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国家(威海)区域创新中心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 关于公开征求《国家(威海)区域创新中心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
为规范国家(威海)区域创新中心专项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科技成果转化领域,支持“1+4+N”创新平台体系建设,对产业创新发展发挥关键支撑作用,根据《关于建设国家(威海)区域创新中心的意见》(威发〔2017〕17号)、《威海市市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威政办发〔2022〕1号)文件规定,以及威海市人民政府2021年第76次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精神,我们制定了《国家(威海)区域创新中心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于6月2日前通过信件、传真等方式向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或建议。 电话:5261889 传真:5229422 |
国家(威海)区域创新中心专项基金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威海)区域创新中心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区域创新专项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科技成果转化领域,支持“1+4+N”创新平台体系建设,对产业创新发展发挥关键支撑作用,根据《关于建设国家(威海)区域创新中心的意见》(威发〔2017〕17号)、《威海市市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威政办发〔2022〕1号)(以下简称“市级政府基金管理办法”)文件规定,以及威海市人民政府2021年第76次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域创新专项基金,是指由威海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公司”)出资设立,专门用于支持威海市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市产研院”)牵头打造的“1+4+N”创新平台体系建设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 区域创新专项基金主要通过与社会资本及其他政府资金合作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以下统称“子基金”)和直接投资等方式,支持“1+4+N”创新平台体系建设。
第二章 管理架构及职责
第四条 引导基金公司是区域创新专项基金的出资人,负责区域创新专项基金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负责根据资金使用申请及时向威海区域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投资公司”)拨付资金,并指导区域创新专项基金的投资运营。
第五条 威海市产业技术研究院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是区域创新专项基金的决策机构,负责区域创新专项基金的投资决策。对单只子基金或单个直接投资项目的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市产研院按程序报理事会决策,并报引导基金公司备案;投资额在500万元(含)以下的,市产研院按照投资决策规定和程序自主决策,并报理事会、引导基金公司备案。
第六条 市产研院负责区域创新专项基金的统筹管理,负责监督区域创新专项基金的运行管理,以及协调解决运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市直其他相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能,分别负责相关领域的项目库建设工作,并实行动态调整,按程序将论证后的优质项目及时向创新投资公司推荐。
第八条 创新投资公司参照市级政府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区域创新专项基金的项目投资、投后管理与退出等日常运营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拟参股子基金、直接投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入股谈判,签订合同(含合伙协议、公司章程或投资协议,下同);
(二)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子基金、直接投资项目拨付资金;
(三)负责对子基金投资方向、投资进度、投资收益、资金托管和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四)代表区域创新专项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直接投资项目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监督子基金投向;
(五)负责区域创新专项基金的退出与清算;
(六)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区域创新专项基金和子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七)负责设立动态的投资项目库,为子基金提供项目信息咨询和项目对接服务。
第三章 投资及风险控制
第九条 区域创新专项基金重点投资以下领域:
(一)支持“1+4+N”创新平台体系引进、孵化及合作的项目;
(二)支持山东省高端医疗器械创新创业共同体引进、培育的项目,重点投向对医药与医疗器械产业集群有支撑带动作用的项目;
(三)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产业领域。
第十条 市直相关部门、单位不干预创新投资公司日常经营,不指定具体投资项目。
第十一条 区域创新专项基金拟参与设立子基金的,创新投资公司应对基金管理人开展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报市产研院按程序决策;拟对企业直接投资的,创新投资公司应对投资企业开展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并组织专家独立评审,对评审通过的项目,报市产研院按程序决策。
第十二条 子基金托管银行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创新投资公司报送季度资金托管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的资金托管报告。
第十三条 创新投资公司应按季度汇总区域创新专项基金运行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产研院、引导基金公司,及时报告区域创新专项基金运行中的重大事项,每个会计年度向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产研院、引导基金公司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区域创新专项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区域创新专项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
第四章收益分配及监督评价
第十四条 区域创新专项基金存续期间,创新投资公司从子基金、直接投资项目中分配、清算、转让等所获得的资金,用于区域创新专项基金滚动发展和支持“1+4+N”创新平台体系建设,并委托创新投资公司管理。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公司按年向创新投资公司支付管理费。每年管理费按截至上年年末区域创新专项基金出资额的一定比例(最高不超过2%)和管理业绩核定支付。
第十六条 鼓励区域创新专项基金及参股子基金投向“1+4+N”创新平台体系孵化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对区域创新专项基金及参股子基金投资造成损失,但不存在利益输送和道德风险的,不追究基金管理机构、管理团队和个人责任。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月日。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中央、省、市有关规定调整的,从其规定。
《国家(威海)区域创新中心专项基金
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推动国家(威海)区域创新中心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加快投资运作,吸引撬动金融与社会资本合力支持“1+4+N”创新平台体系建设,提高专项基金运作水平,拟制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关背景
(一)2021年第76次市长办公会要求
2021年11月19日,经市政府第76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专项基金规模由7亿元调整为4亿元,其中已拨付高区的2亿元,由市财政局、高区管委、市政府引导基金公司、威海区域创新投资公司签订四方协议,将该2亿元确认为市政府引导基金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再作为区域创新中心专项基金,委托威海区域创新投资公司管理;剩余2亿元专项基金全部作为注册资本金拨付市政府引导基金公司,再作为区域创新中心专项基金拨付威海区域创新投资公司,委托其管理。
(二)市级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最新要求
《威海市市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威政办发〔2022〕1号)要求设立国家(威海)区域创新中心专项基金,并专门制定国家(威海)区域创新中心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二、制定原则
本办法按照规范运作、提高基金投资效率的原则制定。
一是进一步优化决策流程,提高决策效率。
二是明确投资领域,突出对“1+4+N”创新平台体系的支持。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5章,共18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明确了办法起草的依据、专项基金的定义等。
第二章管理架构及职责。明确引导基金公司是区域创新专项基金的出资人。威海市产业技术研究院理事会是区域创新专项基金的决策机构,负责区域创新专项基金的投资决策。创新投资公司参照市级政府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区域创新专项基金的项目投资、投后管理与退出等日常运营工作。
第三章投资及风险控制。明确了区域创新专项基金重点投资领域、报告制度等。
第四章收益分配及监督评价。明确了管理费和免责机制。
第五章为附则。主要明确了《办法》的施行日期。
按照文件管理要求,我们在威海市财政局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国家(威海)区域创新中心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期限内,未收到有关意见。
特此说明。
2022年6月3日
威海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