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威海市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威海市违法建设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了规范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加强单位内部安全防范,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以及为了加强违法建设的防控和治理工作,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市公安局和市城管执法局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分别起草了《威海市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威海市违法建设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15年12月5日前通过信件、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政府法制办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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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5年11月20日
威海市企事业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加强单位内部安全防范,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当以人为本,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对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治安保卫措施
第五条 单位应当将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纳入单位管理目标,保障治安保卫工作必需的经费和装备。
第六条 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门卫、值班、巡查制度;
(二)治安保卫重要部位的治安安全管理制度;
(三)单位内部的消防、交通、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四)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
(五)治安防范设施的维护管理制度;
(六)治安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七)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告制度;
(八)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
(九)其他有关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
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第七条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和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设置安全防范设施。
下列部位、场所可以确定为治安保卫重要部位: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部位;
(二)指挥调度中心、计算机网络中心或者监控中心;
(三)收取、存放或者保管现金、票据、印鉴或者有价证券等重要物品的部位;
(四)销售、使用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部位;
(五)生产、存放、经营或者展示金、银、珠宝、珍贵文物或者珍贵艺术品等贵重物品的部位;
(六)人员密集场所。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建设及其使用的产品和设备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应当按照省、市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视频监控、入侵探测、紧急报警装置应当按照规定和需求与公安机关联网。
第八条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制定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学校、幼儿园每学期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第九条 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应当遵守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单位应当加强对管理范围内人员的教育管理,维护单位内部的正常秩序。
第三章 治安保卫机构和人员
第十条 经公安机关提出并报本级政府确认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明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管理人员和保安员(以下统称治安保卫人员)。未被公安机关列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单位(以下统称一般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或者明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治安保卫管理人员的配备可参考以下标准执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总人数500人以下的单位,专职治安保卫管理人员不少于2名;500人以上的单位,专职治安保卫管理人员不少于人员总数的 3‰(基数不少于3人);一般单位500人以下的,专职治安保卫管理人员不少于1名;500人以上的,专职治安保卫管理人员不少于人员总数的2‰。
被确认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学校、医院和公交运营企业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将治安保卫机构和人员的设置、配备、变更情况,自设置、配备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告知公安机关。
第十一条 治安保卫人员在单位领导和公安机关业务指导下,从事本单位内部治安保卫管理工作。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年满十八周岁,身心健康、品行良好,具有相应的治安保卫知识。保安员应当依法取得保安员证,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 单位可以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招用保安员,在治安保卫管理人员管理下从事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也可以将保安服务外包给保安服务公司,或者将保安服务作为物业服务的一部分外包给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三条 单位治安保卫机构和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培训,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督促整改治安隐患;
(二)根据需要,查验出入本单位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物品和车辆;
(三)负责本单位治安巡逻、守护、检查、报警监控,记录相关情况;
(四)做好本单位防恐维稳相关工作,维护单位内部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治安突发事件立即报警,并采取相应的救援、控制等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
(五)督促落实单位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六)执行其他内部治安保卫任务。
第十四条 单位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应当依法、文明履行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四)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五)删改或者扩散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六)泄露在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
第十六条 单位治安保卫人员的职业健康保障,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单位治安保卫人员的社会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因履行内部治安保卫职责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单位治安保卫人员的医疗、抚恤等待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工伤保险、伤残评定等规定执行;符合追认烈士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治安保卫责任和机制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应当把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加强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督导和检查,完善体制机制,加大经费投入,落实目标责任,综合考评,落实奖惩措施。
第十八条 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保卫机构或者明确责任部门,制定工作目标、任务,完善考评考核机制,健全监管制度,优化监管方式,强化监管环节,提升监管效能。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范围提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报政府确定。
公安机关应当指导单位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加强治安保卫人员队伍建设和治安保卫机构建设;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在单位及周边进行巡逻防控,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治安隐患并督导整改;联合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信息通报、联合执法、隐患排查、事故处置等协调联动机制。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落实工作责任制,确立安全检查制度,整改安全隐患。排查化解内部矛盾纠纷、不安定因素,报告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重点人员落实管控措施及管控责任。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单位违反本办法,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可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向企事业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保安服务管理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不履行职责或有滥用职权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在指导、检查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有滥用职权行为的,参照二十七条规定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事业单位包括:中央直属、国有、集体、民营以及含有国有、集体资产的股份制、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等企业单位和威海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治安保卫重要部位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单位治安保卫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机关、团体和一般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x年x月x日。
威海市违法建设处置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违法建设的防控和治理工作,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违反国土、林业、水利、海洋等法律法规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置。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含国家级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违法建设工作,组织、协调有关行政机关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巡查、制止违法建设工作,及时报告、协助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建设。
规划、城管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法建设行为。
规划、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对举报内容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违法建设经查证属实的,应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五条 规划、城管执法部门在对违法建设进行调查时,可以查阅、调取、复制有关证据材料,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条 规划、城管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建设过程中,发现违法建设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受移送的部门认为案件移送错误的,不得再行移送,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管辖部门。
第七条 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的违法建设案件,难以认定对规划实施影响程度的,应当书面征询规划部门的意见,规划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情况复杂的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
规划部门出具的书面答复应当载明认定违法建设对规划实施影响程度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八条 下列情形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行为:
(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的,但已取得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均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行为。
第九条 对违法建设行为,规划、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予以改正或拆除。
第十条 违法建设当事人在收到责令停止建设决定后,仍不停止建设的,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责成城管执法部门查封施工现场。查封施工现场应当在现场公告查封决定。
城管执法部门可以对继续建设部分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一条 违法建设当事人在收到限期拆除决定后,应当在决定载明的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自行拆除确有困难的,违法建设当事人可以在决定载明的期限内申请城管执法部门按照职权依法拆除。
第十二条 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不拆除违法建设,符合法定代履行条件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实施代履行;不符合法定代履行条件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在期限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限期拆除决定及逾期未拆除的情况报告违法建设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由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并将违法建设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管理。
第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在实施强制拆除前应当制定工作方案、应急预案,确定公安机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公用服务单位等配合单位的职责,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以违法建设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申请或已经办理相关证照、登记或备案及年审等手续的,城管执法部门做出强制拆除决定后,应当书面告知工商、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法停止办理相关手续,并函告市政公用服务单位暂停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服务。
第十五条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规划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改正;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的,责令其及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按期改正违法建设部分的,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逾期不予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且不能拆除的违法建设,规划部门应当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在建筑物顶部、底层或者退层平台进行建设。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其管理区域内的违法建设行为予以劝阻和制止,及时报告,协助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建设。
第十八条 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公安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构成治安违法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规划、城管执法部门查处违法建设过程中,发现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行为的,规划、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后,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由任免机关和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荣成市、乳山市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起草说明
国务院2004年12月1日颁布施行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下称《条例》),对加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发挥了极其重要作用。但随着改革深化,因企业欠薪、招工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逐渐增多,尤其是当前国内外反恐怖形势十分严峻,针对一些重点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暴恐事件时有发生。对此,市公安局将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作为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重要内容,着力构建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单位内部治安防控网,依据《条例》有关规定,结合《保安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起草了《威海市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我们广泛征求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 南海新区管委和市直有关部门以及威海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市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威海市立医院等15家企事业单位的意见,通过了市法制办的合法性审查,12月24日提交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
关于《威海市违法建设处置办法》的起草说明
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对违法建设的防控和查处力度,违法建设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但由于违法建设涉及的法律较多,相关法律规定比较原则,各职能部门的规定缺乏相互衔接,市里也没有出台过相关规定,难以形成对违法建设依法查处的整体合力。为切实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理顺各级各部门关系,形成对违法建设齐抓共管的防违、控违、拆违工作机制,有必要制定《威海市违法建设处置办法》。
在学习借鉴北京、长沙等城市的经验做法基础上,起草了《威海市违法建设处置办法(初稿)》,先后多次征求市人大、市政协、市中级法院、各区政府(管委)、市住建局等有关部门意见,并向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高校教授、政府法律顾问以及社会公众征求了意见。通过了市法制办的合法性审查,现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无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