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区划拨土地实行有偿使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土地市场,按照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国土资源局起草了《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区划拨土地实行有偿使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16年5月15日前通过信件、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政府法制办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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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5月9日
威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对市区划拨土地实行有偿使用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环翠区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土地市场,为企业公平竞争创造平等的用地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威海市区(不含文登区)划拨土地实行有偿使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划拨土地实行有偿使用的范围
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国家机关办公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依法可以继续无偿使用外,其他用地均应实行有偿使用,其范围为: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的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用地,包括工业、仓储、商业、金融、旅游、服务业等用地;
(二)依法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的土地,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全部或者部分改变土地用途的;
(三)其他应当实行有偿使用的划拨用地。
二、划拨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
划拨土地主要采取租赁方式实行有偿使用,对符合城镇规划且土地使用者能够一次性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也可以采取出让方式实行有偿使用。采取出让方式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次性向土地使用者收取土地出让金。采取租赁方式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划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按年向土地使用者收取土地租金。土地租赁年限最低为1年,最高不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年期的最高年限;房屋连同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土地租赁年限以房屋租赁年限为准。
三、划拨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取标准
(一)以出让方式实行有偿使用的,收取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按不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的40%执行。
(二)以租赁方式实行有偿使用的,土地年租金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按不低于基准地价的40%为基数,以一定的土地还原利率合理测算,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威海市区划拨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见附件)。今后威海市区划拨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随基准地价一并进行调整,不再另行通知。
四、划拨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
威海市区划拨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按年(按实际使用月数)征收,全额上缴市财政。划拨土地有偿使用费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专项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本通知自 年 月 日起执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附件:威海市区划拨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
威海市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附件
威海市区划拨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级别 类别 价格 | 一 级 地 | 二 级 地 | 三 级 地 | 四 级 地 | 五 级 地 | 六 级 地 | |
商 业 用 地 | 基准地价 | 4000 | 2530 | 1800 | 864 | 720 | 600 |
年使用费(租金) | 106 | 67 | 48 | 23 | 19 | 16 | |
工 业 用 地 | 基准地价 | 750 | 570 | 390 | 320 | 300 | |
年使用费 (租金) | 19 | 14 | 10 | 8 | 8 | ||
a = pr/[1-1/(1+r)n]×40%
a:划拨土地有偿使用费(租金) p:基准地价 r:贴现率= 6% n:出让年限(商业用地n = 40,工业用地n = 50)
备注:商业用地包括商业、办公、金融、旅游、娱乐、饮食、服务业等用地;
工业用地包括工业、仓储、能源、交通、通信等用地。
关于《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威海市区划拨土地实行有偿使用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起草过程
为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国家明文规定原划拨土地中,除党政机关、军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可以无偿使用外,其他用地均应实行有偿使用。由于原《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划拨土地实行有偿使用的通知》(威政发﹝2000﹞18号)因时效问题被列入市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造成我市划拨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没有具体依据。为此,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山东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国土资源局起草了《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威海市区划拨土地实行有偿使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文件起草后,市国土资源局分别征求了环翠区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财政局、物价局的意见,将草稿送市法制办审查通过。
二、制定依据
《通知》的制定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山东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划拨土地实行有偿使用的范围。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国家机关办公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及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依法可以继续无偿使用外,其他用地均应实行有偿使用。
二是明确了划拨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划拨土地主要采取租赁方式实行有偿使用,对符合城镇规划且土地使用者能够一次性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也可以采取出让方式实行有偿使用。
三是制定了划拨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取标准。
(一)以出让方式实行有偿使用的,收取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按不低于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的40%执行。
(二)以租赁方式实行有偿使用的,土地年租金(把出让金按使用年限平均分配到租赁年限里面,按年收取)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按不低于基准地价的40%为基数,以一定的土地还原利率合理测算,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威海市区划拨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见附件)。今后威海市区划拨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随基准地价一并进行调整,不再另行通知。
四是明确了划拨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威海市区划拨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按年征收(按实际使用月数),全额上缴市财政。划拨土地有偿使用费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专项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无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