责,对知悉的涉密信息依法保守秘密。

        专家、研究咨询机构的论证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应向社会公布。

      专家、研究咨询机构的论证意见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 风险评估

        第二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风险评估制度。承办单位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可以由承办单位自行进行,也可委托有关研究机构进行。

        第二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风险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法性评估。主要分析评估决策项目是否符合党和国家大政方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对象和范围是否界定准确,政策、法律依据是否充分;

              (二)合理性评估。主要分析评估决策项目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符合程度;决策项目是否反映大多数群众的意愿,是否兼顾各方利益群体的不同诉求,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可行性评估。主要分析评估决策项目是否为大多数群众理解和支持;决策涉及的相关政策是否有连续性和严密性,出台的时机是否成熟;实施方案是否周密、完善、具体可操作等;

              (四)可控性评估。主要分析评估决策项目可能对社会、经济、环境、社会稳定等方面产生的影响,有无可能产生环境污染和安全问题,是否可能引发较大的不稳定事件,是否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风险是否在可控范围内等;

        (五)按照无风险、较小风险、较大风险和重大风险确定风险等级,相应提出防范、减缓或者化解措施;

        (六)成本效益评估;

        (七)保障决策目标实现的具体措施和建议;

        (八)其他有关内容。

        第二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风险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拟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成立评估工作小组。承办单位组织相关人员成立评估工作小组,根据需要邀请高校、科研院所或其他专业机构等社会专业人士和民众代表参加;

        (三)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调查对象、评估步骤与方法等;

        (四)开展调查研究。采取查阅资料、问卷调查、走访群众、民意测评、舆情跟踪、抽样检查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充分了解掌握所评估事项的基本情况;

        (五)全面分析论证。评估工作小组对收集的相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评估内容,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之后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和其他重大影响,进行逐项科学预测、综合研判,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估;

        (六)确定风险等级。根据评估情况确定无、较小、较大和重大四个风险等级;

        (七)编制评估报告。承办单位根据评估结果,编制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决策的背景和目的、风险评估过程、风险评估的内容和结果、风险预测等级、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保障决策目标实现的具体措施和建议等。

               第二十七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

      第五节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

               承办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完成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单位会签后,在拟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前,将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及相关材料交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九条  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发挥本单位法制机构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中的作用,在合法性初步审查报告中就专业法律法规和具体政策的适用作出重点说明。

        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中的作用,邀请政府法律顾问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法律顾问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三十条  承办单位提请合法性审查时,一并提供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

        (一)送审公函;

        (二)重大行政决策方案;

           (三)包含制定背景、必要性、可行性和形成过程的起草说明;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等制定依据目录及文本;

              (五)公开征求意见的书面材料;

              (六)依法举行听证会的,提供听证报告;

              (七)专家论证的书面论证意见;

              (八)风险评估报告;

              (九)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合法性初步审查报告;

              (十)法律顾问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十一)政府法制机构认为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政府法制机构发现送审材料不齐备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承办单位限期补送。承办单位提供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

        第三十一条  合法性审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四)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政府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市人民政府有特殊要求的,按照要求的时限完成。

              政府法制机构在合法性审查中,可以要求承办单位补充提供相关材料、补充进行风险评估、补充征求公众意见、补充进行专家论证、补充举行听证等。

             补充相关材料、补充进行风险评估、补充征求公众意见、补充进行专家论证、补充举行听证的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期限。

        第三十三条  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进行调查研究;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开展前款第(二)(三)项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第三十四条  政府法制机构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后,应当出具下列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一)决策方案通过合法性审查的,建议提交政府审议;

             (二)决策方案应当调整的,协调有关单位调整后,建议提交政府审议;

             (三)决策方案应当调整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列明各方意见,提请政府裁决;

             (四)决策方案内容、程序存在重大法律问题,或者公众对决策方案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建议暂不提交政府审议。

             (五)决策方案超越本级政府法定权限的,建议不提交政府审议,属上级政府职权的可建议提交上级政府决策。

              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审查的基本情况;

        (二)关于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在合法性方面是否存在问题的明确判断;

        (三)发现存在合法性方面问题或者法律风险的,应当同时说明理由,并根据情况提出修改建议。

        第三十五条  承办单位应当对合法性审查意见书进行认真研究,根据审查意见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作相应修改。

              第三十六条  政府法制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是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予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研究。

      第六节 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前,应当按程序报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意。

        第三十八条  承办单位按规定履行完相关程序后,应当及时将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及以下材料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会议议题申报单;

        (二)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说明;

        (三)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相关材料;

        (四)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收到承办单位提交的审议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认为材料齐备、确定可以提交政府审议的,按程序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认为材料不齐备、确定暂不能提交政府审议的,退回承办单位要求其补充材料、修改完善。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经决定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的,凡无特殊保密要求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提前3天,将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及有关材料送会议参加人员。

        第三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承办单位作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说明,包括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等情况;

        (二)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发表意见;

        (三)会议其他组成人员、相关人员发表意见;

        (四)市长作出决定。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就重大行政决策方案作出的决定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作出同意决定的,由市长签发实施,或授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单位发布实施。

        (二)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决策方案不再审议。

        (三)作出修改决定的,属文字性修改的,修改后由市长签发实施,或授权政府法制机构、承办单位发布实施;属重大、原则性内容修改的,修改后重新审议决定。

        (四)作出暂缓决定的,暂缓期间,承办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变化提请市人民政府再次审议,是否再次审议由市长决定;作出暂缓决定超过1年的,决策方案退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应当记录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讨论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载明。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依法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提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上报批准或者提请审议。

        第四十一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自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据和决策结果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承办单位应当依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将决策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四章 执行、监督与责任追究

    • 决策执行

        第四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任务及其责任进行分解,明确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单位(以下简称执行单位)和重大行政决策执行配合单位(以下简称配合单位)的具体执行要求、工作时限等。

             第四十四条  执行单位应当按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执行。

              执行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要求,制定详细具体的执行方案,明确主管领导和分管领导、具体承办机构和承办人、承办事项和责任等,落实执行措施,跟踪执行效果。

        配合单位应当按照执行单位的工作部署开展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不承担或者拒不执行本单位分担的执行任务。

        第四十五条  执行单位应当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重大行政决策的落实情况和执行中的问题。属于全年以上工作,每季度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年底报告全面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每半年检查一次落实情况。属于时限性较强或者应急性工作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特别要求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第四十六条  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报告,提出停止、暂缓执行或者修正的建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执行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可以向执行单位提出。执行单位应当认真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节 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

        第四十七条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制度。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是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机构,执行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的具体工作。

        执行单位可以自行组织评估,也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第四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应当定期进行,其周期视重大行政决策所确定的决策执行时限或者有效期而定,一般为一年,不得长于两年。

        第四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包括下列内容:

        (一)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的制定目的是否相符;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决策带来的负面影响;

        (四)决策在实施对象中的接受程度;

        (五)决策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符合程度;

        (六)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七)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第五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评估对象;

        (二)确定合适的评估机构、评估人员;

        (三)制订评估方案,包括评估目的、评估标准、评估方法和评估经费;

        (四)按照本规定第五十条规定的内容组织开展评估;

        (五)根据评估结果形成完整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报告,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审定。

        第五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报告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后,作出对决策继续执行、调整、暂缓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的决定。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调整、暂缓执行、停止执行的决定后,执行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减少可能产生的损失和社会影响。

    • 决策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五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和评估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组织开展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和评估的检查、督办、考核等工作,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内容和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采取跟踪调查、督促催办、评议考核等措施,保障重大行政决策按规定执行,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监督检查情况。

      第五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及其执行应当依法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政协及民主党派、工商联、群众团体的民主监督、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对重大行政决策及其执行进行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承办单位、执行单位和配合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应当对意见和建议进行研究,及时反馈,认为需要对重大行政决策作出修改的,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查,经市人民政府审议决定。

      第五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

      第五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决策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

      (二)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拒绝、拖延执行决策,不全面、不正确执行决策的;

      (四)应当实施责任追究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承办单位、执行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在重大行政决策制定、执行和监督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受委托的专家、研究咨询机构等不履行合同约定,在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违反工作规则,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机关应依法解除合同,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单位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31日。

    重大行政决策是对关系一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作出的决定。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使重大行政决策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是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的体现。我市于2012年制定并施行的《威海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将于2017年7月31日到期,另外其关于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这五项决策程序的规定不够细致,需进一步健全完善。因此,有必要重新制定《威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无意见建议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