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
文件发布文件发布

关于印发《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11/16 1.5w 阅读 237 点赞

关于印发《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1-17 00:00 信息来源: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访问次数: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为规范局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合同管理,现将《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合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11月17日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局机关和局属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的管理,有效维护本单位和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威海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管理办法》(威政发〔2012〕49 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审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室字〔2013〕10号),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机关和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局属单位)使用市级财政资金(含国家级、省级财政资金)的签订合同管理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达成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本单位在行政管理和民事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和合同相对人签订的契约性法律文件。
    第四条 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
禁止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单位内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
    第五条  签订合同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合同风险评估制度和报告审批制度。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合同包括:
   (一)标的额超过500 万元人民币的合同;
   (二)市政府重点建设项目或重大投资项目合同;
   (三)关系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影响较大的合同。
    第七条  签订合同应当明确具体负责合同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的承办机构和承办人。
    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经市政府书面授权、委托或者同意,由局机关或者局属事业单位为承办人,承办机构为具体负责合同承办工作的局机关或者局属单位内设科室;以局机关和局属事业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承办机构为其负责合同签订具体工作的内设科室。
    第八条  承办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出初步意见;
   (二)审查合同相对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
   (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
   (四)负责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报审查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根据审查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六)负责合同的履行;
   (七)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八)负责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按规定整理、移交。
    第九条  订立合同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立项。签订合同,应当经本单位领导集体讨论通过方可立项;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重大合同的,还应报市政府审批同意。
   (二)谈判、协商。承办机构组织有关人员与合同相对人进行谈判、协商。
   (三)合同文本拟定。承办机构根据谈判、协商结果拟定合同文本。
   (四)初步审查。合同签订前,承办机构将下述材料报局法制科进行初审:
    1.合同审查附送材料清单;
    2.送审合同的简要说明。主要说明签订合同的目的、决策过程、谈判协商过程、须经审批项目的审批情况等,并注明承办人和联系方式,局属单位签订合同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3.送审合同的文本;
    4.本部门、单位对签订合同进行集体决策的证明文件,如办公会议纪要、记录等材料;
    5.合同寻价过程、招投标文件、相对方选择依据、价格形成依据和在谈判过程中形成的能够起到产生、变更某些权利义务或者其他法律效果的往来文电、信函等材料;
    6.合同相对人基本情况及介绍说明。其中,相对人是企业的,要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资信调查情况;相对人是个人的,要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7.本单位管理、使用的房产、地产或其他重要办公设施对外出租出借的合同,需提供市财政部门的审批意见。
   (五)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局法制科将初审材料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合同,由承办机构按照有关程序报请批准。
   (六)签字和盖章。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通过后,承办机构应与合同相对方正式签署合同。合同应当由局机关或局属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授权其他人员签字的,应有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签字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合同首页左上角应当标明市政府法制机构出具的审查通过编号。
   (七)备案。承办机构应当在合同签订后7 个工作日内将正式合同文本报局法制科备案,局法制科在规定时间内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条  局法制科主要职责:
   (一)对报送的合同依法进行初步审查,并协调政府法律顾问出具法律论证意见书,转报合同审查资料,并备案合同;
   (二)会同市政府法制机构,指导或参与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监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中产生的风险,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签订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文本一般应包括合同标的、权利义务、履约期限、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主要条款。解决争议的方法选择仲裁的,应当有明确具体的仲裁机构。
   第十二条  合同签订后或履行过程中需要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参照本办法第九条合同订立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本单位管理、使用的房产、地产以及重要办公设施等需要出租、出借的,由管理、使用该项资产的机关事业单位作为合同的承办机构报请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并履行本办法第九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程序后,由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和承办机构共同与合同相对人签订出租、出借合同。
   第十四条  重大合同签订前,承办机构应当组织对合同签订的风险评估,重点从政治、经济、环境、法律、社会稳定等方面对合同签订和履行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和评估。
   第十五条  合同签订后,承办机构应当全面负责合同的履行,并及时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合同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机构应当提出相应对策或者建议,及时行使不安抗辩权、合同解除权、违约责任追究权等法定权利:
   (一)出现不可抗力;
   (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修改或者废止;
   (三)签订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四)合同相对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以及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五)合同相对人预期违约;
   (六)其他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形。
    第十七条  重大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情形的,承办机构应当及时向局法制科提交预警报告,经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研究后,报市政府,并抄送市政府法制机构。
   第十八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承办机构应及时与合同相对人进行沟通,查明情况,客观评估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
可能对本单位权益造成重大损害或使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承办机构应及时向局机关书面报告,同时做好风险防范应对工作。
    第十九条  合同纠纷应当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经协商、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经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合同约定的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二十条  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合同纠纷,承办机构应当全面收集证据,按照诉讼时效的要求以及仲裁、诉讼规则做好应对工作,防止因应诉不当导致败诉。
    第二十一条  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承办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放弃属于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一方享有的合法权益;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合同履行完毕后,承办机构应及时将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整理归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
    承办机构应当根据合同的重要程度,设定合同文件资料的保管期限;一般合同的文件资料应当保管10 年以上,重大合同的文件资料应当永久保存。法律、法规、规章对合同文件资料的保管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应当归档保存的合同文件资料主要包括:
   (一)正式签订的合同文本原件;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有关补充协议、变更协议;
   (三)各种批准文件;
   (四)合同前期谈判过程中的背景资料、往来函电、会谈纪要及与合同签订有关的传真、录音、录像等;
   (五)其他与合同签订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  签订合同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签订合同的第一责任人,对签订合同承担领导责任。
第二十五条  局法制科应当加强对本办法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督促其纠正;情节严重的,可提请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并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一)按规定应当报送审查的合同,承办机构未报送的;
   (二)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未通过即签订合同的;
   (三)不按规定进行合同备案的。
   第二十六条  承办机构、初步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签订合同的;
   (二)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收受贿赂,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本单位利益的;
   (三)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超越职权,导致本单位遭受较大经济损失的;
   (四)未妥善保管合同资料、档案材料,导致本单位在诉讼或仲裁中败诉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局法制科负责组织实施。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