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威海市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威海市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规范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有效化解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司法局起草了《威海市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实施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22年6月12日前通过信件、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讯地址:威海市统一路406号
电子邮箱:whsfjjck@wh.shandong.cn
联系电话:0631-5217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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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司法局
2022年5月13日
关于《威海市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
实施办法》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的背景和过程
当前,一些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易发多发,这些纠纷行业特征明显、专业性强,涉及主体多,影响面广,化解难度大,亟需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有效化解相关行业专业领域纠纷。近年来,我市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仍存在各部门职责分工不清、指导管理方式不明确、组织队伍建设和工作开展不规范等问题。为切实解决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谁来建、怎么建、怎么管和调解工作怎么干等问题,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有效化解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市司法局起草了《威海市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起草依据和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2、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关于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
3、《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做好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和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
4、《贵州省人民调解条例》、广东省司法厅等四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司法部等四部门关于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七十三条,以系统化、规范化、特色化为目标进行了制度设计,主要包括总则、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调解程序、工作制度、工作保障、工作指导和附则等内容。
(一)总则。本章共五条。主要规定了制定目的和依据、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定义、工作体制、调解工作原则等内容。
(二)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本章共十条。主要规定了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定义和分类、设立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单位、名称、人员组成、设立程序和工作职责,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名称、设立程序,人民调解组织的标牌、印章和工作场所设置等内容。
(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本章共七条。主要规定了人民调解员的条件和人员构成、权利义务、绩效评价、罢免或解聘、等级评定、培训等内容。
(四)调解程序。本章共五节、二十九条。主要规定了一般规定、受理、调解前准备、实施调解、调解协议及其履行等内容。
(五)调解制度。本章共四条。主要规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管理制度、调解工作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调解卷宗等内容。
(六)工作保障。本章共四条。主要规定了设立单位的保障责任、调解工作经费、政府购买调解服务、公益捐助等内容。
(七)工作指导。本章共十二条。主要规定了将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平安威海、法治威海建设考核体系,司法行政机关指导职责、行业主管部门和设立单位指导监督职责,人民调解委员会报告工作制度,对投诉的调查处理,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绩效评价和违反规定的处理,人民调解员协会的行业指导等内容。
(八)附则。本章共二条。主要规定了组织实施部门、有效期限等内容。
威海市司法局于2022年5月13日起,通过威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市司法局网站公布了《威海市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截止2022年6月12日,未收到社会反馈的意见和建议。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们工作的关心支持!
威海市司法局
2022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