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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17/09/10 1.9w 阅读 387 点赞

关于《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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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7-08-11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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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我市海岸带保护和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市海洋与渔业局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为了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市法制办将草案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17年9月11日前通过信件、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政府法制办提出意见和建议。

    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海岸带保护和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海岸带的保护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海岸带定义] 本条例所称海岸带是指海洋与陆地交汇地带。其界线范围为海岸线向海一侧延伸至1000米等距线,向陆一侧延伸至沿海防护林外侧边缘线,没有沿海防护林的延伸至与海岸线平行的第一条临海公路向海一侧边缘线。

    第四条 [适用原则] 海岸带保护工作遵循科学规划、海陆统筹、生态优先、合理开发的原则。

    第五条 [保护职责]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岸带保护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将海岸带保护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海岸带保护机制,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部门职责]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管执法、交通运输、水利、林业、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岸带保护相关工作。

    第七条 [宣传教育]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岸带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提升全社会海岸带保护意识。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海岸带保护工作,对在海岸带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海岸带保护规划

    第八条 [规划编制] 海岸带保护规划是海岸带保护的基本依据,各种开发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海岸带保护规划的要求。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海洋与渔业等相关部门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全市统一的海岸带保护规划,确定海岸带分类保护体系和管控要求。

    第九条 [规划衔接] 编制海岸带保护规划应当以生态红线区为基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与环境保护规划、旅游规划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 [海岸带分类保护] 海岸带保护规划应当根据海岸带自然环境保护及沿海地区经济发展需求,将海岸带分为严格保护区域、限制开发区域、优化利用区域,分别制定保护目标及管控措施。

    第十一条 [严格保护区] 下列区域应当划为严格保护区:

    (一)优质沙滩;

    (二)典型地质地貌景观;

    (三)重要滨海湿地;

    (四)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

    (五)沿海防护林;

    (五)领海基点海岛保护范围;

    (六)其他自然形态保持完好、生态功能与资源价值显著的区域。

    除国防安全和整治修复的需要外,在严格保护区内禁止开展各类与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

    第十二条 [限制开发区] 下列区域应当划为限制开发区:

    (一)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二)未列入重点保护区的自然岸线毗邻区域;

    (三)其他自然形态保护基本完整、生态功能与资源价值较好、开发利用程度较低的区域。

    在限制开发区禁止围海、填海工程建设,禁止工业生产、矿产资源开发和商品房建设。鼓励开展退堤还海、清淤疏浚、生态廊道建设等提升海岸带资源价值和恢复海岸带生态功能的整治修复活动。

    第十三条 [优化利用区] 海岸带内未被列入严格保护区和限制开发区的其他区域划为优化利用区。

    在优化利用区应当集中布局占用海岸带的建设项目,合理控制建设项目规模,提高岸线开发的投资强度和利用效率。

    第十四条 [编制程序] 编制海岸带保护规划,应当科学论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座谈会等形式,公开听取相关部门、有关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及建议。
    第十五条 [规划审批]海岸带保护规划应当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研究同意,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 [自然岸线保护]  本条例所称自然岸线是指由海陆相互作用形成的海岸线,包括砂质岸线、淤泥质岸线、基岩岸线、生物岸线等。

    全市自然岸线保有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六十。在自然岸线保护范围内,禁止任何破坏自然岸线地形地貌的行为。

     下列区域应当列入自然岸线保护范围:

    (一)威海中心城区,西起烟威分界线东至茅子草口区域内的自然岸线;

    (二)文登金滩,西起黄垒河入海口东至鹅嘴的自然岸线;

    (三)乳山银滩,西起白沙口东至洋村口的自然岸线;

    (四)其他具有较高观赏价值、生态价值的自然岸线。

    第十七条 [围填海管理] 在海岸带范围内进行围填海造地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严格进行海域使用论证和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

    禁止使用未经处理的生活垃圾、有毒有害物质等不符合环保标准的填充材料建设围填海工程。

    围填海建设项目应当优先采用人工岛、多突堤、区块组团等布局方式,增加岸线长度,减少对水动力条件和冲淤环境的影响。新形成的岸线应当进行生态建设,营造植被景观,促进海岸线自然化和生态化。

    第十八条 [养殖管理]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划定海岸带范围内水产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禁养区内禁止各类水产养殖活动。限养区内不得新增水产养殖项目,不得擅自改变养殖方式。

    海岸带海域范围内禁止筏式养殖、网箱养殖等水面设施养殖。

    海岸带陆域范围内禁止规模化畜禽养殖。

    第十九条 [海洋垃圾防治]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洋垃圾防治工作,建立海洋垃圾监测、收集、运输及处置机制,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禁止在海岸带范围内丢弃、堆积、抛洒、焚烧垃圾及废弃物。

    海岸带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设置垃圾回收装置或设施,及时收集清理生产经营范围内垃圾,保持海岸带环境干净整洁。

    第二十条 [污水防治] 禁止在海岸带范围内新设排污口。

    禁止直接向海岸带区域排放未经处理或超标的污水。

    第二十一条 [沙滩管理]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严格保护沙滩资源,建立沙滩管护制度,安排专人开展沙滩巡视和清洁。

    禁止在沙滩开展下列活动:

    (一)从事破坏林木、草本等植被、非法采挖海砂等破坏沙滩资源的活动;

    (二)擅自从事建筑材料、生产资料及其他产品的存储、晾晒等活动;

    (三)在城市规划区沙滩内露天烧烤食品;

    (四)擅自设置经营摊点。

    第二十二条 [公共休闲场所]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海岸带范围内设立海水浴场、海滨公园等公共休闲场所,免费向社会开放。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公共休闲场所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公共休闲场所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共休闲场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共休闲场所应当遵守公共休闲场所管理规定,在指定的区域内活动。

    禁止在公共休闲场所的沙滩、人行通道等区域从事赢利性经营活动。

    公共休闲场所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服务项目经营者,并承担日常管理责任。

    第二十四条 [旅游开发] 滨海旅游项目开发应当保护海岸带自然环境,保持文化和社会多样性,进行差异化开发,突出特色,保护海滩、沙丘及植被等景观资源。

    第二十五条 [亲海管理] 除港口区、军事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等确需封闭的区域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圈占海滩,不得非法限制他人正常活动。

    第二十六条 [生态修复]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因海水入侵、海洋自然灾害、人为活动等遭到破坏的海岸带进行修复。

    整治修复应当按照“尊重自然、尊重生态”的原则,与周围自然环境、城市景观相协调。

    第二十七条 [防灾减灾]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加强海岸带自然灾害防灾减灾设施建设,保障设施建设、维护经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海岸带防灾减灾设施。

    第二十八条 [例外情况] 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突破本条例禁止性规定的,相关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一般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责任]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要求组织编制或者擅自修改海岸带保护规划、自然岸线保护范围、禁养区、限养区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海岸带范围内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的;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要求划定公共休闲区域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要求建立海洋垃圾监测、收集、运输处置机制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未采取措施修复遭到破坏的海岸带或者未按要求建设防灾减灾设施的;

    (六)其他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海岸带生态环境、自然地形地貌破坏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围填海管理]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围填海工程中使用的填充材料不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的,由海洋与渔业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运行,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养殖管理]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擅自在禁养区、限养区开展养殖活动的,由海洋与渔业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违法养殖设施,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在海岸带陆域范围内进行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拆除或关闭。

    第三十三条 [违反污水防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有关规定,在海岸带区域擅自排放未经处理或超标污水的,由海洋与渔业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海岸带范围内新建排污口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沙滩管理]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从事破坏林木、草本等植被、非法采挖海砂等破坏沙滩资源活动的,由林业部门、海洋与渔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每平方米八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在城市规划区沙滩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擅自在沙滩设置经营摊点、从事产品的存储、晾晒等活动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法经营]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公共休闲场所的沙滩、人行通道等区域从事赢利性经营活动的,由公共休闲场所管理单位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亲海政策]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非法圈占海滩、超越土地使用权界限占用海滩、非法限制他人正常活动的,经劝阻拒不改正的,由海洋与渔业部门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破坏防灾减灾设施]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故意损毁沿海防浪堤、护岸等海岸带防灾减灾设施的,由海洋与渔业部门、水利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恢复或者毁损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名词解释]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海岸线,是指平均大潮高潮时水陆分界的痕迹线。

    第三十九条 [实施时间]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威海市是全省乃至全国的海洋大市,拥有986公里海岸线,占全国的1/18,全省的1/3,管辖海域面积11449平方公里,是陆域面积的两倍。近年来,我市依托丰富的海洋资源和优美的海洋环境,积极推进开展生态文明建设,被评为首批国家级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市区中心海岸、桑沟湾海岸、乳山银滩三处海岸被评为齐鲁美丽海岸,刘公岛被评为全国十大美丽海岛之一,全市海岸带保护取得较好成效。但随着沿海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向海洋要空间、要资源的行为日益迫切,个别海岸带区域被盲目开发利用,优美的海滨环境遭到破坏,出现了私搭乱建,海岸污染,沙滩、防护林保护不到位等现象,同时海水入侵、海岸侵蚀等现象也逐渐加重,亟需加强对海岸带保护和管理,以保证沿海地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规范海岸带保护与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条例,威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于2017年8月10日通过威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威海市政府法制办网站公布了《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并征求相关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意见。截至9月11日,社会各界通过邮箱、电话等方式反馈意见达11余条,认为,制定《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很有必要,希望《条例》能够早日颁布实施。此外,还提出了部分修改意见,对此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积极采纳社会各界的建议,现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

    有些市民提出,要加强对海岸线、沙滩、植被的保护,相关内容在《条例》中已进行了规定,我们对相关条款又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力求做到规定完善、详实。

    有些市民提出,目前存在有贝类去壳后埋在沙里导致遍地垃圾、恶臭等的问题,经研究,我们在《条例》中增加了对相关现象的规范,进一步完善了相关规定。

    针对有些市民提出的私搭乱建以及其他海岸带内建设相关问题,考虑到《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此已有具体规定,应该按照既有规定执行,因此我们在《条例》中未进行重复规定。

    在意见征集过程中,也有部分市民提出了关于市区名称、老旧小区改造等的问题,我们将转交相关主管部门。

    此外,结合市民的修改意见,我们还对有关条文表述、条文顺序进行了部分调整修改。

    感谢社会各界对本次立法工作的关心支持!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