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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威海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17/07/29 1.1w 阅读 154 点赞

关于《威海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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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7-07-13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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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内容
草案内容
草案解读
征集结果反馈

          为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构建和完善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威海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草案)》及其说明(详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17年7月30日前通过信件、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政府法制办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讯地址:威海市东山路22号

          联系电话:5897300  

          传    真:5897807

                                                       威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7月13日

    威海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构建和完善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参照《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鲁政办字〔2017〕4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以下简称生态补偿资金),是指依据各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下同)环境空气质量同比变化情况用于生态补偿的资金。

    第三条  由市级统筹管理的生态补偿资金,资金来源包括省奖补资金、区市交纳的补偿资金和市级预算安排的资金。

          第四条 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以各区市的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季度平均浓度及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的季度同比变化情况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

      PM2.5、PM10、SO2、NO2四类污染物考核权重分别为60%、15%、15%、10%。

         第五条 考核数据采用威海市环境监控中心提供的各区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自动监测数据每月通过《威海市环境质量通报》、威海市环保局官方网站发布。  

         第六条 市对各区市实行季度考核,每季度根据考核结果下达生态补偿资金额度。

              第七条 市财政局、环保局按照如下公式对各区市考核并计算生态补偿资金:

    污染物浓度以微克/立方米计,生态补偿资金系数为20万元/(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以百分点计,生态补偿资金系数为5万元/百分点。

    某区市的生态补偿资金额度=[(上年同季度PM2.5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PM2.5平均浓度)×60%+(上年同季度PM10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PM10平均浓度)×15%+(上年同季度SO2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SO2平均浓度)×15%+(上年同季度NO2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NO2平均浓度)×10%]×20万元/(微克/立方米)+(本年考核季度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上年同季度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5万元/百分点。

    第八条各区市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PM2.5、PM10年均浓度达到二级标准的,NO2、SO2年均浓度达到一级标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在下达考核年度第四季度生态补偿资金时一并清算。

            第九条 各区市获得的生态补偿资金,统筹用于本区域内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项目。

         第十条各区市应当制定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方案,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绩效。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方案报市财政局、环保局备案。市财政局、环保局对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列入本办法进行考核的各区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子站分别为:(1)环翠区:张村政府子站、市监测站子站、蓝天宾馆子站;(2)文登区:园林局子站、开发区子站;(3)高区:山大分校子站;(4)经区:华夏技校子站;(5)临港区:工业新区子站;(6)荣成市:哈理工子站、崖头街道子站;(7)乳山市:环保局子站、气象局子站。

    对于只有一个子站的区,考核数据取该子站的季度平均浓度;对于有二个(含)以上子站的区市,考核数据取各子站季度平均浓度的平均值。

    第十二条2017年第一季度的生态补偿资金,按2015年8月31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印发威海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标准执行,自2017年4月1日起生态补偿资金按本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  月 日。

    2017年4月,我省对《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根据省生态补偿办法调整的内容,我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威海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并征求了各区市政府(管委)的意见,结合反馈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