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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威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17/11/23 9.3k 阅读 269 点赞

关于《威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章来源:
时间: 2017-10-27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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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内容
草案解读
征集结果反馈

    为加强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市公安局起草了《威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17年11月24日前通过信件、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讯地址:威海市东山路22号

    电子邮箱:fzbfgk@wh.shandong.cn

    联系电话:5897021

    传真:5897807

                      威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10月25日

    威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工作机制】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机制,综合协调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

    第四条【部门分工】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环节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和焰火燃放许可证,查处非法运输和非法燃放的行为,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犯罪活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核发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许可证,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村(居)委会、婚姻登记机构、殡葬服务企业开展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制度的宣传。

    教育部门负责针对中小学校师生群体开展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制度的宣传。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取得安全生产许可但未取得营业执照生产烟花爆竹的行为。

    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生产领域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和环境卫生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燃放废弃物的管理。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监测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综治、城管、环保、卫生等工作的人员纳入烟花爆竹执法协管队伍,协助制止辖区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五条【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知识教育。

    第六条【信用管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本办法的相关信息,依法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二章  生产和经营

    第七条【生产许可】 生产烟花爆竹,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第八条【经营许可】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在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许可经营范围、有效期和经营场所内经营。

    第九条【经营布点】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应当遵循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逐步减少的原则。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

    第十条【零售要求】 烟花爆竹零售点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采购要求】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第十二条【销售要求】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第十三条【运输要求】 未经公安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

    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禁止事项】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邮寄烟花爆竹或者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三章  燃放管理

    第十五条【禁放区域】 本市下列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威海市区(不含文登区)的环翠楼街道办事处、鲸园街道办事处、孙家疃街道办事处、竹岛街道办事处、嵩山街道办事处、怡园街道办事处、田和街道办事处、皇冠街道办事处、凤林街道办事处、西苑街道办事处和张村镇所辖区域;羊亭镇、温泉镇、初村镇、崮山镇、泊于镇和桥头镇的镇驻地建成区,具体范围由环翠区人民政府、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和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核心区(204省道以东,江苏路以南,金华北路以西,303省道同青威高速公路连线以北区域)。

    (三)文登区、荣成市、乳山市的城市建成区,具体范围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授权条款】 在本办法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外,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管理实际划定其他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例外情况】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并由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燃放作业单位燃放。

    因重大节日和庆典活动,需要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需经市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重污染天气】 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全市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市环保、气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提请市政府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并提示市民在此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九条【禁放地点】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外的下列地点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三)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

    (四)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风景名胜区、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五)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六)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七)山林、沿海防护林等重点防火区;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高层建(构)筑物及其周边六十米范围内,九层以上或者高于二十四米的建(构)筑物及其周边三十米范围内;

    (九)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禁止燃放的其他地点。

    第二十条【禁止事项】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燃放要求:

    (一)不得燃放本市未准予经营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内燃放或者从阳台、窗户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向烟花爆竹零售点、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在建工地、树木、河道、公共绿地、窨井等投掷烟花爆竹;

    (四)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第二十一条【居民自律】 鼓励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居民,在村(居)委员会、业主委员会选定的安全地点集中燃放烟花爆竹。

    提倡村(居)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组织制定村(居)民公约和业主公约,约定在本居住区内不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二条【禁止事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地点,从事婚庆、殡仪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顾客提供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服务。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责任】 饭店、酒店、宾馆等经营者应当对经营场所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清扫垃圾】 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清扫燃放废弃物,不得破坏环境卫生。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法生产】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二十六条【违法销售】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违法销售】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违法运输】 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二十九条【违法携带】 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法燃放】 违反本办法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燃放行为同时违反其他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一条【违法燃放服务】 从事婚庆、殡仪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地点,为顾客提供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服务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法燃放焰火】 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未清扫垃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及时清扫燃放废弃物,破坏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污染面积和污染程度处以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五万元。

    第三十四条【行政违法】 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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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