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威海市市级会展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关于公开征求《威海市市级会展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研究起草了《威海市市级会展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22年5月26日前通过信件、电子邮箱等方式向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或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2年5月17日至2022年5月26日 联系电话:5231326 电子邮箱:whsczjqyk@wh.shandong.cn 通信地址:威海市环翠区海滨北路60号 |
威海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威海市市级会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区市财政局、国家级开发区财政金融局、南海新区财政与审计局: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会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会展活动实效,我们研究制定了《威海市市级会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威海市财政局
2022年x月xx日
威海市市级会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会展资金管理(以下简称“会展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会展活动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省级展会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鲁财工〔2020〕19号)、《威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威政办发〔2017〕12号)和《威海市市级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威政办发〔2019〕4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展资金是指通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会展业发展和举办组织参加会展活动的资金。
第三条会展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抓好会展活动的统筹规划和宏观指导,保障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双招双引”和贸易促进活动,推动会展合理布局、科学发展。
(二)市场导向,注重实效。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会展活动中的决定性作用,科学界定会展经费的支出范围和标准,避免政府大包大揽,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三)加强监督,提升绩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构建全流程会展经费管理机制,强化资金绩效管理,严格资金监督管理,提升会展活动实效。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四条会展资金由市财政局,市贸促会、举办或组织参加会展活动的市直党政机关(以下称会展举办组织单位)共同管理。
第五条 市贸促会负责编制市级支持会展业发展资金年度预算和年度使用计划报市财政局备案;会展举办组织单位负责编报市级办展参展资金年度预算和年度使用计划报市财政局备案,市贸促会、会展举办组织单位负责牵头组织项目实施、编制绩效目标,并按规定做好方案制定、预算编制、组织实施、政府采购、账务核算、总结报告、绩效管理等相关工作,承担资金使用管理主体责任,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审计监督。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会展资金的预算管理和拨付,指导市贸促会、会展举办组织单位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管理,做好资金的跟踪和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章 适用范围、标准、条件和申报审批程序
第七条 市级支持会展业发展资金。
(一)奖励或补助对象
在威海市范围内举办各类会展活动的专业会展机构、企业、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和民间组织等,以及参加跨国公司领导人青岛峰会配套的会展活动的参展企业。市级支持会展业发展资金支出由市贸促会具体负责。
(二)奖励或补助标准
1.展览
举办展览天数在3天以上的,展览主题和内容符合我市七大产业集群和十条优势产业链发展方向,我市重点支持的或者规模较大的国际性、全国性展览项目,按以下标准给予资金奖励:
(1)举办国际性展览。展览规模达到150个国际标准展位,境外参展展位不低于总展位数的10%,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0个标准展位且境外展位比例达10%,奖励金额相应增加不超过5万元,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举办全国性展览。展览规模达到200个国际标准展位,威海市外参展展位不低于总展位数的20%,给予不超过8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0个标准展位且市外展位比例达20%,奖励金额相应增加不超过4万元,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
2.专业性会议
举办会期达2天以上的国际性、全国性会议项目,按照会议性质给予资金奖励:
(1)举办国际性会议。境外参会人数达到30人,给予不超过5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人,奖励金额相应增加不超过1万元,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举办全国性会议。威海市以外参会人数达到100人,给予不超过4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0人,奖励金额相应增加不超过1万元,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6万元。
3.节事类活动
结合我市产业特色创办的活动,根据活动层次和影响力给予奖励。活动级别为省级以上的给予不超过8万元奖励,市级的给予不超过6万元奖励,区县级的给予不超过4万元奖励。活动的级别,以活动组织架构中主办单位的级别进行界定。
4.线上展会
我市企业采用线上平台举办线上展会,采用文字、图片、视频、VR、AR等形式宣传展示企业和产品,且参展企业数达100家以上,威海本地企业参展比例不低于60%,按每家参展企业200元给予主办方奖励,单个线上展会奖励总额不超过6万元。
5.其他奖励
(1)会展机构落地入驻奖励。支持知名会展企业落户我市,对已上市或取得(UFI)等国际认证的企业,落地之日起一年内在我市举办一次以上会展活动,且展览会国际标准展位不低于200个或专业性会议市外参会人数不少于100人,除会展活动奖励外,额外给予落地机构不超过6万元奖励;对在我市新注册法人公司的会展机构,自落地之日起一年内在我市举办一次以上会展活动,且展览会国际标准展位不低200个或专业性会议市外参会人数不少于100人,除会展活动奖励外,额外给予落地机构不超过4万元奖励。
(2)国际认证奖励。对我市相关机构或会展项目申请加入全球展览业协会(UFI)、国际会议协会(ICCA)等国际性组织并取得国际认证,根据认证实际发生费用的不超过4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一事一议奖励。组织、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或上市公司在我市举办会展活动,及市政府主办或者引进的重大会展项目,奖励标准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报市政府审批。
(三)奖励申报条件
1.会展活动由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共同完成的,奖励只能由一个部门或单位提出申请,需提供各方协商一致共同确认的申请文件。只挂名不具体参与实际操作的单位不得作为奖励的申请人。
2.同一会展活动若符合多项奖励标准,按单项最高金额给予奖励。
3.展览会的室内特装展位和室外专业展篷内展位按展览面积折算标准展位,室外展览面积按50%折算标准展位。
4.专业性会议是指由省级以上部门或行业组织、协会或学会、学术机构、高校、行业主流媒体等主办的会议、论坛、峰会等高层次会议。参会人员安排住宿在挂牌三星级以上或客房数达到120个标间以上规模的宾馆(酒店)。
5.同一会展活动奖励不超过6届。当年因故未举办、未申请或未达到奖励标准的,列入累计奖励届数,因不可抗力无法举办的情况除外。
6.由主办方组织的同期多个会议,作为一个系列会议,按照住宿的总参会人数测算奖励。
7.以下情况不在奖励之列:
(1)已列入各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会展活动以及政府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
(2)未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备案手续,逾期未提出奖励申请以及提交资料不实的会展活动;
(3)以本地产品参展为主,且以个体消费者为主要参会对象的各类展销会、展示会、文化科普展览、人才交流会、公益性或政策性的成就展等非经贸类交流活动;
(4)党政机关系统内业务工作会议或企业内部会议,营销类、培训类会议以及展览会期间配套会议。
(四)奖励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
1.项目信息登记。各项目申请单位应当在会展活动举办前15天向各区市贸促会,国家级开发区、综合保税区、南海新区商务主管部门进行项目信息登记。
2.项目初审。由各区市贸促会,国家级开发区、综合保税区、南海新区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严格按照《威海市贸促会关于下放会展奖励项目初审事项的通知》(威贸促发〔2021〕6号)要求,进行方案审查和现场核查等工作。所有申报项目信息均以核定数据为准。
3.项目申报。各项目申请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申报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包括:会展活动方案、会展场馆租赁合同、宾馆(酒店)住宿及餐饮合同、实际展位平面图、会议通知、参展商(与会代表)名录、会展活动各项费用结算单据以及主办、承办、协办单位协议等材料。
4.项目公示。市贸促会于每年年初对上年度符合奖励条件的申请项目进行汇总审核后提出奖励意见,经集体研究后,通过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按规定程序落实奖励资金。
第八条 市级办展参展资金。
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由市委、市政府举办,或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由市直党政机关承办或组织参加的境内外经贸合作洽谈会、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论坛等招商招展活动(不含文化类、公益类展会),按照以下支出标准执行:
(一)场地租赁费。是指活动发生的公共综合展区(中心展台)、活动会议场所等租赁费用。该项费用采取市场定价原则,对于拟展开的会展活动,主办单位或主办单位委托承办单位通过询价与场馆签订规范的租赁意向书或协议,作为核定预算的依据。
(二)展位特装费。是指活动发生的公共综合展区(中心展台)设计、制作、布置费用。根据展会层次、展会时间、布展施工地点以及布展地综合物价水平等,将展位特装费分三类:
省内特装,在济南、青岛举办的展会展位特装费,每平方米费用展会淡季期不超过800元、旺季期不超过1200元;省内其他地市举办的,每平方米费用展会淡季期不超过600元、旺季期不超过1000元。
国内特装,在国内一线城市举办的展会展位特装费,每平方米费用展会淡季期不超过1200元、旺季期不超过2000元;东部沿海地区城市举办的,参照济南、青岛标准确定;国内其他地区举办的,参照省内其他地市标准确定。
国际特装,根据展会所在国家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据实确定展位特装费标准。
对确有必要采用特种设备或高技术素材进行特装的展会活动,经批准后可根据实际物料价格制定特装标准。
(三)广告宣传费。是指举办展会在电视、网络、电台、报纸、杂志等媒体(含融媒体)刊登广告以及在展馆内外张贴宣传广告所发生的广告制作费、媒介发布费。按照定期培育、限高退坡的原则,广告宣传费实行比例、限额控制:首届举办的展会,广告宣传费占展会总费用的比例不超过30%,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延续举办两届后,广告宣传费占比不超过20%,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延续超过3年的展会,广告宣传费占比不超过10%,最高不超过50万元。属于政府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应额外申请经费。
(四)线上展会运营费。鼓励展会通过举办“云展览”、“云招商”等线上展会创新办展模式,重点支持网络支持费、采购商邀请费、开幕式运营费、翻译费、企业上线培训费、承办费等。相关费用采取市场定价原则。
(五)安全保卫费。是指为保证展会顺利开展发生的安全保卫工作费用,主要为公安机关指定派出的第三方安保公司的安保费用。该部分费用采取据实结算方式。
(六)接待服务费。是指接待参加活动的嘉宾、随行人员发生的接待服务费用,主要包括住宿费、日常伙食费、宴请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标准暂按《威海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威办发〔2014〕10号)执行,待制定相关商务接待管理规定后,按其规定执行。外宾接待相关费用参照《威海市市直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威财行〔2014〕7号)规定执行,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接待。
(七)不可预见费。原则上按照不超过展会资金预算的5%确定,主要用于展会活动中发生的展位调整、招募志愿者、邀请重要嘉宾及专业采购商、开展展会实施效果评价等方面。该部分费用采取据实结算方式。
(八)组织参加重点展会补助。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市直党政机关组织我市企业参加国内外重点展会,给予参展企业每平方米不超过800元展位费补助。具体补助的申报条件、申请、拨付等,由组织单位根据会展活动的相关要求,在展前另行通知参展企业。
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由市直党政机关参加的境内外招商招展活动,相关展位租赁费、广告宣传费等,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参照上述有关标准执行。市委、市政府特别重大展会活动相关费用,在参照上述标准基础上视情况“一事一议”确定执行标准。应由企业承担、市场运作的费用,原则上不纳入会展资金保障范围。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会展资金预算按以下程序管理:
(一)市贸促会、会展举办组织单位通过部门预算一体化系统提前做好项目入库管理申报等工作,编制资金绩效目标,提报资金预算申请。
(二)市财政局根据市级预算编制有关要求,对会展预算申请进行审核,综合考虑资金需求、筹措渠道以及财力可能、使用绩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待市人代会批准后,纳入相关部门(单位)预算。
第十条 市贸促会、会展举办组织单位要做好预算绩效运行监控,把控预算执行进度,严格按照资金管理以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任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不得虚假列支,不得任意变更预算支出科目。年度执行中确需调整预算和绩效目标的,应当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一条 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市贸促会、会展举办组织单位按照已确定的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自评,撰写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市财政局根据管理需要对专项资金进行评价。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会展举办组织单位应从严控制会展资产购置,确需购置的应严格落实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加强会展资产监督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和使用规范高效。
第十三条 会展活动应当充分利用会展举办组织单位、参与单位现有资产,现有资产无法保障的,原则上通过市级政府公物仓等方式调剂解决,确实无法调剂使用的,由会展举办组织单位提出申请,经本单位财务资产管理部门审核,依据有关标准从严从紧租赁或新购,在展会活动结束一个月内,新购资产由会展举办组织单位负责统一上缴市级政府公物仓集中收储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市贸促会、会展举办组织单位分别按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其中: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绩效目标评价结果等,市贸促会、会展举办组织单位主要负责公开专项资金具体支出政策、项目申报指南、资金使用结果、绩效自评报告等。
第十五条 市贸促会、会展举办组织单位要加强会展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财务监督,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对会展经费使用情况开展的检查、审核、评价等活动。严禁截留、挪用、挤占会展经费。
第十六条 会展奖励申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采取停止奖励、取消5年内会展奖励资金申请资格、追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等措施。构成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1.提供虚假、伪造申报材料的;
2.进行虚假宣传,恶意、无序竞争,参展内容与展会名称不符,产生不良影响的;
3.经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认定或裁定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活动;
4.发生群体性事件、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经济纠纷、扰乱市场秩序行为,造成负面影响、严重后果或者其他违规行为的会展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会展资金实行年度预算总额控制。市贸促会要结合年度资金预算安排,竞争性择优确定扶持项目。会展举办组织单位要根据年度资金预算安排和规定的支出标准,统筹做好各项会展组织工作。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x月x日。2019年5月1日发布的《威海市鼓励会展业发展奖励办法》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按照文件管理要求,我们在威海市财政局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威海市市级会展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期限内,未收到有关意见。
特此说明。
2022年5月27日
威海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