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威海市地税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威海市地税局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威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17年5月2日前通过信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地税局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讯地址:威海市昆明路78号
联系电话:5272698
传真:5213934
邮编:264200
威海市地税局
2017年4月24日
《威海市地税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
(一)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2%。
(二)非普通标准的住宅,预征率为3%。
(三)非住宅项目,预征率为4%
(四)纳税人转让经政府批准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但应在取得收入时按规定到主管地税机关登记或备案。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
对符合核定征收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一项一核”的原则,根据其房地产单位售价、单位土地成本、当地建安造价标准等指标进行具体的评估测算后,分项目确定核定征收率,计算土地增值税。
三、本公告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5月31日。现行有关政策与本公告不符的,以本公告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威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4月24日
一、制定目的
统一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规范全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工作,从而降低执法风险。
二、制定的必要性
1.目前,我市按照总局“不低于2%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要求预征土地增值税。在具体执行中,各市区对普通住宅一般都按2%的预征率征收土地增值税,但对非普通住宅、非住宅项目预征率则不统一,需要规范。
2.规范全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流程,主要是从规范执法、降低执法风险考虑。税务部门不提倡对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只是针对少数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定。核定征收不能靠“拍脑袋”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率的确定要有依据,要有测算过程,要有测算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测算应缴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工作底稿,测算工作底稿要存档备查。
三、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试行)
四、制定过程
市局税管一科起草,报经市局办公会研究,在征求各业务科室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形成此稿,以政府规范性文件发文。
五、主要事项说明
《威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2号)中“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和安居住宅、城中村改造对等面积安置用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销售保障性住房项目中的商业用房和非保障性住房、城中村改造中超面积收入,应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规定与《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第二款不一致,因此,对于公告内容进行了修订后重新下发。
本次征集无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