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涉税财物价格认定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改委《价格认定规定》、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办法》(鲁政办字〔2015〕229号)和山东省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办法>的通知》(鲁价办发〔2016〕5号)以及《中共威海市委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威发〔2017〕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会同市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起草了《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所提意见请通过信件、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于2017年6月10日前反馈至威海市物价局。
通讯地址:威海市统一路52号威海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邮编264200)
联系电话:5220635,传真:5231727
威海市物价局
2017年5月31日
威海市物价局 威海市国家税务局 威海市地方税务局 威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区市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国家级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分局、财政局:
为规范涉税财物价格认定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改委《价格认定规定》、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办法》(鲁政办字〔2015〕229号)和山东省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办法>的通知》(鲁价办发〔2016〕5号)以及《中共威海市委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威发〔2017〕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范围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对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和其他需要进行价格认定的涉税财物(包括动产、不动产及无形资产和有偿服务),向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定机构(以下简称价格认定机构)提出协助请求,由价格认定机构依法对涉税财物计税价格进行测算,并作出价格认定结论的行为。
根据省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办法>的通知》(鲁价办发〔2016〕5号)精神,我市先行在存量房交易、房屋租赁、土地增值税清算、关联企业交易、股权转让交易等领域,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
二、管辖规定
税务机关需要对涉税财物进行计税价格认定的,应当向本级价格认定机构提出。其中威海市物价局所属价格认定机构负责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直接管辖范围内的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各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下同)价格认定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的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
涉税财物在外地的,承办价格认定机构可以提请涉税财物所在地的价格认定机构协助办理。
三、工作流程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流程,按照《山东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详见附件1)。
(一)提出协助请求。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对需要进行价格认定的涉税财物,应当向本区域内的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认定机构提出协助请求,并出具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协助书,提供相关材料(格式详见附件2)。
(二)受理、认定。价格认定机构在接到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协助书及相关资料后,对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指派人员对涉税财物进行核查和价格认定,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税务机关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格式详见附件4)。
(三)重新认定和复核。税务机关、纳税人对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原价格认定机构提出重新认定,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价格认定机构提出复核(格式详见附件3)。
受理重新认定(复核)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在受理后60日内完成重新认定(作出复核决定);另有约定的,在约定期限内作出(格式详见附件5)。
(四)购买社会服务提供专业支持。办理专业性、技术性强的价格认定业务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进行价格认定。
四、职责分工
各级价格、税务、财政部门要建立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加强协同配合,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共同推进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价格认定规定》和《山东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办法》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价格认定机构和队伍建设,做到机构规范、职责明确、人员到位。价格主管部门下属价格认定机构具体负责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
同级财政部门要把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税务机关负责向价格认定机构提出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协助请求,配合价格认定机构完成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对有异议的认定结论,向原价格认定机构提出重新认定,或向上一级价格认定机构提出复核。
五、做好基础工作
(一)出台我市《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技术规则》,进一步细化我市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范围、工作程序、行为规范等内容。
(二)加强宣传培训。各级价格、税务部门要切实做好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政策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顺利开展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同时,各级税务、价格部门要及时开展税收政策、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政策培训,使相关人员素质达到相应岗位要求。
(三)做好前期技术准备工作。配置“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系统”,调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操作系统,为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提供技术保障。聘请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价格调查和数据采集,建立我市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数据库。
为顺利开展存量房交易领域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近期重点要做好存量房基准价格调查工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通过公开招标,确定若干家有评估资质的中介公司,集中开展存量房基准价格调查和数据采集。经审核后,将存量房调查价格和数据录入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数据库,并与税务机关进行数据共享。税务机关根据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数据库,及时对“山东省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进行更新。
(四)构建涉税财物价格认定信息化网络平台。有关部门要统筹推进涉税财物价格认定信息化工作平台开发研究建设,逐步实现网上业务提出和办理。加强涉税价格认定数据库建设,建立动态数据更新机制,畅通数据信息交换渠道,实现相关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并面向社会提供相关价格信息查询,进一步提高价格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五)建立涉税财物价格认定专家人才库,及时研究解决前沿性和专业性涉税价格认定问题,推动工作开展。
附件:1.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流程图
2.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协助书(样式)
3.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复核协助书(样式)
4.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样式)
5.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复核决定书(样式)
威海市物价局 威海市国家税务局 威海市地方税务局 威海市财政局
2017年5月26日
为了推进我市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山东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办法》(鲁政办字〔2015〕229号),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与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2016年1月,山东省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办法>的通知》(鲁价办发〔2016〕5号)。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及省四部门文件精神,根据我市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需求,借鉴其他地方的经验,我们会同市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拟定了《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我市涉税财物价格认定行为,明确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范围、工作程序和行为规范。
威海市物价局
2017年5月31日
无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