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威海市市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打造我市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教育教学品牌,加快优秀教学成果的推广与共享,促进全市教师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提高,市教育局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威海市市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16年12月30日前通过信件、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政府法制办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讯地址:威海市东山路22号
联系电话:5897021
传 真:5897807
威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12月16日
威海市市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草案)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加快优秀教学成果的推广与共享,促进全市教师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全市中等以下教育(包括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范围内,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和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实践成果,其主要内容包括课程、教学、评价、资源建设、教学管理和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可以是综合性成果,也可以是在某些方面有所侧重的成果。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中等以下教育在职在岗的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学校领导,各级教科研机构的教科研人员,其他为教育服务的学术团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市级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 申请市级教学成果奖,应当具备下列所有条件:
(一)先进性。成果在市内首创或先进,且在市内外具有一定影响力。
(二)创新性。能够围绕解决教育教学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创造性地提出科学的新思路、新方法和新措施等,对于实现培养目标、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效果显著,至今仍在教育教学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三)科学性。能够综合运用现代教育学、心理学、教育统计与测量等教育理论与方法来分析论证教学成果,科学反映成果在实践中的真实成效。
(四)实用性。适合在实践层面推广应用,能够有效地解决实际问题,经过一年及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效果良好。
已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的成果不再参与市级教学成果奖的评选。
第五条 市级教学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获奖项目不超过60项,对获奖者颁发相应的证书和奖金。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奖金数额分别为20000元、10000元、5000元。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教学成果,达到国内或省内领先或先进水平的,可获得市级教学成果一等奖;达到市内领先水平的,可获得市级教学成果二等奖;达到市内先进水平的,可获得市级教学成果三等奖。
第七条 申请市级教学成果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成果的主要完成者向所在学校(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学校(单位)审核同意后,按照学校(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向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推荐进行初审,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在初审合格后向市教育局推荐;
(二)不属于同一区市或者同一部门的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由成果的完成者联合向主要完成者所在学校(单位)提出申请,按照第一项规定推荐。
申请每项市级教学成果奖的完成人总数不超过6人。
第八条 市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由威海市市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市教育局聘任。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教育教学研究中心,具体负责评审活动的实施、专家库建设等工作。
第九条 市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应当在评审委员会五分之四以上委员参加的情况下进行。
评审结果由评审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产生。评审二等奖或者三等奖,应当获得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方可通过;评审一等奖,应当获得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方可通过。
经评审后拟授予市级教学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应当报市教育局审批。
第十条 市教育局应当在受理推荐截止之日起60日内公布市级教学成果奖获奖项目。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所公布的市级教学成果权属或真实性有异议的,可在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教育教学研究中心提出,由市教育局裁定。
第十一条 市级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十二条 市级教学成果奖的奖金由市级财政负担,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市级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四条 获得市级教学成果奖的情况应当记入获奖者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评定职称和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
市级教学成果奖的获奖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推荐参与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的资格。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得市级教学成果奖的,由市教育局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六条 市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细则与实施方案由市教育局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威海市市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草案)》起草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打造我市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教育教学品牌,加快优秀教学成果的推广与共享,促进全市教师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提高,有必要制定《威海市市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二、制定依据
草案的制定依据主要有《山东省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鲁政发〔1999〕74号)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山东省基础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的通知》(鲁教基字〔2014〕3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4年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的通知》(鲁教职字〔2014〕3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威办发〔2015〕25号)等文件。
三、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市级教学成果奖申请条件。草案第四条规定,申请市级教学成果奖,应当具备下列所有条件:(一)先进性。成果在市内首创或先进,且在市内外具有一定影响力。(二)创新性。能够围绕解决教育教学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创造性地提出科学的新思路、新方法和新措施等,对于实现培养目标、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效果显著,至今仍在教育教学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三)科学性。能够综合运用现代教育学、心理学、教育统计与测量等教育理论与方法来分析论证教学成果,科学反映成果在实践中的真实成效。(四)实用性。适合在实践层面推广应用,能够有效地解决实际问题,经过一年及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效果良好。已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的成果不再参与市级教学成果奖的评选。
二是完善了市级教学成果奖奖项设置。草案第五条规定,市级教学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获奖项目不超过60项,对获奖者颁发相应的证书和奖金。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奖金数额分别为20000元、10000元、5000元。
三是细化了市级教学成果奖申请程序。草案第七条规定,申请市级教学成果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由成果的主要完成者向所在学校(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学校(单位)审核同意后,按照学校(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向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推荐进行初审,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在初审合格后向市教育局推荐;(二)不属于同一区市或者同一部门的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由成果的完成者联合向主要完成者所在学校(单位)提出申请,按照第一项规定推荐。申请每项市级教学成果奖的完成人总数不超过6人。
无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