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山东老年大学学费标准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全市老年大学收费管理,根据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老年大学学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7〕35号)规定,我局会同市财政局起草了《转发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山东老年大学学费标准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所提意见请通过信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于2017年6月5日前反馈至威海市物价局。
通讯地址:威海市统一路52号威海市物价局收费管理科(邮编:264200)。
联系电话:5231419;传真:0631-5231727。
威海市物价局
2017年5月26日
威海市物价局 威海市财政局转发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山东老年大学学费标准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市物价局、财政局,国家级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威海市老年大学:
现将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山东老年大学学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7〕3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威海市老年大学按不超过本通知规定的各专业类别标准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各区市老年大学学费标准由各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二、收费单位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全额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管理,并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威海市物价局威价费发〔2008〕68号、威价费发〔2010〕76号文件同时废止。
威海市物价局 威海市财政局
2017年5月26日
附件: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山东老年大学学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转发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山东老年大学学费标准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目前,威海市老年大学现行收费政策是2008年出台的,2010年我们又对部分专业学费标准进行了调整,政策实施以来,社会反响平稳。2012年以来,环翠区、文登区、荣成市、乳山市相继成立了老年大学,由于价格管理权限一直未明确,其老年大学学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2014年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明确我省老年大学学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4〕50号),规定各市老年大学学费标准委托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考虑到各区市老年大学收费政策文件尚未到期,我市未下发新的文件,各区市老年大学学费仍延续原来的政策。
今年4月底省物价局、财政厅下发了《关于山东老年大学学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7〕35号),调整省老年大学学费标准,同时明确各市、县老年大学学费标准由市、县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目前省内其他城市已陆续出台新的老年大学收费政策,我市老年大学学费管理有关问题有待予以明确。
无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