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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实施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货车区域限行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17/12/26 4.5k 阅读 86 点赞

关于《关于实施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货车区域限行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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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7-12-12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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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关于实施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货车区域限行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起草了《关于实施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货车区域限行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17年12月27日前通过信件、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政府法制办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讯地址:威海市东山路22号

        联系电话:5897021

        传    真:5897807


                                           威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12月12日

    威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货车

    区域限行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决策,为市民生产、生活创造良好的空气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威海市2017年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方案》有关要求,现就我市实施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货车区域限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车型

    总质量大于12000kg,且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货车。

    二、限行区域

    福山路以东,崂山路以北,环山路以北以东,海岸线以西,菊花顶路、宫松岭路一线以南的区域内道路。

    上述限行区域除福山路、崂山路、环山路以外均包含边界道路。

    三、限行时间

    在上述区域内全天禁止总质量大于12000kg,且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货车通行。

    对违反限行规定的重型柴油货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本通告自2018年 1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月*日。

                                     威海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3日

              一、起草依据

    2017年7月19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2017年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方案》(鲁厅字〔2017〕35号),第三条第六项要求:“8月底前,7个传输通道城市完成城市建成区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限行区域的划定,其他市也可以根据本市实际参照执行。对违反限行规定的车辆由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7月30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2017年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方案》(室字〔2017〕52号),要求:“完成城市建成区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限行区域的划定。对违反限行规定的车辆由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

    二、相关说明

    据统计,目前市区有12吨以上不达国Ⅳ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货车7012辆,其中市政、环卫、园林、生鲜物流、运输石油等关系民生的生活保障运输车200余辆,建筑工地用混凝土搅拌车300余辆,集装箱运输车400余辆,此类车辆多数为国Ⅲ排放标准,海港的120余辆运煤车全部是国Ⅲ排放标准。目前市区大型货车限行措施是:连林岛路—环海路(不含)—菊花顶路—北山路—安海路(不含)—益海路(不含)—远遥墩路—环海路(不含)—大连路—火炬路—世昌大道—科技路—环山路(不含)—海峰路—青岛路—上海路(不含)以内区域,全天禁止散流物体运输车辆通行,白天(7:00至19:00)禁止大型货车通行。此次根据重型货运车辆情况及环山路封闭施工实际,考虑尽量减少限行对城市生产生活的影响,按照先市级城区后县级城区、先城市中心后外围、先主干道路后次干道路的原则,逐步扩大限行区域范围,并按照上级要求,以市政府名义发布通告,确保12吨以上不达国Ⅳ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货车限行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此次通告的主要内容为:福山路以东,崂山路以北,环山路以北以东,海岸线以西,菊花顶路、宫松岭路一线以南的区域(以上限行区域除福山路、崂山路、环山路以外均包含边界道路),全天禁止12吨以上不达国Ⅳ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货车通行。对违反规定进入限行区域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考虑到限行将给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一定影响,产生不稳定因素,因此建议设定一定过渡期,在此期间加大政策宣传和引导,自2018年 1 月1 日起正式施行。

    无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