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威海市供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我市供热管理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威海市供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18年8月10日前通过信件、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讯地址:威海市东山路22号
联系电话:5897021
传真:5897807
威海市供热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供热行为,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节约能源,根据《山东省供热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供热,是指供热企业依靠传统能源、清洁能源或者可再生能源提供的稳定热源,通过管网系统为居民用户提供生活用热的集中供热行为。
第三条【责任分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级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管理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国土、规划、城市管理执法、环境保护、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供热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清洁能源】 鼓励利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和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支持发展节能效率高和环境效益好的供热技术和项目。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五条【专项规划】 市、县级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专项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六条【建设条件意见】 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文件(选址意见书)、建设条件意见书,应当按照供热专项规划明确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使用要求;属于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将上述要求纳入出让文件。
新建公共建筑应当优先使用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
第七条【立项审查】 供热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负责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的部门在审查供热建设项目申请时,应当征求供热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工程审查】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要接入供热管网的,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就建设项目供热条件征求主管部门意见。
供热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供热条件答复意见中,对具备供热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当确定供热方式及供热单位,提出供热分项设计技术要求。
第九条【施工图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依据供热行业标准规范和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的供热分项技术要求审查供热分项施工图。
第十条【燃煤锅炉】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应当限期停止使用,并将供热系统并入集中供热管网或者采用清洁能源供热。
第十一条【节能要求】 实行供热的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时,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居住建筑应当安装分户用热计量装置。
新建及改造后的居住建筑室内采暖系统,应当符合分户循环、户外控制、按表计量和数据远传的要求。
用热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合格,并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
第十二条【安全间距】 供热设施的安全间距范围为:
(一)架空供热管道外缘1.5米及支架、基础外缘1米所形成的区域;
(二)地下供热管道外缘1米所形成的区域;
(三)排水管道外缘1米及支架、基础外缘1米所形成的区域;
(四)管沟两侧外缘1米所形成的区域;
(五)检查井、排水井、阀门井四周0.5米的区域。
供热企业应当在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的外侧边缘设立标志牌,注明保护范围、安全距离和监督电话。
第十三条【禁止行为】 在规定的供热设施的安全间距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敷设管线;
(二)爆破、挖坑或者打桩;
(三)堆放危险物品,排放污水、腐蚀性液体或气体;
(四)其他破坏供热设施的行为。
第十四条【相邻关系】 按照供热专项规划建设的供热设施,需要穿越单位、厂区或宅院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给产权单位(人)造成损坏的,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十五条【设施移交】单位采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等独立供热的设施和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换热站等供热经营设施,重新接入集中供热管网的,入网单位应当与供热企业就供热经营设施移交、配套设施改造等达成一致;未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应当补缴。
第三章 供热用热
第十六条【供热范围】供热企业在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供热面积在八百万平方米以上的,由市供热主管部门核发供热经营许可证;供热面积不足八百万平方米的,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核发供热经营许可证。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与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供热企业签署特许经营协议,明确供热经营范围、期限等内容。
供热企业供热能力不能满足其供热范围内的热负荷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规定期限要求供热企业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能满足供热要求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调整供热企业供热经营范围。
第十七条【发展计划】供热企业应当于每年10月30日前,向供热主管部门报送次年工程建设以及供热发展计划。
第十八条【管网改造】供热企业应当对供热管网建设情况建立档案,及时将供热管网档案资料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供热企业应当对供热管网定期检查,进行维护更新。供热管网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未到年限但存在安全隐患的,供热企业应当进行改造。
第十九条【智能调控】供热企业应当建立供热计量温控一体化远程智能调控技术平台,实现热源、热网、换热站、用户能耗在线监测和自动控制。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热企业智能调控技术应用的指导和监管。
第二十条【供热期】 本市市区的采暖供热期为每年的十一月二十日至次年的四月五日。
荣成市、乳山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采暖供热期并公告。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气象情况调整供热期限,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供热要求】 供热企业应当在采暖供热期内保障连续供热,不得擅自停止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温度。
供热企业应当于规定采暖供热期开始十日前对供热设施进行充水试压,充水试压应当提前五日告知居民热用户。供热设施充水试压后应当进入低温运行状态。
第二十二条【正常温度】 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居民热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三条【供用热合同】供热企业与居民热用户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供热性质、供热面积、供热时间、供热质量、收费标准、交费时间、结算方式、测温条件、供热设施维护责任、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用热入网】新建居住建筑需要供热的,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于当年九月三十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用热申请。
已具备供热条件的住宅小区,每单元申请用热户数达到该单元户数百分之四十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予以供热;每单元申请用热户数未达到该单元户数百分之四十的,供热与用热双方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协商供热。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居民用户与供热企业的供用热协商工作。
第二十五条【特别用热】车库、草厦子等不具备生活功能的建(构)筑物,不应当供热;阁楼、下跃层等建(构)筑物按照规划、设计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的,可以供热。
第二十六条【分户计量】 居民热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居民热用户不具备分户计量条件的,按照供热面积收费。
实行热计量收费的,供热企业应当在采暖供热期内对居民热用户热用量进行公示,每个供热期公示次数不少于一次,采暖供热期结束后一个月内,将供热计量数据及收费额告知居民热用户。
第二十七条【热费交纳】热费以一个采暖供热期为标准收取。
供热企业应当在规定的采暖供热期三十日前,将热费交纳时间、方式向社会公告。
居民热用户首次入网用热的,供热企业应当按实际供热天数收取热费。
第二十八条【停用热】 供热设施具备分户关闭条件,居民热用户要求暂停用热或恢复用热的,应当在采暖供热期开始三十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
阁楼、下跃层的供热设施能够分层户外控制的,居民热用户可以申请暂停用热;不能分层户外控制的,居民热用户进行改造后方可申请暂停用热。
供热企业应当在七日内为居民热用户办理中止或者恢复用热手续。报停居民热用户未在规定时间提出恢复用热申请的,视为继续报停;未提出申请但在公告交费时间内交纳全额热费的,视为要求恢复用热。
第二十九条【财政补贴】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建立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专项用于补贴供热企业成本与价格倒挂亏损、延长采暖供热期限、供热系统节能和环保改造、旧住宅区供热经营设施改造等。
第三十条【减免政策】 对集中供热覆盖区域内低收入困难家庭和其他需要特殊照顾的家庭,实行采暖热费政府补贴。采暖补贴由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民政、财政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发放到位。
第三十一条【停业审核】 供热企业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停业:
(一)发生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的;
(二)供热能力不能继续提供供热服务的;
(三)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相关经营执照、证书的。
供热企业申请停业的,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六个月前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供热企业经批准停业的,特许经营协议应当解除。
第三十二条【应急预案】供热企业应当制定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供热主管部门备案。发生供热突发事件时,供热企业应当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四章 投诉争议
第三十三条【企业服务】供热企业应当向社会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办事程序,公开收费标准和服务电话。
供热企业的工作人员上门服务时,应当佩带统一标志,文明服务,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供热企业应当设立投诉受理机构,热线服务电话应当按照每百万平米至少一部的标准配备,采暖供热期实行二十四小时值守。
第三十四条【温度争议】用户有权就供热收费、供热服务等事项向供热企业查询,供热企业应当及时予以答复。
采暖供热期居民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企业投诉。供热企业应当在接到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或双方约定时间对投诉用户进行室内测温。
第三十五条【测温方法】供热企业对居民热用户室内气温检测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测温时门窗应关闭三十分钟以上;
(二)使用测温表测温的,测温表应当放置在房间中央距地面1.5米处,测温时间应当在十分钟以上,得到的稳定读数为有效温度;
(三)使用测温枪测温的,应当在所测房间的非冷山墙面分上、中、下各取一点测量温度,所得到的读数平均值为有效温度。
第三十六条【责任划分】测温结果应当由双方签字确认。对该测温结果有异议的,异议方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第三十七条【特殊情况】除下列情形外,供热企业应当保证供热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
(一)室外温度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零下五点四摄氏度)的;
(二)因室内供热设施未按设计规范施工;
(三)装修、私自改造、设施摆放不合理等影响散热设备散热效果的;
因前款(二)(三)项导致室内温度低于十八摄氏度的,居民居民热用户应当先行整改。
第三十八条【退费标准】 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采取措施并在测温结束二十四小时内将室温提高到达标温度;逾期达不到达标温度的,供热企业应按照下列规定向居民热用户退还自其申请测温之日起至温度达标期间的热费:
(一)室温高于等于十六摄氏度,低于十八摄氏度的,退还不合格天数热费的百分之二十;
(二)室温高于等于十四摄氏度,低于十六摄氏度的,退还不合格天数热费的百分之五十;
(三)室温低于十四摄氏度的,退还不合格天数的全额热费。
居民热用户与供热企业协商供热并对退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供热企业不按规定时间供热、晚供早停的,应当向居民热用户退还实际少供天数全额热费。
第三十九条【投诉制度】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制度,及时受理和处理居民热用户对供热质量、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投诉。
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考核评价标准,对县级供热主管部门及供热企业进行定期考核评价。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法律适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保护标志】供热企业未在供热管网保护范围的适当位置设立标志牌或者标志牌标注的保护范围不明确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年度计划】 供热企业未按时报送年度工程建设以及供热发展计划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建立档案】供热企业未对供热管网建设情况建立档案、未开展定期检查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管网改造】供热企业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供热管网未及时更新改造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行政责任】供热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或者擅自变更供热专项规划;
(二)未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条件审批停业申请;
(三)未按照规定履行供热服务质量监督管理职责;
(四)未建立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农村供热】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区域供热按照国家、省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纳入城镇集中供热管网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城市供热工作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涉及千家万户,是重要的民生事业。1998年市政府出台的《威海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威政发[1998]52号)已废止。2014年《山东省供热条例》通过实施。在落实《山东省供热条例》过程中,还存在下列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是供热温度是否达标争议投诉多,二是供热设施建设、管理、维护存在不协调;三是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和使用缺乏制度支撑;四是供热企业的管理、服务不够精细。同时,我市在供热管理方面进行了积极有益的实践和探索,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完成95%,处于全国前列,智能调控技术平台覆盖率达到75%以上,实现了供暖质量和空气质量的双保障。我市供热管理办法的制定既有必要性也有可行性。
无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