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威海市民政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新增事项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确保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裁量适当,市民政局制定了《威海市民政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新增事项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21年9月30日前通过信件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民政局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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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民政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新增事项 裁量基准 | |||||
编码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
法律依据名称 | 具体规定内容 | ||||
1 | 基金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 | 《基金会管理条例》 |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 不予行政处罚 |
不按照规定变更登记事项1项的,或无正当理由,超期6个月以下的; | 警告。 | ||||
不按照规定变更登记事项2至3项的,或超期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 | ||||
不按照规定变更登记事项4项以上的,或超期12个月以上,18个月以下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6个月。 | ||||
情节严重的,或拒不办理的 | 撤销登记。 | ||||
2 | 基金会分支机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 | 《基金会管理条例》 |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 不予行政处罚 |
不按照规定变更登记事项1项的,或无正当理由,超期6个月以下的; | 警告。 | ||||
不按照规定变更登记事项2至3项的,或超期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 | ||||
不按照规定变更登记事项4项以上的,或超期12个月以上,18个月以下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6个月。 | ||||
情节严重的,或拒不办理的 | 撤销登记。 | ||||
3 | 基金会代表机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 | 《基金会管理条例》 |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 不予行政处罚 |
不按照规定变更登记事项1项的,或无正当理由,超期6个月以下的。 | 警告。 | ||||
不按照规定变更登记事项2至3项的,或超期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 | ||||
不按照规定变更登记事项4项以上的,或超期12个月以上,18个月以下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6个月。 | ||||
情节严重的,或拒不办理的。 | 撤销登记。 | ||||
4 |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行为 | 《慈善法》 | 第一百零五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 不予行政处罚 |
造成社会不良影响,但情节轻微的,无违法所得。 | 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情节恶劣的,无违法所得。 | 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超过十万元,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社会不良影响,但情节轻微的,有违法所得。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情节恶劣的,有违法所得。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超过十万元,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2021年7月20日,威海市司法局下发《关于转发<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的通知》,要求行政执法部门对照《省事项清单(2021年版)认领本部门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对于威海市司法局2021年5月26日印发的《威海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新增事项清单》涉及本部门的事项,一并认领并在本部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专栏进行公示。要做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调整适用工作,需本部门自行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于10月底前按程序修订并公布实施。
《威海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新增事项清单》中,我局在省级清单的基础上,新增了两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一是“基金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二是“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未按照规定将慈善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按照市司法局相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起草了《威海市民政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新增事项裁量基准(草案)》(以下简称《裁量基准》),拟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局党组会讨论,经律师合法性审查后,以局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
二、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草案)》分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违法情节、裁量标准四部分。对我局新增两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基准进行了调整。
(一)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违法情节如属于“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没有违法所得”的,裁量基准适用“不予行政处罚”。
(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行为,违法情况如属于“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裁量基准适用“不予行政处罚”。
三、决策建议
经市民政局党组会研究通过后,按部门规范性文件程序发文实施。文件正式印发后,将通过网站、政务微信、新闻媒体等渠道,对有关政策进行宣传。
截至目前,未收到社会反馈的意见和建议。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们工作的关心支持!
威海市民政局
2021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