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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威海市地热、矿泉水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3/05/06 1.5w 阅读 412 点赞

关于对《威海市地热、矿泉水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章来源: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时间: 2023-04-07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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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内容
草案内容
草案解读
征集结果反馈

    依据《山东省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山东省绿色矿山建设第三方评估管理办法》《威海市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和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为做好全市地热、矿泉水绿色矿山的申报、入库、核查、管理等工作,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拟定了《威海市地热、矿泉水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23年5月7日前通过信件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管科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讯地址:威海市文化中路99号。

    联系电话:0631—5890181

    电子邮箱:whzrjkgk@wh.shandong.cn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4月7日

    威海市地热、矿泉水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意见(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矿业绿色发展,依据《山东省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山东省绿色矿山建设第三方评估管理办法》《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的通知》《威海市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的绿色矿山是指在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中,实施科学有序开采,对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扰动控制在可控范围内,实现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和矿区社区和谐化的矿山。

    第三条 本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地热、矿泉水开采的新建、生产矿山的绿色矿山建设。

    第四条 地热、矿泉水绿色矿山建设实行市级入库管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做好地热、矿泉水绿色矿山建设方案审查、技术指导、评估验收、遴选入库、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应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建立政府引导、部门协作、企业主建、第三方评估、定期复核、社会监督的绿色矿山管理机制,按照职责分工,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和管理工作。

    (一)财政部门负责统筹资金,做好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等经费保障工作。

    (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制定绿色矿山管理相关制度,监督指导矿山企业执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实地核查和遴选工作。

    (三)生态环境部门按职责负责监督矿山企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实地核查和遴选工作,依据职责出具涉及生态环境处罚的核查意见。

    (四)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负责将行业主管部门提请的失信矿山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水务部门负责取水许可证的管理,严格规范取水用水行为。



    第二章 绿色矿山建设

    第六条 矿山企业是绿色矿山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当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全面履行绿色矿山建设义务,严格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规范进行设计、建设、开采和管理。

    第七条 采矿权人应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技术力量的法人单位编制《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编写提纲参照附件1)。新建矿山应在取得采矿权时,6个月内完成《方案》编制工作;生产矿山应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方案》编制工作。因《方案》编制依据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矿权人应及时对原《方案》进行修编。

    第八条 采矿权人应在各级绿色矿山建设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对《方案》进行评审,其中省级专家库成员不少于专家组成员1/3。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方案》评审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九条 采矿权人应在《方案》评审完成后及时将《方案》报矿山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第十条 采矿权人应严格按照《方案》开展绿色矿山建设,新建矿山应于投产后1年内完成绿色矿山建设;生产矿山绿色矿山建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十一条 完成绿色矿山建设的矿山企业,应参照绿色矿山建设规范要求,编制绿色矿山自评估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2)。



    第三章 绿色矿山申报、审批管理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标准规范及《方案》开展绿色矿山创建,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规范要求的,可申报绿色矿山。

    第十三条 申报绿色矿山的,向矿山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绿色矿山申报表(见附件3)、自评估报告等申报材料,矿山企业应对自评估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按照《山东省绿色矿山建设第三方评估管理办法》要求,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

    第十五条 第三方评估单位要严格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评分表》(附件4)标准要求进行评估打分。申请市级绿色矿山的,总分需达到80分。

    第十六条 通过第三方评估的,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进行实地核查,对绿色矿山建设自评估报告、第三方评估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规范性审核。

    第十七条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征求生态环境等部门意见后,在其门户网站等媒体平台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纳入市级绿色矿山名录库,并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第十八条 纳入名录的绿色矿山企业,如发生矿山企业名称变更的,矿山企业应及时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如发生矿区范围(扩界)、开采规模等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重新开展第三方评估申请。

    第十九条 纳入名录的绿色矿山企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报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应征求相关部门同意后,取消绿色矿山称号,移出绿色矿山名录,并向社会公告

    (一)矿山闭坑、破产或政策性关停的;

    (二)绿色矿山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经过整改仍未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的;

    (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收到相关部门重大行政处罚不宜继续列入绿色矿山名录的;

    (四)矿山企业和第三方评估机构弄虚作假骗取列入绿色矿山名录的;

    (五)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生态环境问题的;

    (六)被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严重违法名单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列入绿色矿山名录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对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进行不定期检查,加强绿色矿山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绿色矿山企业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各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组织开展核查。

    第二十二条 对各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和社会举报查实不符合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的,责令企业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按规定从名录中除名。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意见自2023年6月*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日。



    附件:1. 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参考提纲)

              2. 绿色矿山建设自评估报告(参考模板)

              3. 绿色矿山申报表

              4. 地热、矿泉水绿色矿山建设评分表


    “威海市地热、矿泉水绿色矿山建设

    管理意见”草案解读


    现将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财政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市场监管局 《关于印发威海市地热、矿泉水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威自然资规〔2023〕1号)(以下简称《意见》)起草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加快矿业转型和绿色发展,2021年1月12日,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5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威海市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1〕4号),要求加快推进生产矿山建设绿色矿山的工作力度,力争到2025年底前,我市大、中、小型绿色矿山建成率分别达到90%、80%、70%左右,绿色矿山格局基本形成。根据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自2022年10月起,地热、矿泉水等矿山不再参与省级和国家级绿色矿山遴选,实行市级绿色矿山创建入库。为做好我市地热、矿泉水等绿色矿山的申报、入库、核查、管理工作,编制该《意见》。

    二、决策依据

    1.《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19〕6号);

    2.《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绿色矿山建设第三方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3.《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的通知》;

    4.《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威海监管分局关于印发威海市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1〕4号)。

    三、制定过程

    2022年9月23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推进绿色矿山绿色矿山分级分类建设,选取地热、矿泉水、卤水等矿山探索开展市级绿色矿山创建工作。创建标准由各市根据本地实际确定,达到市级标准的纳入市级绿色矿山名录库”开展《意见》起草工作。2023年3月,完成《意见(初稿)》,邀请山东省第三地质矿产勘查院、山东省第六地质矿产勘查院专家进行研讨,对相关意见和建议进行了修改完善。4月7日,编制完成《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四、制定意义

    《意见》下发后,我市地热、矿泉水矿山企业及行政主管部门在绿色矿山建设方案编制审查、技术指导、评估验收、遴选入库、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可以做到有章可循,能够有效推进我市地热、矿泉水矿业转型和绿色发展。

    五、内容解读

    第一章“总则”,共5条。规定了《意见》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以及职责分工。各级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做好地热、矿泉水绿色矿山建设方案审查、技术指导、评估验收、遴选入库、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绿色矿山建设”,共6条。规定了绿色矿山建设责任主体,以及建设实施方案编制、建设期限、自评估报告编写等要求。采矿权人应当编制《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新建矿山应取得采矿权后,6个月内完成《方案》编制工作,投产后1年内完成绿色矿山建设;生产矿山应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方案》编制工作,绿色矿山建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三章“绿色矿山申报、审批管理”,共8条。规定了绿色矿山申报条件,绿色矿山评估、审批程序,以及绿色矿山更名、取消等事项。矿山企业按照《方案》开展绿色矿山建设,达到要求的,向矿山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绿色矿山申报表和自评估报告等申报材料。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采矿权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通过第三方评估的,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进行实地核查,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征求生态环境等部门意见后,在其门户网站等媒体平台上予以公示,纳入市级绿色矿山名录库,并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第四章“监督管理”,共3条。规定了监管方式问题矿山整改查处等内容。明确由各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同级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对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进行不定期抽查,加强绿色矿山监督管理。未按规定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 查实不符合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的,责令企业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按规定从名录中除名。

    第五部分是“附则”,共1 条。明确了《意见》的施行时间和有效期。

    六、其他事项

    解读单位: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管科。

    联系人:王丽娜,办公电话:0631—5173070。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对《威海市地热、矿泉水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意见采纳和未采纳理由的说明

    根据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我局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组织编制了《威海市地热、矿泉水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意见(征求意见稿)》并于2023年4月7日面向社会公示,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023年5月7日,社会公众未对该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特此说明。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5月8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