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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威海市林地保护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16/12/12 1.6w 阅读 317 点赞

关于《威海市林地保护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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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6-11-28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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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解读
征集结果反馈

    为了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市林业局起草了《威海市林地保护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16年12月13日前通过信件、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讯地址:威海市东山路22号

    联系电话:5897021

    传    真:5897807


                         威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11月28日

    威海市林地保护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了加强林地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概念定义】 本办法所称林地,是指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林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林地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林地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农业、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林地保护工作。

    第六条【规划编制】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维护生态安全需要和森林资源状况,编制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和城乡规划相互衔接。

    第七条【经费保障】 林地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禁止行为】 禁止下列破坏林地的行为:

    (一)利用林地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项目;

    (二)擅自在林地上进行采石、采矿、采砂、建房、修筑工程、建造坟墓等改变林地用途的活动;

    (三)擅自开垦林地;

    (四)其他破坏林地的行为。

    第九条【节约集约利用】 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第十条【使用林地】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林地,应当依法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使用林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使用林地的,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意见:

    (一)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二)规划部门进行建设项目选址规划。

    第十二条【林业设施使用林地】森林经营单位经批准可以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建设下列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二)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三)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四)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第十三条【紧急使用】 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可以依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先行使用林地。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灾情结束后六个月内补办使用林地审核手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依法补偿后交还原林地使用者,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增加森林植被】 对宜林地、疏林地,经营者应当结合实际严格保护,采取封山育林、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或者人工造林等措施,增加森林植被。

    第十五条【监督检查】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林地变更调查、林地使用监管等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占用、破坏林地的行为。

    第十六条【重大案件】 建立违法占用林地重大案件报告制度。对下列违法占用林地案件,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案发情况、初步调查情况和进一步查处的意见报告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0.33公顷以上。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0.67公顷以上。

    第十七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在林地上进行开垦、采石、采矿、采砂、建房、修筑工程、建造坟墓等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擅自开垦林地,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在林地上进行采石、采矿、采砂、建房、修筑工程、建造坟墓等活动,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十元至三十元的罚款。

    第十八条【法律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林地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林地破坏的;

    (三)利用林地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土地整理或者土地复垦项目;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十九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威海市林地保护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林地是林业发展的根本,在维护国土生态安全、保障木材及林产品供给中具有核心地位。加强林地保护管理是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首要和核心。近年来,我市林地面积保持总体稳定,森林蓄积稳步增长,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但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林地保护管理工作亟待加强。一是保护林地的意识需要增强。部分领导对加强林地保护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林地保护工作不够重视。二是重点工程违法使用林地问题需要预防。有的重点建设工程在规划时不清楚需要占用的林地情况,以工期紧为由,在不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林地,未批先占等非法使用林地行为时有发生。三是林地使用者违法使用林地问题需要管理。林地使用者违法占用林地采石、采矿、建造坟墓、毁林开垦种植农作物等破坏林地的问题时有发生,以发展林下经济为名毁林、随意改变林地用途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需要依法加强管理。因此,我市急需出台《威海市林地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过程

    一是广泛搜集资料。市林业局组织工作人员广泛搜集学习了省内外林地保护的相关资料。二是广泛调研学习。到各区市,省外福建省龙岩市、江西省赣州市,省内济宁市进行了调研学习。在调研学习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借鉴外地先进的工作经验和做法,起草了《办法》草稿。三是广泛征求社会意见。通过在全市林业系统和市直相关部门间召开座谈会、发征求意见函等形式,多次征集了对草案的修改意见。同时,将《办法》草稿放在市林业局网站上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根据征集到的意见对草稿做了进一步修改。7月29日,经市林业局2016年第10次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草案征求意见稿。8月1日至5日,市林业局书面征求了市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农业、水利、环境保护、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对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共征集到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的意见2条。8月中旬,在根据部门意见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形成了草案送审稿,并送市法制办审查。经过多次修改,形成此次向社会征求意见的草稿。

    三、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同时借鉴了外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文件以及行之有效的做法。

    四、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林地保护的责任主体。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林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林地保护中的重大问题(第四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林地保护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农业、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林地保护工作(第五条)。

    (二)明确了林地保护措施。一是规定了编制规划要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维护生态安全需要和森林资源状况,编制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二是规定了经费保障要求。林地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七条)。三是规定了用途管制要求。禁止利用林地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项目,禁止擅自在林地上进行开垦林地、采石、采矿、采砂、建房、修筑工程、建造坟墓等改变林地用途的活动(第八条)。四是规定了监督检查要求。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林地变更调查、林地使用监管等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占用、破坏林地的行为(第十五条)。五是规定了重大案件报告要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重大违法占用林地案件的案发情况、初步调查情况和进一步查处的意见报告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第十六条)。

    (三)明确了林地使用要求。一是规定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要求。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林地,应当依法办理审核审批手续(第十条)。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或者规划部门进行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涉及使用林地的,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意见(第十一条)。二是规定了林业设施使用林地的要求。森林经营单位经批准可以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建设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等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第十二条)。三是规定了紧急使用林地的要求。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可以依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先行使用林地。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灾情结束后六个月内补办使用林地审核手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依法补偿后交还原林地使用者,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第十三条)。

    (四)明确了违反林地保护制度的法律责任。对擅自在林地上进行开垦、采石等违法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和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林地管理有关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此外,《办法》还对林地节约集约利用、增加森林植被等作出了规定。


    无意见建议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