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威海市物价局关于生猪定点屠宰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我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收费行为,促进我市生猪屠宰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山东省定价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价综发〔2016〕58号)规定,我局起草了《关于生猪定点屠宰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所提意见请通过信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于2016年12月10日前反馈至威海市物价局。
通讯地址:威海市统一路52号威海市物价局价格管理科(邮编:264200)。
联系电话:5231697;传真:0631-5231727。
威海市物价局
2016年11月29日
威海市物价局关于生猪定点屠宰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
为规范我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收费行为,促进我市生猪屠宰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山东省定价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价综发〔2016〕58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将生猪定点屠宰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猪定点屠宰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基准价格为每头40元,企业可在上下25%的浮动幅度内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生猪定点屠宰服务费包括存栏(24小时)、过磅、清洗、消毒、屠宰、检验、发货等费用。生猪存栏超过24小时的,其保管饲养服务费用由屠宰企业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三、在生猪屠宰过程中,屠宰企业除按规定收取屠宰服务费外,不得自立项目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四、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要做好价格公示,在收费场所或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将屠宰服务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相关内容进行公示,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本通知自2016年 月 日起执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威海市物价局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山东省定价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价综发〔2016〕58号)明确,自2016年7月15日起正式将生猪屠宰费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为规范我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收费行为,促进我市生猪屠宰业的健康发展,市物价局在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进行调研和成本监审的基础上,根据《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山东省定价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价综发〔2016〕58号)规定,起草了《关于生猪定点屠宰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鉴于各定点屠宰企业对猪肉及其副产品分割、处理程度不同,机械化自动化水平不同,因此对生猪定点屠宰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既保持与现行价格水平的有效衔接,不增加委托方的负担,又给予定点屠宰企业一定的定价自主权。
无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