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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威海市专利权质押贷款项目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17/12/07 9.3k 阅读 521 点赞

关于《威海市专利权质押贷款项目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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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7-12-01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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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威海市专利权质押贷款项目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小微企业发展,鼓励专利权质押融资,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的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市知识产权局起草了《威海市专利权质押贷款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17年12月8日前通过信件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讯地址:威海市文化中路80-2号

    联系电话:5819617

    电子邮箱:zscqfgk@163.com

    附件1:威海市专利权质押贷款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2:威海市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项目资助资金申报书

    威海市专利权质押贷款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鼓励专利权质押融资,根据《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意见》(威政发〔2016〕16号)和《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新旧动能转换的意见》(威政发〔2017〕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权质押贷款项目,是从市级财政安排资金,对企业以其合法有效且可以转让的专利权出质获得金融机构贷款发生的利息、评估费和保证保险费用,给予贴息和补助的项目。

    第三条用于资助专利权质押贷款项目的资金纳入威海市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预算。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威海市区域内注册成立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小微企业。

    第五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笔贷款,按照贷款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0%给予贴息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六条 各级政府对同一家企业的贴息数额不得超过企业实际支付利息的总额。对同一家企业同一笔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为2年。同一家企业享受贴息次数不超过3次。

    第七条 企业因贷款而产生的专利评估、价值分析费,按确认发生额的50%予以资助,对同一家企业年资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同一家企业享受资助最多不超过三次。

    第八条 企业因贷款而产生的保证保险费用,按确认发生额的50%予以资助,对同一家企业年资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同一家企业单次资助期限最长为2年;同一家企业享受资助最多不超过三次。

    第九条 申请资助资金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与银行签订了专利权质押贷款合同,且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毕,企业按期还本付息,不存在违约行为;

    (二)质押期间出质的专利权权属清晰、法律状态明确,无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

    (三)专利权质押合同已依法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过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

    (四)资金支持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含量高、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第十条 企业申报资助资金应按照有关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一)威海市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资助资金申报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用于质押的专利权证书;

    (四)专利权质押合同、借款合同、已偿还贷款本金和支付相应利息凭证;

    (五)专利评估、价值分析协议,评估、价值分析报告,评估、价值分析费支付凭证;

    (六)保险合同和缴纳保费的发票等凭证;

    (七)申报单位对报送材料真实性声明,项目实施效果评估报告;

    (八)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资助资金的企业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提出申请,并准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所有材料加盖企业公章后按顺序装订成册,报送各区(市)、开发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初审,初审合格后,报送市知识产权局。市知识产权局对相关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后,将审核结果在市科学技术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知识产权局向申请单位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企业收到资助资金后,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冲减已支付的利息、评估费用和保险费用。

    第十三条 申请企业所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有违规行为的企业,将收回资助资金,取消其以后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资助资金的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资助资金不得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基金、期货等投资经营活动及监管机关禁止的其他信贷资金用途,法律、法规、规章及银监部门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年?月?日起施行,办法有效期至201?年?月 日。

        附件:威海市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项目资助资金申报书


    《威海市专利权质押贷款项目管理办法》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科技与金融的结合受到各级政府和中小微企业的重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作为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获得资金的一种方式,可以变“知本”为“资本”,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但是,很多通过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企业是小微企业,本身资金压力大,还要承担不菲的贷款利息,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通过专利权质押贷款的积极性。为降低企业贷款成本,减轻企业资金压力,帮助其盘活无形资产,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我们起草了《威海市专利权质押贷款项目管理办法》。

    二、起草依据

    2016年印发的《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意见》(威政发〔2016〕16号)中明确: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加大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和评估费用补助力度,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7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讨论通过的《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也明确提出:推广专利权质押等知识产权融资模式,鼓励地方政府提供风险补偿。8月28日印发的《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新旧动能转换的意见》(威政发〔2017〕20号)明确:对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按照贷款当年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0%给予补贴。探索开展科技保险,鼓励保险公司加大对科技企业保险产品和保险服务的创新力度。

    三、起草过程

    2017年5-10月,我们在收集、参考山东省、甘肃省、青岛、芜湖市等省内外的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开始起草制定《威海市专利权质押贷款项目管理办法》,经过若干次修改完善,11月份,征求意见稿发至各区市知识产权局和有关单位。根据反馈意见,对《办法》进行了进一步讨论和修改,12月上旬,法律顾问对该办法进行了法律审查。其间还向省局相关处室和科技局相关科室征求了意见。现提交会议进行审议,审定通过后,我们将抓紧和财政局沟通、会签,争取文件早日公布。

    四、主要内容

    《威海市专利权质押贷款项目管理办法》共十六条。第一条主要说明了办法起草的目的和依据;第二条对专利权质押贷款的概念进行界定;第三条对扶持资金的来源做出规定;具体是:用于扶持专利权质押贷款项目的资金纳入威海市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预算;第四条对办法的使用范围予以明确;第五、六条规定给予企业利息补助,并对补助的标准、额度、次数做出具体规定;具体是: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笔贷款,按照贷款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同一家企业同一笔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为2年。同一家企业享受贴息次数不超过3次。第七条规定给予企业评估费补助,并对补助的标准、额度、次数做出具体规定。具体是:企业因贷款而产生的专利评估、价值分析费,按确认发生额的50%予以补助,对同一家企业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同一家企业享受补助最多不超过三次。第八条规定给予企业保证保险费用补助,并对补助的标准、额度、次数做出具体规定。具体是:企业因贷款而产生的保证保险费用,按确认发生额的50%予以资助,对同一家企业年资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同一家企业单次资助期限最长为2年;同一家企业享受资助最多不超过三次。第九条对申请资金的项目应具备的条件予以说明;第十条对企业申报扶持资金需提供的材料做出明确说明;第十一条对资金的申报时间、审核、拨付等做出具体规定;第十二、十三条对企业违规获取资金的追责途径予以明确;第十四条对扶持资金的用途做了限定;第十五条规定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了办法的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市知识产权局对制定的《威海市专利权质押贷款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17年12月1日至12月8日,通过威海市政府官方网站和市科技局官方网站发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截止12月8日,未收到有关意见与建议。

                                                                                                  威海市知识产权局

                                                                                                 2017年12月11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