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威海市区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了保障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高效、规范使用,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缓解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题,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市金融办起草了《威海市区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18年10月16日前通过信件、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政府法制办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讯地址:威海市东山路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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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5897807
威海市区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保障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高效、规范使用,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缓解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题,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威海市各区(含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范围内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使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是指为鼓励和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小微企业贷款投放而设立的政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合作银行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发生不良贷款时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是指达到《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标准的高新技术小微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器在孵小微企业、非上市的挂牌小微企业以及符合威海市产业发展规划的其他小微企业。
第四条 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的使用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威海市区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理事会是风险补偿基金使用管理的决策机构,成员单位包括科技局、财政局、中小企业局、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分局以及各区人民政府(管委),负责制订和修改有关政策、审定基金使用管理的原则和方式、决定基金收益或损失处置方案、变更基金规模和续期清算、合作银行的考核奖励及其他重大事项。
威海市金融服务中心是风险补偿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筛选、调整合作银行,选择合作银行开设专户存放风险补偿基金,确定贷款利率上浮或下降区间,受理审批基金补偿申请,定期调度基金业务进展,根据实际情况通知合作银行暂停新增贷款业务以及其他贷款风险补偿相关事项。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负责出资组建、监督使用风险补偿基金,指定相关部门筛选和推荐辖区内小微企业,对基金代偿材料进行初审,牵头处置贷款风险,配合合作银行开展催款、追偿和清收等工作。
科技局、财政局、中小企业局、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分局等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风险补偿基金使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合作银行是指与市金融服务中心签订合作协议,并自愿遵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责任,负责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业务以及发生不良贷款时的补偿申请、债务追偿等事宜的金融机构。
第七条 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微企业,当贷款出现逾期经认定为不良贷款时,合作银行可申请风险补偿基金按照规定给予补偿。
(一)符合合作银行内部信贷政策;
(二)不存在数额较大的逾期贷款和欠息;
(三)无购买期货等高风险投资行为;
(四)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未参与高利贷等违法行为;
(五)获得的贷款未用于偿还银行贷款、企业债务以及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活动。
第八条 合作银行开展风险补偿基金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单户贷款额不超过500万元,期限不超过1年,利率上浮不超过基准利率的30%;
(二)不得要求企业提供价值高于贷款额100%的抵质押物、贷款保证(融资担保)或者贷款保证保险;
(三)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股东承诺对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定期向市金融服务中心报送贷后管理情况、风险补偿基金业务对账单;
(五)对小微企业已经出现或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及时提出预警和处置建议;
(六)采取积极措施督促贷款企业履行还款义务,对形成呆账的按规定程序核销并提交相关核销凭证。
第九条 风险补偿基金按照下列原则进行补偿:
(一)申请先行补偿的,由风险补偿基金给予不良贷款本金损失最高10%的补偿;
(二)申请最终补偿的,由风险补偿基金与合作银行按照4:6的比例对不良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损失进行补偿。
第十条 风险补偿基金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补偿:
(一)申报。贷款业务发生区的财政主管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金融主管部门是补偿申请的受理部门(以下简称申请受理部门)。小微企业发生不良贷款后,合作银行可以持法院立案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向贷款业务发生区的申请受理部门提出先行补偿申请。合作银行追偿所得在弥补风险补偿基金先行代偿损失后,仍不足以偿还贷款的,可以向申请受理部门提出最终补偿申请。
(二)初审。申请受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共同签署确认意见,出具确认函。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
(三)复审。市金融服务中心牵头召开理事会工作会议,听取合作银行关于补偿申请的汇报和所在区人民政府(管委)的意见,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进行集体审核,并据此作出是否给予补偿的决定,形成会议纪要报理事长并抄报其他合作银行所在区人民政府(管委)。
(四)划拨。市金融服务中心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理事会工作会议出具的决定书,将补偿资金拨付提出申请的合作银行,合作银行应同时出具相关单据。
第十一条 风险补偿基金给予补偿后,合作银行应当按照“账销案存”原则继续进行债务追偿,收回的资金在扣除追偿费用后,按照补偿比例弥补风险补偿基金。
第十二条 市金融服务中心应当建立风险补偿基金使用评估和考核机制,根据各区人民政府(管委)财政出资额、资金使用效率等情况,动态调整市级财政出资在各区之间的分配比例。
第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管委)财政应当对本区域年度内小微企业贷款基金形成的损失,和市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于第二年度进行补充。
第十四条 当年补偿金额达到基金出资额的各区人民政府(管委)可以向市金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通知合作银行暂停该区新增贷款业务,并对存量业务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当年风险补偿基金损失比例达到10%时,市金融服务中心应当通知合作银行暂停新增贷款业务,并对偿付比例高的合作银行进行论证和调整,对补偿比例高的区人民政府(管委)进行风险提示,并视具体情况恢复基金运行。
第十六条 对不良贷款率超过全市平均水平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合作银行,市金融服务中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暂停或取消合作。
第十七条 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的实施细则由市金融服务中心牵头制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月 日。
小微企业占我市企业总数的97%,不仅是经济发展的主力军、就业的主渠道、创新的重要源泉,更是我市经济社会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推手。为了帮助破解小微企业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国家和省连续召开相关会议,出台多项政策文件,要求探索市场化的方式,分解小微企业贷款形成的风险,助力小微企业发展。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小微企业的培育和发展,2014年便出台了《威海市区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威政发〔2014〕19号),由市区两级共同出资设立4500万元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专项用于为小微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增信,累计为小微企业发放符合条件贷款259笔,金额53274.5万元,收到了良好的政策效果。鉴于原政策已于2018年6月30日到期,为确保政策的延续性,根据市领导安排部署,参照其他地市的做法,重新起草新的《办法》,进一步激发银行业服务小微企业的积极性,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助力小微企业做大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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