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威海市海上渔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明确海上渔业安全突发事件的职责和工作程序,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市海洋发展局起草了《威海市海上渔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4月3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至威海市海洋与渔业安全应急指挥保障中心。
电子邮件:whaqyj@wh.shandong.cn
传真:0631-5213076
威海市海洋发展局
2022年3月29日
威海市海上渔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明确海上渔业安全突发事件的职责和工作程序,指导全市的海上渔业安全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以及恢复重建等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渔区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专项预案。
1.2编制依据
编制本预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威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1.3事故分级
按照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并结合海上突发事件的特点及其事态发展趋势进行风险评估,由低到高将海上突发事件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四个级别。
(1)一般事件(Ⅳ级)。一次死亡(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的,或致10人以下重伤的,或造成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海上渔业安全突发事件,或具有一定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海上渔业安全突发事件。
(2)较大事件(Ⅲ级)。一次死亡(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致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或造成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海上渔业安全突发事件,或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海上渔业安全突发事件。
(3)重大事件(Ⅱ级)。一次死亡(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致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或造成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海上渔业安全突发事件,或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海上渔业安全突发事件。
(4)特别重大(Ⅰ级)。一次死亡(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或致100人以上重伤的,或造成人民币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海上渔业安全突发事件,或具有特别严重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海上渔业安全突发事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威海市管辖的海域发生的海上渔业安全突发事件或威海市管辖范围以外,但涉及威海籍渔业船舶、渔业设施和人员的海上渔业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1.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至上,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高效应对,科技支撑、依法规范的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1.1市海上渔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成立市海上渔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和市海洋发展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网信办、市委台港澳办、市外办、公安局、财政局、海事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气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和各沿海区市(含环翠区、文登区、荣成市、乳山市、高区、经区、南海新区,下同)政府(管委)负责人组成。
市指挥部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可随时增减成员单位。
2.1.2市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研究解决海上渔业安全突发事件的重大问题及重要事项;(2)负责组织开展海上渔业安全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工作;(3)组织、协调和指挥海上渔业安全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工作;(4)指导一般、组织指挥较大渔业安全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及协同处置,对超出我市应对能力,或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或涉及面广、敏感复杂、处置不当易引发严重后果较大突发事件,根据工作需要,必要时提请上级党委、政府或有关部门响应应对;(5)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预警,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发布和舆情应对;(6)负责本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应急管理宣教培训等工作;(7)根据海上渔业安全突发事件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制定现场处置方案;(8)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2.1.3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制定海上渔业安全突发事件宣传工作方案,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指导事故调查处置部门及时发布权威消息。
(2)市委政法委:负责协调督办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各司其职、紧密衔接,及时完成事故中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立案、侦办、批捕、起诉、审判。
(3)市委网信办:负责指导做好海上渔业安全突发事件网络媒体舆论引导和网络信息监控工作。
(4)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做好处置现场警戒和秩序维护工作,依法打击管辖范围内涉及渔业安全生产的违法犯罪活动。
(5)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涉及海上搜救的无线电频率协调、保障等无线电管理和海上搜救通信新技术应用的支持工作;负责协调各通信运营商做好事故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6)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做好遇难人员的遗体处置等工作。
(7)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保障应由市级财政承担的工作经费,协调指导做好相关资金的管理监督工作。
(8)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协调事故应急救援,负责协调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海上救援行动,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9)威海海事局:组织、协调本系统力量、商船参与搜救,维护海上救援现场通航秩序、实施海上交通管制。
(10)市气象局:负责组织做好威海沿海热带气旋、寒潮大风等恶劣海洋天气预报、预警监测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做好海上搜救工作所需气象信息资料支持等工作。
(11)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协调、指导做好海上医疗咨询、医疗救治等工作。
(12)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做好海上搜救交通运输保障,组织、协调交通运输行业有关部门、单位参加海上搜救行动,并提供技术支持。
(13)市文化和旅游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影响区域旅行社团队的安置与疏散等工作。
(14)市委台港澳办:负责海上渔业安全突发事件处置中涉及台港澳政策指导联络。
(15)市外办:负责涉外海上渔业安全突发事件处置中外事政策指导联络。
(16)沿海各区市政府(管委):统一领导本地区海上渔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和动员本地区各类社会资源和救助力量参与、支援应急处置行动;组织、指导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2.2办事机构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海洋发展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海洋发展局局长兼任。主要职责是:(1)负责本指挥部日常工作;(2)落实本指挥部决定,组织、协调、调度本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本指挥部所属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资源,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突发事件防范处置工作;(3)依据风险评估结果负责市海上渔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宣传教育、解读培训及演练与评估工作;(4)建立海上渔业安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核实和分析研判相关突发事件信息,依法依规做好信息报告工作;(5)负责组织协调相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舆情应对等工作;(6)负责与上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联系和沟通;(7)承担本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现场指挥机构
市指挥部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负责人由市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主要职责:部署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下达现场处置指令;具体组织实施现场处置工作,依据现场情况,指挥有关部门进行应急处置、救援,协调和落实现场处置的具体事宜;组织机动力量及装备物资,做好应急和增援的行动准备;组织抢救、保护、转移、疏散、撤离人财物和重要档案资料;全面掌握事态发展过程及相关情况,及时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提出具体处置意见;负责现场处置工作的总结、报告,组织开展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等工作。
2.4工作组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现场指挥部视情成立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在市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工作组可根据实际进行增减调整。
(1)综合协调组。由市海洋发展局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及事故涉及的区(市)政府参与。负责事件处置的综合协调调度工作;做好事件信息汇总、上报,领导批示传达督办,以及综合材料、会务组织、会议纪要撰写、资料收集等工作。
(2)应急处置组。由威海海事局、市海洋发展局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参加。按照预案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组织调动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等工作。
(3)治安维护组。由市公安局、威海海事局等牵头,负责维护搜救现场、近岸和港口、码头及周围地区的治安和交通秩序。
(4)医学救援组。由市卫健委牵头,负责组织做好伤员的医疗救治工作,并根据市指挥部要求派医疗救援队伍随船出海救治。
(5)后勤保障组。由属地区(市)政府(管委)牵头,负责做好搜救船舶燃油、救助器材等的供应及搜救人员的后勤保障工作。
(6)新闻工作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海洋发展局、市应急管理局、威海海事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组织指导事件进展、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等。
(7)专家支持组:市指挥部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8)善后处置组。由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牵头,负责做好死亡人员家属的安抚、抚恤和保险赔偿等善后处理工作。
如事故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国(境)外的,由市指挥部逐级上报,由国务院或国家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涉外预案实施。如事故涉及较大范围的经济赔偿问题,可单设民事赔偿组,负责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3.预测与预警
3.1预测预警
严格执行渔业应急值班制度,确保通信网络畅通,及时接收、核实并传递各类渔业船舶海上安全事故信息。市指挥部办公室,通过对信息的分析和研判,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及时进行预警,并对预警信息进行传播,并提出防范应对工作要求。
3.2预警级别及发布
(1)预警级别依据海上渔业事故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从低到高划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四个级别,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市指挥部办公室依据气象、海事等部门预警信息进行综合风险评估,确定预警信息层级。
Ⅳ级(蓝色)预警:可能或即将发生一般突发事件。
Ⅲ级(黄色)预警:可能或即将发生较大突发事件。
Ⅱ级(橙色)预警:可能或即将发生重大突发事件。
Ⅰ级(红色)预警:可能或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2)预警信息的发布。由市指挥部或市海洋发展局会同有关部门发布或及时将上级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及时转发。预警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短信、网站、微博等方式发布,也可通过海上安全信息播发系统(如:VHF、北斗、AIS)等方式发布。
(3)预警通告内容。包括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通告发布后,预警内容需变更或解除的,及时发布变更通告或解除通告。当海上大风、风暴潮、雾等气象海况风险减弱到低于蓝色预警标准时,预警自动解除。
3.3预防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蓝色、黄色预警措施:
①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相应级别的预警响应;
②增加观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③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④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或有关专家学者,及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⑤视情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⑥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24小时应急值守,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⑦做好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的准备工作;
⑧组织对重点防控部位安全隐患、应对措施准备等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对发现的问题责令有关单位进行整改落实;
⑨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橙色、红色预警措施:
①组织应急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必要时集结有关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做好协同处置的准备;
②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
③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④视情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⑤视情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4.1.1报告主体和程序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及其所属基层镇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职责收集事件发生、发展、危害、影响范围以及应对措施等信息,并立即进行核实和分析评估,规定时限内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特殊情况下,基层单位可以同时报告上一级政府和专项应急指挥部。
4.1.2报告内容
海上渔业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分为初报、续报和应急结束终报。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主体应按照“先核实,后报告”“先初报,后跟踪续报,应急结束终报”的程序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初次报告后要随时续报突发事件最新动态及处置进展;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紧急信息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
初报要快:迅速报告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与现场简要情况等。
续报要准:核实并随时更新续报事件简要经过、造成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基础设施损毁、财产损失情况、现场处置与救援进展、周边危险源、现场危害衍生性、预期后果、是否需要疏散群众、事发单位或当事人基本情况及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等。
终报要全:及时报告应急响应结束时间、事件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善后处置等。
极端情况下,无法及时获得完整信息时,可调整报告内容,跟踪报告。
4.2应急响应
4.2.1 先期处置
(1)事发单位先期处置:事发单位、船舶、设施应及时发出报告或遇险信号,事发单位、船舶、设施现场负责人为应急抢险的第一责任人,实施先期处置,尽一切可能救助遇险人员,减少损失。
(2)区(市)政府及其部门先期处置:应由市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负责指挥处置的海上渔业安全突发事件,区(市)政府及其部门在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按要求向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报告,并在其统一指挥下开展协同处置工作。
4.2.2 分级响应
根据事件等级,将应急响应分为四级。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渔业船舶海上安全事故的,由市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Ⅲ级)渔业船舶海上安全事故的,由市指挥部副总指挥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Ⅳ级)渔业船舶海上安全事故的,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事件等级确定后,因事态发展导致事件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提升或降低事件响应的级别。
4.2.3 应急处置措施
海上渔业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在事故单位或基层政府部门已经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件发展态势的基础上,市指挥部应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按照险情的级别通知有关人员进入指挥位置;
(2)制定搜救方案,确定救助区域,明确实施救助的工作任务与具体救助措施;
(3)指定现场指挥;
(4)组织营救受害、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5)组织指导发生事故的船只、设施积极组织自救,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现场情况,并做好配合应急救援的准备,设法保护相邻船舶、设施,防止事态扩大或引发次生事故;
(6)联系附近船只、设施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应尽量给予必要的救助,营救受害、被困人员;
(7)协调组织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视情况发布航行通(警)告,必要时设置海上警戒线,对突发事件现场和周边实施海上交通管制;
(8)动员和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支援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海上应急救援行动;
(9)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等工作;
(10)采取防止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11)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和防护措施。
4.2.4 扩大响应
如果海上渔业安全突发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处置难度增大或事件等级已经或将要达到更高级别,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报请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如果事态超出我市控制能力,凭我市现有应急资源难以有效处置,由市指挥部提出建议,报经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同意,向省级及以上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4.3.应急联动与区域合作
市指挥部应加强与省政府、省农业农村厅、周边沿海地市及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沟通联系和区域合作,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同时,与上级有关部门和周边相关地市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信息共享、通信联络、队伍及资源调动程序等工作。
4.4 响应终止
市指挥部可根据下列情况,决定中止、终止应急响应:
4.4.1 响应中止
受气象、水文及其他技术状况等客观条件限制,致使应急处置行动无法进行的,决定暂时中止行动,并及时报告省政府或上级海上渔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如情况改变,获得新信息或者认为需要时,可立即恢复应急处置行动。
4.4.2 响应终止
(1)处置已成功或事件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
(2)当事渔业船舶或人员安全不再受到威胁。
(3)失踪者生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4)事件的危害已得到有效控制,不再有扩展、反复或加剧的可能。
(5)上级部门宣布终止。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履行统一领导指挥职责的党委、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事态反复。现场指挥部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5.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市政府和属地区市政府(管委)及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牵头妥善做好伤亡人员的安抚工作;对死亡人员的家属进行人道主义的抚恤;对受伤和患病人员继续进行治疗和救助;摸清参加保险的人数和种类,并帮助联系理赔;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等,尽快消除海上渔业安全突发事件的影响,恢复生产秩序。
5.2 调查与评估
海上渔业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和属地区市政府(管委),对事故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报送市政府,按规定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并抄送市级有关部门。
6.信息发布
按照《威海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向社会及时、准确、客观地发布海上渔业安全突发事件处理情况及结果。市指挥部办公室建立新闻发布制度,确定专人发布信息。对外报道时,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未经市指挥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新闻媒体的报道需经市指挥部审核同意。
7.应急保障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应对海上渔业安全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交通、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与救援工作需要。
7.1人力保障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本级渔业船舶海上安全事故应急机构的名称、职责及联络方式。积极推进渔业船舶信息化和自救互救装备建设,实时掌握本地渔业船舶的类型、性能、数量、分布及适航和救援能力。海上搜救单位应当加强海上搜救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各单位通过培训、演练等方式不断强化能力建设,提高事故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提供人才保障。各区市政府(管委)在技术装备、知识培训、人才保障、应急演练等方面应给予必要的支持。
7.2物资和资金保障
海上渔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有效保障;沿海各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应当将应承担的应急保障及相关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从事专业搜救和被确定为海上搜救力量的单位,应当配备海上搜救设施、设备,对船舶、设施、航空器和其他搜救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保持其良好的技术状态。
7.3安全防护保障
参与海上搜救行动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为其配备数量足够的防护装备。
7.4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组织卫生专业技术队伍,组织指导做好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7.5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为海上渔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优先运输保障,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7.6通信保障
市、各区(市)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应对海上险情值班制度,配备通信设备,并保持应急通讯渠道畅通。海事及航海保障部门应当优先安排、指配海上搜救用应急通信线路和频段,提供海上遇险报警信息接收终端的线路和备用线路。
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等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协调电信运营企业保障海上搜救行动的公共通信畅通,根据搜救行动需要提供临时应急通信线路和设备。
7.7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海上渔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征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8.监督管理
8.1应急预案演练
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要”的原则,至少每2年组织1次海上渔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实现应急处置工作的互联互通、协调联动,不断提高跨区域、跨部门协同处置能力。
8.2宣传教育与培训
市指挥部办公室牵头,会同成员单位,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渔业船舶海上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置知识。加强对渔业船舶海上安全事故救助专业培训,提高突发事件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9.附则
9.1名词术语解释
海上渔业安全突发事件:因热带气旋、大风、大雾等自然灾害以及火灾、碰撞、触损、机械故障等原因,严重危及渔业船舶船员、渔业生产人员生命安全或造成渔业船舶船员、渔业生产人员死亡(失踪)的事件。
专业救援力量:包括各级人民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具有明确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职能的救援力量。
渔业应急救援力量:指可调派参与救助行动的渔业船舶、渔业执法船及有关人力和物力资源。
其他社会应急救援力量:指除渔业船舶外,可投入渔业船舶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动的民用船舶与航空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队伍等社会人力和物力资源。
9.2预案修订
市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威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实现预案可持续改进。
9.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4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为明确海上渔业安全突发事件的职责和工作程序,指导全市的海上渔业安全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以及恢复重建等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渔区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编修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牵头修订《威海市海上渔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威海市管辖的海域发生的海上渔业安全突发事件或威海市管辖范围以外,但涉及威海籍渔业船舶、渔业设施和人员的海上渔业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预案修订后,能够进一步加强全市应急预案管理,推进我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预防和减少海上渔业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失,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我局于2022年3月29日,通过威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市海洋发展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对《威海市海上渔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截止5月6日,未收到有关意见建议。
感谢社会各界对海洋发展工作的支持关心!
威海市海洋发展局
2022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