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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威海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16/11/13 1.8w 阅读 202 点赞

关于《威海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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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6-10-15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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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威海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16年11月14日前通过信件、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政府法制办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讯地址:威海市东山路22号

     联系电话:5897300  

    传    真:5897807



                            威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10月15日

    威海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堆放、运输、中转、倾倒、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概念内涵】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个人在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园林绿化进行建设、铺设或者拆除、修缮、装饰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四条【处置原则】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产生的建筑垃圾负总责。

    建筑垃圾应当分类处置,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五条【主管部门】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各区(县级市)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和扬尘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审批及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经营监督管理。

    公安交警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证核发及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安全技术检验的监督管理。

    国土、规划、环保、物价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

    第六条【核准条件】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

    (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300平方米以下或者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下的装饰装修工程或者建筑垃圾产生量5吨以下的工程,可以不办理建筑垃处置核准。

    第七条【审核程序】 区(县级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向申请人颁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证件内容】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工程的名称、地址;

    (二)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

    (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的名称、负责人;

    (四)运输车辆类型、核定载质量和机动车号牌;

    (五)建筑垃圾处置场名称、地址;

    (六)核准证的有效期限。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的有效期限应当与工程建设周期相同或者相匹配。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运输车辆数量配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副本)。

    第九条【处置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主出入口设置建筑垃圾管理公示牌,标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的名称、联系电话和主管部门投诉电话。

    第十条【现场要求】 施工现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高空抛洒建筑垃圾;

    (二)禁止焚烧可燃垃圾;

    (三)对车辆进出道路进行硬化;

    (四)对裸露土面、堆土及其它建筑垃圾进行覆盖或绿化;

    (五)采取洒水等扬尘防治措施;

    (六)封闭施工,围挡材料坚固、美观;

    (七)具备排水排污和防汛措施。

    城市道路挖掘、市政设施抢修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封闭围挡,及时建筑垃圾清运或者采取覆盖防护措施,防止扬尘。

    第十一条【车辆保洁】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车辆自动冲洗设施,对出场车辆进行冲洗,不洁车辆不得出场。

    城市道路挖掘、市政设施抢修工程等不具备设置车辆自动冲洗设施条件的施工现场,应当采取其他保洁措施。

    第十二条【渣土堆放】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堆放安全的责任人,监理单位履行协助、监督职责,共同做好管理建筑垃圾堆放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不需核准事项】 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将建筑垃圾自行分类,密闭收集;不得将建筑垃圾倒入生活垃圾桶(点)。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将居民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运送到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

    第十四条【运输证件】 在城区及其他交通限制区承运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通行手续,按照通行证载明的运输路线、日期、时间运输。

    第十五条【证件公示】 车辆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车辆显著位置公示核准证、营运证和通行证;

    (二)保持覆盖密闭,不得洒漏建筑垃圾,污染路面,造成扬尘。

    (三)禁止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四)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第十六条【处置禁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海、河水体及城郊结合部等区域倾倒建筑垃圾。

    第十七条【设置程序】 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和容量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规划、林业、国土资源、环保、城管执法等部门确定并公布。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设立消纳处置场。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利用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地及其它场地的,可以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八条【专人管理】 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应当确定管理人。

    第十九条【消纳场禁止行为】 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不得允许未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准运证和通行证的车辆进场卸载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有毒有害垃圾。

    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应当采取洒水、碾压、硬化、覆盖等措施,防止扬尘。

    第二十条【安全管理】 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不得超过规定的消纳容量接收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达到核定容量后,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一条【综合利用】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鼓励单位、个人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二十二条【一般规定】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对其法律责任已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现场行为】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四、七项规定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消纳场行为】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消纳场行为】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16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威海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随着我市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市区拆迁、建设及公共建筑和居民装饰装修产生了大量的建筑垃圾,造成了扬尘、污染市政道路等情况。市区建筑垃圾渣土管理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施工、拆迁现场的防扬尘措施不到位,运输车辆带泥出场、工地周边泥土污染道路等问题比较突出。二是垃圾渣土运输管理力度不够。建筑垃圾渣土管理涉及国土、规划、建设、环保、城管执法、交通运输等多个部门,职能划分不清,管理力量分散,整治工作效果不显著。三是建筑垃圾渣土的消纳处置场所的建设和设置相对滞后。近年来高层建筑越来越多,加之地下防空室及地下停车场的建设,建筑渣土量迅速增长,已远远超出了建设项目对土方的需求量。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少、距离远等因素,导致随意倾倒、堆放渣土的现象比较普遍。四是建筑垃圾管理过程中的一些违法行为,如施工现场渣土堆放、拆迁工程扬尘等问题,缺乏处罚依据。

    自2008年起,我市就开始对建筑垃圾渣土问题进行整治,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综合防治工作的通知》(威城管办发〔2008〕16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建筑垃圾渣土管理的通知》(威政办发〔2009〕122 号)《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散流物体实行密闭运输的通告》(威政发〔2009〕48号)《威海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威政发〔2010〕27号)《威海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市区施工现场建筑渣土和散流物体运输管理的通知(威建字〔2010〕53号)《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市区散流物体运输车辆安装密闭装置从事运输的通告》(威交发〔2010〕49号)《市住建局、公安局、经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渣土管理的实施意见》(威住建发〔2015〕25号等文件。在建筑垃圾渣土管理上已经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比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建筑垃圾收纳场所目录、搭建运输车辆在线监管系统等,开展了综合执法检查,建筑垃圾综合管理模式初步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需要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加以固化,管理中的不足和漏洞需要政府规章给予更有力的制度支撑。因此,制定规范建筑垃圾管理的政府规章既十分必要,也具有可行性。

    二、基本思路

    坚持从实际出发,将国家法规、规章与地方实际相结合,既有利于国家法规、规章的有效贯彻执行,又能够切实解决我市建筑垃圾管理问题的原则,起草采取“疏堵结合、标本兼治、部门联动、综合治理”的思路,从建筑垃圾的产生、施工现场管理、运输、消纳、综合利用这一完整的管理链条入手,综合多个法律法规,对建筑垃圾运输管理进行系统的规范。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26条,主要规定了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职能划分、核准管理、现场管理、运输管理、消纳场管理等内容。

    (一)规范对象。明确管辖范围、适用对象,威海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堆放、运输、中转、倾倒、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第2条)明确建筑垃圾范围,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个人在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园林绿化进行建设、铺设或者拆除、修缮、装饰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第3条)

    (二)部门管理职能。明确了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区(县级市)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部门为各自辖区主管部门,进一步明确了公安、交通等部门在建筑垃圾管理中的职责。(第5条)

    (三)处置核准。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明确了申请的条件和提交的资料和审核程序。(第6、7、8条)规定限额以下的工程不需要办理建筑垃圾核准。不需要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将建筑垃圾自行分类,密闭收集,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委托专业单位运输。(第13条)

    (四)现场管理。规定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主出入口设置建筑垃圾管理公示牌(第9条)。施工现场禁止高空抛洒建筑垃圾等七项责任(第10条)。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负责现场渣土堆放安全管理(第12条)。

    (五)运输管理。规定运输车辆在城区及交通限制区承运垃圾应当办理通行手续(第14条);规定运输途中应当遵守在显著位置公示核准证、营运证和通行证等要求(第15条)。禁止向海、河等水体及城乡结合部等核准区域外倾倒建筑垃圾(第16条)。

    (六)处置场管理。规定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和容量,禁止擅自设立消纳处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第17条)。规定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应当确定管理人(第18条)。规定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应当禁止无证车辆进场卸载垃圾、收纳其他垃圾及采取防尘措施等管理义务(第19条)。规定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应按照核定容量接收垃圾,达到核定容量后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第20条)。

    (七)综合利用。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税收减免等方面的优惠,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

    (八)处罚条款。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抛洒、焚烧建筑垃圾,对未建筑垃圾覆盖、绿化及不具备排水排污和防汛措施等行为进行处罚(第23条)。对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扬尘、超过核定容量收纳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处罚(第24、25条)。

    无意见建议。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