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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威海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16/06/14 1.0w 阅读 193 点赞

关于《威海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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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6-06-03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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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保障公众安全,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威海市住建局起草了《威海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该《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各界人士如对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6月15日前反馈至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威海市光明路149号

    邮编:264200  

    电话:0631-5234036

    传真:0631-5231183

    电子邮箱:whjwfzk@163.com

                                                        2016年6月3日

    威海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保障公众安全,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个人在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园林绿化进行建设、铺设或者拆除、修缮、装饰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堆放、运输、中转、倾倒、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

    建筑垃圾应当分类处置,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五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建筑垃圾处置费专项用于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禁止挪作他用。

    排放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时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

    第六条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各区、市政府(管委会)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七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处置建筑垃圾的义务。

    第八条 建设工程、拆除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并提交下列资料:

    1.工程名称、地址,建筑废弃物的种类、数量;

    2.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运输车辆信息;

    3.施工单位与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签订的合同;

    4.建筑垃圾处置方式、消纳地点和期限。

    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

    第九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向申请人颁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建设)》;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向建设工程、拆除工程的建设单位颁发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建设)》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建设工程、拆除工程的名称

    (二)建筑垃圾处置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三)运输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四)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

    (五)运输车辆类型和核定载质量、机动车号牌;

    (六)建筑垃圾产生地点和倾倒地点;

    (七)核准证的有效期限。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建设)》限于申请工程的建筑垃圾处置,有效期限应当与工程建设周期相同或者相匹配,不得用于其他工程。

    第十一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的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申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运输车辆取得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

    (三)具有5辆(含5辆)以上载质量5吨以上自有运输车辆;

    (四)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五)有健全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决定。予以核准的,向申请人颁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运输)》,同时将运输企业承运建筑垃圾的车辆予以登记,配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运输)》(副本)。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运输)》有效期限为2年。核准期限届满前3个月,企业应当向注册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延期,延期期限为2年。不符合条件的,注销《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运输)》。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运输企业及登记的车辆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建筑垃圾应当交由已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企业运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可以使用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规定的自有车辆运输本单位建设或施工的工程项目的建筑垃圾,但不得承运其他工程项目建筑垃圾。承运其他工程项目建筑垃圾,需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使用自有车辆运输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在申办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时应当申明,由建设主管部门对拟用于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进行登记、审核并配发核准文件。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主出入口设置建筑垃圾管理公示牌,标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的名称及联系电话,标明主管部门投诉电话。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应加强建筑垃圾管理,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高空抛洒建筑垃圾;

    (二)禁止焚烧可燃垃圾;

    (三)对车辆进出道路进行硬化;

    (四)应采取洒水等扬尘防治措施。对裸露土面、堆土及其它建筑垃圾进行覆盖或绿化;

    (五)应封闭施工,围挡材料坚固、美观;

    (六)应具备完善的排水排污和防汛措施,防止污染周围环境。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前期拆除建(构)筑物、场地平整和后期市政、管网、绿化等配套工程施工期间的建筑垃圾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建筑垃圾管理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要求。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挖掘、市政设施抢修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封闭围挡,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或者采取覆盖防护措施,防止扬尘。

    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车辆自动冲洗设施,对出场车辆进行冲洗,不洁车辆不得出场。

    城市道路挖掘、市政设施抢修工程等不具备设置车辆自动冲洗设施条件的施工现场,应当采取其他保洁措施。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建筑渣土堆放的安全管理。确保堆土场地的安全,防止滑坡、防止污染环境。监理单位协助做好管理工作,并负有监督责任。

    第二十条 300平方米以下或者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垃圾排放量5吨以下的装饰装修工程,可以不办理建筑垃处置核准手续。建筑垃圾产生单位或个人,应当自行分类、袋装密闭收集,委托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或者环卫机构有偿清运。不得将建筑垃圾倒入生活垃圾桶(点)。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组织应当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对装饰装修垃圾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在城区及其他交通限制区承运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通行手续,按照通行证载明的运输路线、日期、时间运输。

    第二十二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在车辆显著位置公示核准证、营运证、通行证。

    第二十三条 运输建筑垃圾时车辆应保持覆盖密闭,不得造成洒落和扬尘污染。

    第二十四条 运输单位和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核准的方式和场所处置建筑垃圾,不得向海、河水体及城郊结合部等区域倾倒建筑垃圾。

    建设单位、土地权属单位应加强对工地、自有场地的管理,因管理不善造成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工地、自由场地倾倒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土地权属单位应当在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清理。

    第二十六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属地负责、科学规划、统一管理、资源利用”的原则,会同规划、林业、国土资源、环保、城管执法等部门,确定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和容量,及时向社会公布。禁止擅自设立消纳处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二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管理人。

    管理人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的运营管理,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监督。

    第二十八条 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消纳)》: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消纳场具备3名以上人员;

    (三)具备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

    (四)配备排水、消防等设施;

    (五)硬化场地出入口道路并设置规范的净车出场设施;

    (六)制定建筑垃圾分类处置方案和对废弃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并配备分类处置设施;

    (七)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决定。审核通过的,向管理人颁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消纳)》,消纳场可以投入使用。审核未通过的,管理人应当进行整改,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有毒有害垃圾。不得允许未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准运证或者通行证的车辆进场卸载建筑垃圾。

    第三十一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管理人应当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的安全管理,不得超过规定的消纳容量接收建筑垃圾。

    消纳场达到消纳容量后,管理人应当对消纳场进行无害化处理。到《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消纳)》核发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申请注销《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消纳)》。

    第三十二条 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依法享受税收减免、信贷、供电价格等方面的优惠。

    加大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力度,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财政、城乡建设部门在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各类建设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在保证建筑质量和符合相关要求的前提下,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三十三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建立市区建筑垃圾运输监管平台,实现城乡建设、公安交警、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部门数据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荣成市、乳山市可以建立各自城市范围内建筑垃圾监管平台。

    第三十四条 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承担以下具体工作:

    (一)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及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和建筑扬尘的监督管理。

    (二)城管执法部门根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查处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行为。

    (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审批及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经营监督管理。

    (四)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证核发及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安全技术检验的监督管理。

    国土、规划、环保、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选址、环境保护、收费监管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各职能部门可以采取勘察现场、查阅资料等方式对建筑垃圾堆放、运输、中转、倾倒、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建筑垃圾监管联合执法。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规定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定的,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管理不善造成扬尘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建筑垃圾消纳场管理人限期消除影响,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建筑垃圾消纳场超过核定容量收纳建筑垃圾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可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土地权属单位对工地、自有场地管理不善造成乱倒建筑垃圾的,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建设单位、土地权属单位限期恢复原状,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违反本办法规定,在6 个月内受到2 次以上(含2 次)行政处罚的,县、市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收回配发给该车的建筑垃圾核准证,一年内不予重新办理。

    第四十一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撤销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自有车辆建筑垃圾运输证,一年内不予重新办理:

    (一)随意抛撒建筑垃圾、不在指定地点倾倒建筑垃圾,经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仍不予以清理的;

    (二)因所属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违反本办法规定,在 6 个月内共受到10 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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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市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市区拆迁、建设及公共建筑和居民装饰装修产生了大量的建筑垃圾,造成了扬尘、污染市政道路等情况。市区建筑垃圾渣土管理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施工、拆迁现场的渣土堆放、防扬尘措施不到位,运输车辆带泥出场、工地周边泥土污染道路等问题比较突出。二是垃圾渣土运输管理力度不够。建筑垃圾渣土管理涉及国土、规划、建设、环保、城管执法、交通运输等多个部门,职能划分不清,管理力量分散,整治工作效果不显著。三是建筑垃圾渣土的消纳处置场所的建设和设置相对滞后。近年来高层建筑越来越多,加之地下防空室及地下停车场的建设,建筑渣土量迅速增长,已远远超出了建设项目对土方的需求量。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少、距离远等因素,导致随意倾倒、堆放渣土的现象比较普遍。

    无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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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