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山东飞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车晶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威临区劳人仲案字〔2025〕第302号),已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依照《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申请人车晶裁决结果如下: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7月26日至2025年8月8日工资910.34元;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上述终局裁决如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逾期不申请撤销裁决的,本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威海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路5-3号9楼909室),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