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威海市养殖渔船“双编”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海上养殖生产安全管理,防范各类渔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我局组织起草了《威海市养殖渔船“双编”管理办法》,现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决策依据进行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22年5月6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至威海市海洋与渔业安全应急指挥保障中心。
电子邮箱:zhzxaqk@wh.shandong.cn
电话传真:0631-5316978
邮政编码:264200
威海市海洋发展局
2022年4月7日
威海市养殖渔船“双编”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海上养殖生产安全管理,发挥“市、县、镇、村”四级监管网络效能,打通渔业安全管理“最后一公里”,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威海市养殖渔船编组管理、编队生产(简称“双编”)管理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筑牢渔业安全防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坚持问题导向,综合治理。聚焦海上养殖生产安全突出问题,把风险防控与隐患查改相结合,建立健全养殖渔船管理制度,精准发力,统筹推进,着力提升渔业安全治理能力。
(三)坚持属地为主,部门配合。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强化政府属地监管责任与部门行业监管责任落实。
(四)坚持狠抓主体,完善机制。狠抓养殖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断提高养殖人员安全素质,形成养殖单位负责、养殖人员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长效机制。
二、管理范围
全市所有在册养殖渔船及纳入区市编号管理的养殖渔船。
三、管理制度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实施养殖渔船包保责任制的区市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继续实施包保。各区市应结合自身实际,贯彻落实以下五项管理制度:
(一)编组管理制度
养殖渔船实施编组管理,每组不多于30艘,并设立一名组长,编组方式可采取以下方式:一是养殖企业以企业为单位进行编组管理;二是个体养殖户(经营人)以渔业合作社、渔业协会、渔业企业、渔港码头、养殖海区等为依托,双方签订协议,纳入编组管理;三是个体养殖户(经营人)向所在村居申请纳入编组管理;四是其他未通过以上方式纳入编组管理的养殖渔船,由所在镇街兜底实施编组管理。
(二)编队生产制度
养殖渔船实施编队生产,以所在编组为单位,出海作业前需两艘以上进行编队,并由组长确定其中一条为队长船,指定队长船船长为队长,对本队所有养殖渔船海上作业期间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管理,及时发现、制止并纠正各类违规违章行为。
(三)出海通报制度
养殖渔船实施出海通报,出海作业需提前向组长通报渔船名号、作业时间、出海人数、救生衣配备及联系方式等信息状况,由组长填写《养殖渔船出海通报登记表》(见附件2)并进行编队后,方可出海作业。
(四)集中停靠制度
养殖渔船实施集中停靠,由沿海镇街根据辖区港湾分布和停靠实际拟定集中停靠计划,报各区市政府(管委)审核,合理确定养殖渔船集中停泊点(含人工渔港、自然港湾及渔船集中停泊点),每个停泊点停靠养殖渔船不少于10艘,并安排专人管理值守,认真填写《养殖渔船进出集中停泊点登记表》(见附件3),配齐视频监控及消防救生设施,落实养殖渔船进出点登记管理,及时传递大风大浪警报并清点海上作业人员召回情况,逐级上报各级海洋发展主管部门。
(五)定期核对制度
养殖渔船实施定期核对,由镇街指定专人,负责对组长登记的《养殖渔船出海通报登记表》与集中停泊点登记的《养殖渔船进出集中停泊点登记表》每周进行核对,确保信息基本保持一致,发现严重不一致的通知当事人立即整改。
四、管理职责
(一)船长(经营人)职责
1.负责养殖渔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确保出海人员持证上岗并依法参加保险,保障经费投入;
3.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编组管理、编队生产、出海通报、集中停靠及安全生产承诺书等制度要求;
4.督促船员履行职责,做好养殖渔船日常维护保养,确保渔船良好适航状态。
(二)队长职责
1.负责养殖渔船队内安全生产管理;
2.督促本队养殖渔船海上作业期间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编组管理、编队生产、出海通报、集中停靠及安全生产承诺书等制度要求;
3.及时传递大风大浪警报并第一时间通知召回海上作业人员;
4.及时发现、制止并纠正各类违规违章行为。
(三)组长职责
1.负责养殖渔船组内安全生产管理;
2.全面掌握组内养殖渔船基本信息,督促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编组管理、编队生产、出海通报、集中停靠及安全生产承诺书等制度要求;
3.及时传递大风大浪警报并报送养殖渔船召回情况;
4.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上报渔业企业、合作社或村居,并采取适当措施加以制止。
5.收到渔船出海通报后,负责填写《养殖渔船出海通报登记表》,对救生衣配备不足、超抗风等级作业等不符合适航条件的进行劝诫,对不服从劝诫的及时上报所属管理组织处置。
(四)基层“双编”管理组织(渔业企业、渔业协会、渔业合作社、渔港码头、村居、大宗海区养殖经营者等)职责
1.负责养殖渔船安全生产直接监管;
2.建立健全养殖渔船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保障经费投入;
3.牵头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编组管理、编队生产、出海通报、集中停靠及安全生产承诺书等制度要求;
4.监督检查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船舶及其他安全设施的配备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5.对养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及时传递大风大浪警报并调度养殖渔船召回情况;
6.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办法,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7.组织参与海上抢险救助,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安全事故;
8.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上报所属镇街,并采取适当措施加以制止。
(五)镇街职责
1.负责养殖渔船安全生产属地监管;
2.负责做好养殖渔船及从业人员的综合管理,对辖区养殖渔船登记造册,刷写编号并拍照存档,完善“一船一档”台账资料;
3.监督检查渔业企业、合作社及村居落实养殖渔船编组管理、编队生产、出海通报、集中停靠及安全生产承诺书等制度情况;
4.及时传递大风大浪警报并调度养殖渔船召回情况;
5.组织参与海上抢险救助,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安全事故;
6.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送当地海洋发展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置。
(六)各级海洋发展主管部门职责
1.负责养殖渔船安全生产行业监管;
2.负责建立养殖渔船信息登记表(见附件1),并动态更新。
3.按照检验规则进行养殖渔船检验、登记及发证,加强渔业船员考试发证管理,提高渔业从业人员素质;
4.开展养殖渔船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查处违法违章行为,排查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相关措施;
5.指导、监督养殖渔船“双编”管理工作;
6.及时传递大风大浪警报并调度养殖渔船召回情况;
7.依法调查处理养殖渔船生产安全事故。
(七)各区市政府(管委)职责
1.负责对养殖渔船“双编”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2.研究制订将养殖渔船“双编”管理纳入镇街(社区)和村居考核的具体办法;
3.支持鼓励编组组长认真履行职责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五、问责办法
养殖渔船船长(经营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相关义务,不服从调度指挥,要约谈当事人并限期整改。对造成渔业安全事故的,除依法依规处罚外,还应当对其采取如下措施:一是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培训;二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
各区市政府(管委)、各级海洋发展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渔业企业、合作社、村居、组长及队长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双编”管理工作存在较大隐患的,由本级或上级政府进行通报和约谈,督促限期整改;因履职不到位造成养殖渔船发生渔业安全事故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全市各级有关部门、单位要对养殖渔船“双编”管理工作保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细化管理措施,狠抓工作落实,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亲力亲为,分管负责同志要亲自组织研究落实和推动实施,确保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区市政府(管委)要将“双编”管理办法落实情况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度考核内容,强化督导检查,定期召开会议,分析梳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针对性措施,进一步完善制度、巩固成果,推动建立养殖渔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三)保障经费投入。各区市政府(管委)要将“双编”管理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各级财政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大管理投入,设立专项经费,为“双编”管理办法落实提供保障。
本办法由市海洋发展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海上养殖生产安全管理,发挥“市、县、镇、村”四级监管网络效能,打通渔业安全管理“最后一公里”,按照市政府主要领导指示精神,市海上涉渔安全工作专班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威海市养殖渔船编组管理、编队生产(简称“双编”)管理办法》。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明确了养殖渔船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管理范围。
依据《安全生产法》、《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明确提出养殖渔船编组管理、编队生产、出海通报、集中停靠、定期核对五项管理制度,明确船长(经营人)、队长、组长、基层“双编”管理组织、镇街、各级海洋发展主管部门、各区市政府(管委)工作职责。同时对于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实施养殖渔船包保责任制的区市,要求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继续实施包保。
依据《安全生产法》有关条款,对养殖渔船船长(经营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相关义务,不服从调度指挥,约谈当事人并限期整改。对各区市政府(管委)、各级海洋发展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渔业企业、合作社、村居、组长及队长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双编”管理工作存在较大隐患的,由本级或上级政府进行通报和约谈,督促限期整改。因履职不到位造成养殖渔船发生渔业安全事故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最后从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保障经费投入提出工作要求,逐级逐岗狠抓管理措施落实,加快建立健全养殖渔船管理体制机制,努力把养殖渔船管住、管好、管出成效。
我局于2022年4月7日,通过威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市海洋发展局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对《威海市养殖渔船“双编”管理办法》的意见,截至5月6日,未收到有关意见及建议。
感谢社会各界对海洋发展工作的关心支持!
威海市海洋发展局
2022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