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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建立科技报告制度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18/07/10 1.5w 阅读 121 点赞

关于《关于建立科技报告制度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章来源:
时间: 2018-06-28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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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结果反馈

    为了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43号)、《关于加快建立科技报告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5﹞10号)、《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文件精神,推进我市科技报告制度的建设,市科学技术局制定了本文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18年7月11日前通过信件、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科技局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讯地址:威海市文化中路80-2号

    联系电话:5808669

    传       真:5809448

    威海市科学技术局

    2018年6月28日

    关于建立科技报告制度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43 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关于加快建立科技报告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10 号),以及《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文件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和进度

    (一)2018年启动市级科技报告工作。一是建设威海市科技报告管理服务系统,为建立科技报告制度提供平台支撑;二是依托山东生产力促进中心设立威海市科技报告中心,承担科技报告接收、审查、收藏、管理和共享服务职责。

    (二)2019年全面推进科技报告工作。一是实现科技计划科技报告制度全覆盖,威海市市级财政资金及县(市、区)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基金),完成计划任务时均需呈交科技报告。二是建立起省、市、县(市、区)互联互通的科技报告呈交、收藏、管理、共享体系,科研人员科技报告意识进一步增强,能够在已有科技报告基础上高起点开展研究工作,大幅度减少重复劳动和提高科研效率。 

    (三)到2020年建立全市统一的科技报告体系,形成科学、规范、高效的科技报告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科技报告资源得到深度开发和广泛、有效应用,为全市科技创新和政府决策提供重要的基础信息支撑。

    二、建立健全科技报告工作机制

    (一)建立科技报告合同管理制度。从2019年开始,县级以上财政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基金)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在结题验收时必须同时呈交符合要求的科技报告和结题(验收)报告,鼓励引导社会资金资助的科研活动呈交科技报告。

    (二)推进科技报告开放共享。根据分级分类原则,通过科技报告服务系统面向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切实做好科技报告共享服务过程中的安全保密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保障科研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科技报告辅导制度。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通过相关中介机构为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提供撰写科技报告方面的辅导和审核服务,提高科技报告质量,达到国家要求的科技报告标准。

    (四)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采取委托第三方机构的方式,将科技报告呈交和共享使用情况列为质量评价的重要内容,将评价结果作为衡量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和综合考评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科研能力的指标之一,并与对其进行后续滚动支持相挂钩,切实保证科技报告质量,满足开放共享需要。

    (五)建立规范的科技报告模式。严格按照国家统一标准进行科技报告的撰写、收集、存储、加工处理、检索利用和交流传播。建立完善的科技报告制度操作规程,确保科技报告的科学化、标准化。科技报告要严格按照《国家科技报告编写规则》(GB/T7713.3—2014)等国家标准进行撰写,对科研细节和研发过程作详细描述。

    (六)建立安全保密工作机制。采取统一的数据标准、规定的公开和阅读权限、严格的数据保密和申请程序,保障数据安全。非涉密和解密科技报告由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收藏、管理。涉密科技报告由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三、落实科技报告责任分工

    (一)市科技局对科技报告制度推进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科技计划(项目、基金)等科研管理范畴,按照科技报告的标准和规范组织实施。建立奖惩机制,加强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的考核。 

    (二)威海市科技报告中心负责全市范围内科技报告接收、审查、收藏、管理、共享服务,开展科技报告服务系统的开发、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科技部、省科技厅相关要求,定期报送非涉密和解密的科技报告。 

    (三)项目承担单位组织、督促科研人员按要求撰写科技报告,统筹协调项目各参与单位共同推进科技报告工作;对科技报告进行形式、内容和密级审查,按时限呈交科技报告。 

    (四)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合同或任务书要求按时保质完成科技报告,并对内容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五)第三方评价机构要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对科技计划项目的科技报告质量进行评价,形成评价结果和综合评价报告。

    四、规范工作流程

    (一)科技计划(项目、基金)签订合同时,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呈交科技报告的具体类型、最低数量和最迟时限作出明确要求。

    (二)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签订合同或计划任务书时,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其共同审定呈交科技报告的有关内容并签署约定。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科研人员收集相关数据、材料,按照科技报告编写规则(GB/T7713.3—2014)等国家标准进行撰写,对科研细节和研发过程作详细描述,确保科技报告的科学化、标准化。

    (四)科研人员对科技报告标注使用级别或提出密级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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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涉密项目的科技报告原则上标注“公开”。涉及技术诀窍以及需要进行论文发表、专利申请等知识产权保护的科技报告可标注“延期公开”,延期公开时限原则上为2-3年,最长不超过5年。

    • 涉密项目的科技报告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提出密级和保密期限建议。

    • 对延期公开时限超过5年的,或对原定延期公开时限进行延长的,须说明理由并报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五、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科技报告工作的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会商机制。成立市科技报告制度建设咨询专家组,加强科技报告工作重要事项的沟通和协商,提升科技报告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对科技报告工作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抓好组织落实。

      (二)加强培训宣传。不定期组织科技报告培训工作,提升管理人员的科技报告规范化管理水平,提升科技报告辅导队伍的撰写指导服务能力,提升科技报告管理和共享、增值服务能力。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大对科技报告工作的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重视科技报告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条件保障。机构编制、财政等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基本条件保障,支持科技报告工作顺利开展。

      (四)加强工作考核。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各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科技报告工作的考核。合理运用第三方评价结果,加强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考核、管理。对未按时按标准要求完成科技报告任务的项目,按不通过验收或不予结题处理;对科技报告存在抄袭、数据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将其纳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的科研信用记录并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关于建立科技报告制度的实施意见》

    文件起草说明

    一、建立科技报告制度的意义

    科学技术报告简称“科技报告”,是描述科研活动的过程、进展和结果,并按照规定格式编写的科技文献。科技报告详实记载了科研工作的全过程,包括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其实质是以积累、传播和交流为目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山东时提出的切实把新发展理念落到实处的总要求,进一步落实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等文件精神,通过建立科技报告制度,可推动我市科技报告资源有序积累、完整保存和开放共享,进一步规范科研活动,促进科研经验和成果有效利用,更好地服务于科技源头创新和成果转移转化。

    二、文件起草背景

    2014年9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的《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43号),明确了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将科技报告纳入科研管理,有利于加强各类科技计划协调衔接、避免科技项目重复部署,有利于广大科研人员共享科技成果、提高国家科技投入效益,有利于社会公众了解科技进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201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第十一条明确国家建立、完善科技报告制度,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提交相关科技报告,鼓励利用非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提交相关科技报告。

    2015年3月17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山东省科技厅的《关于加快建立科技报告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5﹞10号),明确了我省建设科技报告制度工作目标和时间进度、工作机制、责任分工等内容。最新修订的《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科技报告制度,推动科技资源的持续积累、传播交流、信息共享和转化应用;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提交相关科技报告,鼓励利用非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按照规定提交相关科技报告。

    目前我省东营、烟台、济宁、滨州等4个市已正式出台科技报告的实施意见文件,烟台、滨州2个市同时还制定了科技报告实施细则,青岛出台了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

    三、文件主要内容

    1、明确我市开展科技报告工作目标和进度,确定2018-2020三年行动方案。

    2、提出了建立健全科技报告工作机制、建立科技报告合同管理机制、推进科技报告开放共享、建立科技报告辅导制度、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建立规范的科技报告模式、建立安全保密工作机制等七个工作机制,七个机制贯穿科技项目从立项到验收(结题)管理的全过程,将有效保障科技项目实施不同阶段各种类型科技报告的撰写、呈交和共享利用各项工作。

    3、落实科技报告责任分工,规定市科技局、威海市科技报告中心、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第三方评价机构的责任任务。

    4、规范工作流程,从科技计划合同签订,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报告的撰写,报告形成密级规定进行详细描述。

    5、强化保障措施,从加强组织领导、培训宣传、条件保障、工作考核等方面建立保障措施。

    四、发布方式

    建议参照国办发〔2014〕43号、鲁政办发〔2015〕10号文件的发布方式,以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科技局文件的形式下发。


    《关于建立科技报告制度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结果反馈

           我局对起草的《关于建立科技报告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于2018年6月28日至7月11日,通过威海市政府官方网站(www.weihai.gov.cn)和市科技局官方网站(www.whstc.gov.cn)发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截止7月11日,未收到有关意见与建议。


    威海市科技局
    2018年7月12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