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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威海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威海市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15/12/22 1.7w 阅读 537 点赞

关于《威海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威海市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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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5-12-08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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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结果反馈

        为了规范和促进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推动业务协同,提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以及为了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机关整体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市电子政务管理中心和市法制办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分别起草了《威海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威海市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15年12月23日前通过信件、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政府法制办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讯地址:威海市东山路22号

    联系电话:5897300

    传    真:5897807

    电子邮箱:whfzbfgk@126.com



                            威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5年12月8日

    威海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推动业务协同,避免重复建设,提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结合威海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威海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和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向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或者获取政务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当遵循需求导向、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准确无偿、安全可信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业务需求和保密要求等因素,将政务信息资源分为无条件共享类、条件共享类、不予共享类三种类型:

    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相关、可以无附加条件地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使用的,列入无条件共享类;

    与协同管理相关、信息内容敏感、只能按特定条件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使用的,列入条件共享类;

    有明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使用的,列入不予共享类。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是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重大事项。市电子政务管理中心具体承担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工作,负责建设管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基础设施,牵头构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标准和规范,定期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各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

    第二章  基础设施

    第六条  市电子政务管理中心依据山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体系标准,依托市电子政务云平台,按照应用导向、逻辑集中、安全可靠的原则,建设威海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搭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系统和交换系统,并与省共享平台实现对接。

    区、市及以下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统一使用市级共享平台,不得独立建设共享平台。

    第七条  政务部门间的信息资源交换必须通过共享平台进行,各政务部门不得建设跨部门交换系统,已有的部门间信息交换应当逐步切换至共享平台进行。跨层级的政务信息资源交换通过省、市两级共享平台进行。

    第八条  市电子政务管理中心会同有关政务部门建设人口、法人、空间地理和经济运行等基础数据库,制定基础数据库与部门业务数据库之间数据交换标准和技术规范,为各级政务部门提供基础信息资源共享服务。

    第九条  政务部门负责建设维护本领域综合数据库和部门业务数据库,并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向共享平台开放数据交换接口,提供给政务部门共享使用。

    第十条  政务部门应当按照共享平台的技术要求,采取部署前置交换系统等方式,实现部门业务系统与共享平台有效联通和数据同步。

    第十一条  市电子政务管理中心负责编制《威海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以下简称《资源目录》),界定政务信息的名称、类别、提供单位、提供方式、共享条件和范围、更新时限。

    第十二条政务部门应当根据《资源目录》的技术规范和编制要求,对所拥有的政务信息资源进行梳理,确定可共享的信息资源及共享条件,建设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对不予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应当提供法律法规依据,并逐级报市电子政务管理中心核定。

    第三章  信息采集

    第十三条  政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采集信息,明确本部门信息采集、发布、维护的规范和程序,确保信息真实、可靠、完整。信息采集应当遵循“一数一源”的原则,可以通过共享方式从其他政务部门获取的信息,不得重复采集。

    第十四条  政务部门采集信息过程中应当主动通过共享平台与其他政务部门的相关信息进行比对,发现不一致的,应按《资源目录》进行校对,必要时由市政府办公室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  凡是列入《资源目录》的可共享信息,政务部门应当按照统一规范和标准,向共享平台提供访问接口和接口规范说明文档等。

    第十六条  政务部门因业务或职能调整,需要调整信息采集范围的,应当实时更新《资源目录》,并报市电子政务管理中心备案。

    第四章  信息共享

    第十七条政务部门应当依据法定职能,共享和使用政务信息资源,根据履行职能需要提出对其他政务部门的信息共享需求,同时,应当提供其他政务部门履行职能所需要的信息。

    非因法定事由,政务部门不得拒绝其他政务部门提出的信息共享需求。

    第十八条  政务部门应健全信息更新机制,对所提供的共享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并及时更新,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十九条  各政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信息查询、直接数据交换、接口服务或其他定制处理等方式,获得信息资源共享服务。

    无条件共享类政务信息资源,由政务部门通过共享平台自行获取。

    条件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由政务部门按照设定条件向市电子政务管理中心申请获取,市电子政务管理中心应协调拥有信息资源的政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拥有信息资源的政务部门不同意提供信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政务部门间对共享条件存在争议的,由提出异议的政务部门报市电子政务管理中心研究解决。

    第二十条  由共享平台数据交换过程中产生的综合性服务信息,政务部门可以根据需求向市电子政务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在征得信息提供部门和市电子政务管理中心同意后使用。

    第二十一条  政务部门可对外公开的、允许加工利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应当参照以上规定通过共享平台向社会开放,引导各类社会机构参与社会化增值开发利用,构建政府和社会互动的信息采集、共享和应用机制。

    第五章  信息安全

    第二十二条  根据公安部等4部委《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规定,共享平台实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安全保护等级为第三级。

    第二十三条  市电子政务管理中心应当加强共享平台安全体系建设,严格按照国家安全保密有关规定,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措施,建立、完善运行维护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共享平台的安全稳定和可靠运行。

    第二十四条  政务部门只能将获取的共享信息用于履行职能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并对共享信息的滥用、非授权使用、未经许可的扩散以及泄露等行为负责。共享信息提供单位不对共享信息在其他政务部门使用的安全负责。

    第二十五条  按照“谁建设,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电子政务网络、共享平台建设管理部门以及各使用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全保密的管理工作,出现问题及时向同级信息安全、保密等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做好处置和善后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共享平台应当建设统一的身份认证、存取访问控制和信息审计跟踪系统,对数据进行授权管理,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日志进行记录。参与信息资源共享的政务部门应当使用统一的数字证书进行身份认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政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要求,指定工作人员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并定期将共享信息的使用绩效反馈给市电子政务管理中心。

    第二十八条  市电子政务管理中心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加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监督管理,实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绩效评估。对无正当理由不按照本办法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部门,不予安排新的信息化建设和维护资金。

    第二十九条  市信息化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项目审核管理,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对申请立项新建的部门信息系统,凡未明确部门间信息共享需求的,一概不予审批;对在建的部门信息系统,凡不能与其他部门互联共享信息的,一概不得通过验收;凡不支持共享平台建设、不向共享平台提供信息的部门信息系统,一概不予审批或验收。

    第三十条  政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府办公室督促整改;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将本部门掌握的政务信息资源提供给其他部门共享的;

    (二)未按规定及时发布、更新共享信息和资源目录的;

    (三)不共享其他部门政务信息、随意扩大信息采集范围,造成重复采集信息,增加社会成本、给社会公众增加负担的;

    (四)对共享获得的信息管理失控,致使出现滥用、非授权使用、未经许可的扩散以及泄漏的;

    (五)其他违反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应当给予处分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政务部门违反规定使用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共享信息,或者造成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泄漏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  月  日。

    威海市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推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由“我想怎么办”向“老百姓想让我做什么、怎么做”的转变,提高机关整体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深化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廉洁政府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首问负责制,是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相对人)为办理各种行政管理事项、申请公共服务或者为维护公共管理秩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的请求、咨询以及投诉(以下简称请求事项),由首先接到请求事项的部门、单位负责依法办理、移交以及回复的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政府各部门和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单位。

    已经行政复议、诉讼或者信访等法定程序依法办理终结的事项,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首问负责制工作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编办、法制办、政府新闻办等部门参加,负责统筹协调首问负责制推进工作,处理首问负责工作争议,及时解决重大问题。

    市编办负责就有关行政机关职责争议提出意见,市法制办负责就有关行政执法争议提出意见,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协调做好有关舆情监测、研判、回应工作。

     第五条  首先接到请求事项的部门、单位为首问责任单位;首先接到请求事项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第六条  首问责任单位应当建立请求事项登记制度,首问责任人负责请求事项的登记事宜。登记内容包括:请求事项提出的时间和方式,行政相对人的名称和联系方式,请求事项的内容,收到的有关材料的名称和数量等。

    登记工作完成后,首问责任人应当向实际到访的行政相对人出具回执;对通过电话或网络等方式提出的请求事项,应当以适当方式告知行政相对人。

    第七条  首问责任单位对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请求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对属于首问责任人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能够当场办理或者答复的,应当当场办理或者答复;不能当场办理或答复的,应当一次告知事项的办理依据、时限、程序、所需材料、相关手续等,并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按规定办理。

    (二)对属于其他岗位职责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负责引导其与具体承办人员对接。

    请求事项办结后,应当对相关资料进行系统整理,并按规定立卷归档。

    第八条  对需要由多个部门、单位共同办理的请求事项,首问责任单位应当牵头组织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告知行政相对人。

    首问责任单位认为请求事项由其他部门、单位牵头办理更为适宜的,应当与相关部门、单位协商确定牵头部门,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报协调小组确定。

    第九条  首问责任单位对不属于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的请求事项,能够确定该事项主管机关的,应当告知其主管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并提供行政相对人需要的其他相关信息。

    行政相对人不同意再行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请求事项的,首问责任单位应当负责移送或转办,并将移送或转办情况告知行政相对人。移送或转办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办理。接受移送或转办的部门、单位应当将有关请求事项的办理情况及时反馈行政相对人、首问责任单位。

    接受移送或转办的部门、单位认为请求事项不属于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向协调小组提出异议,由协调小组确定主管机关进行处理。协调小组作出处理决定前,接受移送或转办的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再行移送或者退回首问责任单位。

    第十条  对不属于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请求事项,首问责任单位能够确定主管机关的,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告知提出请求事项的途径和方式;对不能确定主管机关或者没有主管机关的,应当向行政相对人说明理由。

    行政相对人对首问责任单位的答复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协调小组进行复核。协调小组应当对首问责任单位的答复意见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告知行政相对人。

    第十一条  建立重大、敏感事件快速联动处置机制。首问责任单位对接到的重大、敏感事件要立即处理,需要其他部门、单位配合的,由首问责任单位负责召集,有关处理情况及时向协调小组报告。

    第十二条  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等重要时期,安全生产、城市管理、环保、食品安全、旅游、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民族宗教等部门要根据实际,进一步健全应急值班制度,建立快速联动反应机制,及时处理行政相对人提出的请求事项。

    第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单位落实首问负责制负总责。各部门、单位要按照本规定,对内部首问负责制有关要求进行梳理,加强制度衔接,健全配套措施。

    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热线电话的管理,完善受理机制,优化工作流程,确保畅通、高效。

    对12345市长公开电话交办的行政相对人请求事项,承办部门要作为首问责任单位,按照本规定及时处理。

    对行政相对人通过其他热线提出的请求事项的办理,除应当符合热线设置规定的要求外,还要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对首问责任人的服务行为进行规范。首问责任人接待行政相对人,应做到热情主动、服务规范、及时高效。

    第十六条  各部门、单位要主动适应新媒体环境,高度关注舆情,健全应对机制,及时、准确、权威发布信息,澄清事实,回应社会关切。

    第十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首问负责制落实情况,定期通报检查结果。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首问负责制工作推进落实机制。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度,对不落实首问负责制,工作敷衍推诿、重大事项处置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和南海新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威海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威海市电子政务管理体制调整以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推进步伐明显加快,目前已初步建成全市统一的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和人口信息基础数据库,将逐步实现人口、法人、经济运行、空间地理等基础信息的集中共享。去年,国家、省陆续出台了《推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国发〔2015〕50号)、《运用大数据加强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山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15〕6号)等政策规定,对推进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加快推进信息共享,规范信息共享行为,市电子政务管理中心在对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现状和需求情况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山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起草了《威海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信息共享的程序、机制和标准。起草过程中,邀请了驻我市高校和部分市直部门信息化专家进行指导,征求了各区市政府(管委)、37个市直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最终通过了市法制办的合法性审查。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7章。

    第一章,总则。重点明确了《办法》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责任主体,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威海市各级行政机关和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向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或者获取政务信息的活动,遵循“需求导向、统筹规划、统一标准、无偿共享、保障安全”的基本原则,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重大事项,市电子政务管理中心具体承担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工作。

    第二章,共享基础设施。重点明确了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建设任务和运行管理规范,规定:建设威海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并与省共享平台实现对接,区、市以下统一使用市级共享平台,部门间的信息资源交换必须通过共享平台进行;建设人口、法人、空间地理和经济运行等基础数据库,为各级政务部门提供基础信息资源共享服务。

    第三章,信息采集。重点明确了信息采集的原则和方法,规定:政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采集信息,确保采集的信息真实、可靠、完整,信息采集遵循一数一源的原则,可通过共享方式获取的信息不得重复采集。

    第四章,信息共享。重点明确了政务部门作为信息提供方和信息使用方的权利义务以及信息共享的程序规范,规定:政务部门有权根据履行职能需要提出对其他政务部门的信息共享需求,同时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拒绝其他政务部门提出的信息共享需求;政务部门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政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信息查询、直接数据交换、接口服务或其他定制处理等方式,获得信息资源共享服务;政务部门可以开放的数据资源应通过基础平台向社会开放,促进社会化的开发利用。

    第五章,信息安全。重点明确了共享平台各相关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规定:按照“谁建设,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电子政务网络、共享平台建设管理部门以及各使用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全保密工作;政务部门只能将获取的共享信息用于履行职能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并对共享信息的滥用、非授权使用、未经许可的扩散以及泄露等行为负责。

    第六章,监督管理。重点明确了新建项目管理、绩效评估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规定:凡未明确信息共享需求、不能与其他系统互联互通、不向共享平台提供信息的部门信息系统,一概不予立项或验收;无正当理由不按照本办法开展信息共享工作的部门,不予安排新的信息化建设和维护资金。

    第七章,附则。明确了办法参照执行的范围和有效期。

    无意见建议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