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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贯彻鲁价综发〔2016〕107号文件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16/11/14 6.8k 阅读 183 点赞

关于《关于贯彻鲁价综发〔2016〕107号文件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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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6-10-28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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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结果反馈

    为贯彻省物价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规〔2016〕1835号文件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鲁价综发〔2016〕107号)精神,我局起草了《关于贯彻鲁价综发〔2016〕107号文件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所提意见请通过信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于2016年11月15日前反馈至威海市物价局。

    联系人:李青,电话:5231737,传真:5231727

                                                                                       威海市物价局

    2016年10月28日


    关于贯彻鲁价综发〔2016〕107号文件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各区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文登调查队,国家级开发区经济发展局、社会事业局、财政局、人事劳动局(人力资源局)、统计局: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物价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规〔2016〕1835号文件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鲁价综发〔2016〕107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做好我市低收入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二、联动机制启动范围、条件。联动机制仍由全市统一启动或者中止。当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5%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时,均应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当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均未达到启动标准时,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我市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中的食品价格指数以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统一按月发布的数据为准。

    三、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方式、标准。价格临时补贴采取“按月计算、按月发放”的办法,补贴数额参照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上涨幅度确定,具体测算方法为: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优抚对象的月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我市月城乡低保标准×月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我市月失业保险金标准×月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测算结果不足10元的按10元计算。其中“我市月城乡低保标准”以威海市民政、财政部门正式公布的标准为准。

    达到启动条件时,应在锚定价格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发放时要特别注明所发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

    四、价格临时补贴资金来源。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优抚对象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确保及时、足额发放。

    五、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要完善由价格主管部门牵头的联动机制执行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落实责任,定期会商,加强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联动机制执行到位。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物价变动、准确测算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民政部门要组织好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优抚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好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财政部门要积极安排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统计调查部门要认真做好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中的食品价格指数编制工作,并及时提供相关价格指数数据。
      
    六、强化宣传引导。各区市要充分利用当地电视、广播、报纸、网站、政务微博微信等媒介,全面解读、宣传联动机制完善工作,重点宣传政府在健全落实联动机制、保障困难群众生活方面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等,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保障联动机制平稳实施。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9月26日。市物价局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威价发〔2014〕39号)同时废止。

                                                      威海市市物价局    威海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威海市民政局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威海市统计局      威海市国家统计局威海调查队

                                           2016年11月1日

    为贯彻山东省物价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规〔2016〕1835号文件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鲁价综发〔2016〕107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做好我市低收入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遵照市领导的指示,结合我市实际,在面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后起草。

    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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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