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威海谷禹金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于奎深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威临区劳人仲案字〔2025〕第349号),已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案法律文书,依照《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威临区劳人仲案字〔2025〕第349-1号缺席终局裁决如下: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5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50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016元。本裁决对被申请人为终局裁决。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逾期不申请撤销裁决的,本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威临区劳人仲案字〔2025〕第349-2号缺席裁决结果如下: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支付申请人伤残鉴定费110元、住院护理费1880.4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4.9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威海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路5-2号9楼909室),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