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威海市市级体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体育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会同市体育局起草了《威海市市级体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23年7月5日前通过信件、传真或电话等方式向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或建议。
电话:5225360
传真:5229422
通信地址:威海市环翠区海滨北路60号
威海市财政局
2023年6月5日
威海市市级体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威海市市级体育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体育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文资〔2019〕 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体育发展资金是指市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及其他各类预算资金安排,用于支持全市体育事业和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体育发展资金使用管理遵循“权责清晰、上下结合、
统筹安排、保障重点、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推动群众体育、竞技体育、体育产业协调发展,加强体育强市建设。
第四条 体育发展资金由市财政局、市体育局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体育发展资金预算编制,审核支出政策,牵头预算绩效管理,会同市体育局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核并下达拨付资金。
市体育局具体负责本部门和单位预算编制和执行,制定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项目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等制度,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和任务清单,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对资金分配使用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各级财政、体育(教体)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保证补助地方的体育发展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对资金使用进行动态管理和跟踪问效,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五条 体育发展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群众体育和全民健身活动开展。主要用于公共体育活动场馆、设施、公共健身场所的建设、维护、器材配置;市政府或市级体育部门批准、授权组织开展的全民健身赛事活动等。
(二)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低收费开放。主要用于补助符合规定条件的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和全民健身中心,向社会免费低收费开放运转经费补助。
(三)竞技体育备战参赛经费。主要用于专业高水平优秀运动队体育训练比赛场馆及其他配套设施设备建设、修缮、购置;综合性运动会备战、科研、医疗、人才引进等;市级及以上政府或体育主管部门组织的综合性、单项竞技体育赛事的参赛及办赛;优秀运动队运动员、教练员伙食费补助、职业技能转换、伤残救助等。
(四)重大赛事参赛奖励。主要用于对参加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总决赛、亚运会、全运会、青奥会、省运会等重大赛事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及其他有功人员奖励。
(五)青少年体育培养。主要用于市级认定的高水平青少年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基地及各级各类体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体育营地等建设补助;市级举办或承办的市级及以上青少年综合性、单项体育赛事及培训活动;青少年体育科学研究及训练指导,教练员、裁判员、科研医务人员培养;各类体校师资及运动员文化教育等。
(六)公共体育服务。主要用于制定、实施全市性体育发展规划、体育标准化建设实施、科学健身研究指导及管理体系建设;公共体育信息管理服务、国民体质监测、体育宣传推广;群众体育组织队伍建设、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体育运动项目指导推广等。
(七)体育产业发展。主要用于支持市场化运营的体育竞赛表演、体育健身休闲活动、体育培训服务、体育科技创新等产业项目;体育产业园区、体育综合体、体育小镇、体育主题公园等平台建设项目;体育+、+体育融合发展项目等。
(八)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包括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各类体育赛事补助等。
上述用途中,使用体育彩票公益金安排的项目,应符合《彩票管理条例》及国家规定的支出范围。
第六条 体育发展资金实行任务清单管理,明确每项任务的具体支出事项、资金规模、绩效目标等内容。根据任务内容不同将任务清单划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任务清单由市体育局另行制定。
第七条 市财政局每年统一部署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及时传达市委市政府有关财政重大工作部署以及预算支出政策、资金安排等方面的精神。市体育局按照市级预算编制要求,全面梳理本部门重点工作,分析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优先保障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提前做好项目申报、评估论证、年度资金需求测算、绩效目标设定等前期准备工作。
第八条 市体育局根据承担工作任务,不断充实完善财政预算系统项目库,将论证成熟、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及时入库管理。所有申请预算的项目都应列入项目库,并按轻重缓急排序,实现项目库定期更新和滚动管理。未入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预算。
第九条 建立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机制。市体育局申请体育发展资金安排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支出预算时,应进行事前绩效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市财政局根据市体育局提报的预算申请、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等,对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并依据审核和评估结果,综合考虑财力可能等因素安排预算。未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和绩效评估结果较差的政策和项目,不得列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建立体育发展资金各投向资金的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具有阶段性目标的资金执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试点类项目不超过3年。
第十条 市体育局编报预算时,要明确提出项目要达到的绩效目标,不按要求编报绩效目标的,不得进入下一步预算安排流程。绩效目标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和变更。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和变更的,应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预算调整和变更流程报批。
第十一条 市体育局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确保应编尽编。
第十二条 市体育局研究提出体育发展资金使用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按照部门预算有关要求,以正式文件向市财政局提报预算申请。预算编制中,对国家体育总局、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支出要应编尽编,不得出现遗漏。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对市体育局提报的资金预算进行审核,综合考虑支出政策、重点项目安排、资金需求、财力可能、上年绩效等因素,研究提出体育发展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建议,按程序报市人大审议批准。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 市体育局是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市体育局要根据批复预算方案,制定预算执行计划书,明确本级支出预算执行节点和工作措施,并按规定时间报市财政局备案,作为监督预算执行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体育发展资金主要采取项目法分配方式。对区、市(开发区)补助资金要逐步加大因素法分配资金所占比重,并向困难地区倾斜。
第十五条 优秀运动队运动员、教练员伙食费补助资金,严格按照市级规定的运动员、教练员伙食费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补助资金,根据场馆面积、容纳人数、服务人数、活动数量等因素确定。具体分配因素和计算方法由市体育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
第十七条 重大赛事成绩奖励经费,按照《威海市体育竞赛奖励实施办法》(威体字〔2018〕 104号)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市体育局要按照加快预算执行的要求,及时确定项目申报时间和申报指南,发布申报通知,组织项目申报工作。申报文件要同时抄送市及区、市(开发区)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申报体育发展资金项目的部门和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向同级体育部门报送项目申请,体育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或与财政部门会签后,逐级汇总报送市体育局。
第二十条 市体育局要认真做好项目申报、评审、确定、公示等各环节工作。主要采取竞争择优、集体研究等方式确定支持项目。涉密和敏感性强的项目,要严格按规定组织实施。其中,以奖代补资金原则上以上年数据为依据测算,压茬安排,避免资金闲置。
第二十一条 市体育局应按照“三重一大”要求,将项目安排及资金分配方案,提交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以正式文件报送市财政局进行合规性审核。市财政局重点审核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硬性支出事项是否足额安排,市级资金是否与中央、省级资金统筹使用,任务清单是否完整,项目确定和资金分配的范围、依据是否符合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是否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支出事项是否存在政策过时情形和违规配套要求,资金分配是否考虑各区市财力状况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市体育局应在市财政局完成合规性审核后,将相关事项报分管市领导审查批准。
第二十三条 除市级和地方共同事权以及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文件明确市和地方共担的资金或项目外,专项资金不得要求区、市(开发区)安排配套投入。区、市(开发区)在分配资金时,除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共同财政事权外,不得要求乡镇(街道)安排配套资金,不得将乡镇(街道)投入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前置条件。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要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管理办法,加强项目管理。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和监督,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十五条 市级预算单位依据资金下达文件,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用款手续。
第二十六条 区、市(开发区)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市级下达资金文件后30日内,将预算指标下达项目实施单位,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时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十七条 体育发展资金在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预算单位或者具体项目间的变更,需由部门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并履行相关程序后方可调整。
第二十八条 市体育局应当严格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保应采尽采。
第四章 资金管理监督
第二十九条 市体育局要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建立高效、顺畅的预算编制、执行体系,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 体育发展资金实行动态监控。资金下达后,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将资金及时纳入动态监控机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实时监控、风险预警和流程追溯,定期通报预算执行进度。
第三十一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是绩效运行监控的责任主体,要采取项目跟踪、数据核查和实地调研等方式,对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促进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市财政局根据管理需要进行重点监控,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部门单位进行整改,对问题严重或整改不到位的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
第三十二条 体育发展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赠、赞助等支出;不得用于弥补部门、单位基本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与体育事业、产业发展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三条 体育发展资金年度预算执行完成后,市体育局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对照事先确定的绩效目标进行绩效自评,撰写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报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管理需要对自评情况进行抽查复核。市体育局、市财政局根据管理需要可分别对专项资金进行重点评价。
第三十四条 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结果与预算编制相挂钩,作为改进管理、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并作为编制中期财政规划、调整支出结构和完善政策制度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五条 体育发展资金原则上应于当年形成支出,结转结余及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资金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市体育局、市财政局按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部门管理职责公开除涉密资金外的相关信息。市财政局主要公开专项资金目录、资金管理制度和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结果,市体育局主要公开专项资金任务清单和具体支出政策、项目申报指南、资金分配因素和分配结果、相关绩效信息等。
第三十七条 市财政局、市体育局应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对体育发展资金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查出的问题,按照“谁审批、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合理确定责任主体,并按要求组织整改。
第三十八条 对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体育发展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市体育局和各区、市(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关于《威海市市级体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现将《威海市市级体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根据《山东省省级体育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文资〔2019〕 1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草拟了《威海市市级体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征求意见稿。
二、制定依据和起草过程
依据《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54 号)、《山东省省级体育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文资〔2019〕 13号)、《威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威政办发〔2017〕 12号)、《威海市市级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威政办字〔2019〕4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
为了做好《办法》的起草工作,我局学习借鉴了有关地市的经验做法,向社会发布公告征求意见建议,并征求了局属相关科室、单位等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最终形成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
三、制定意义
《办法》出台是为加强和规范威海市市级体育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和引导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推动群众体育、竞技体育、体育产业协调发展,加强体育强市建设。
四、主要内容和施行日期
《办法》共六章四十二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专项资金的来源、使用管理原则以及主管部门职和必要性责分工等内容。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明确了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安排形式等内容。
第三章预算编制。明确了专项资金管理模式、预算编制程序等内容。
第四章预算执行。明确了专项资金的分配方式、项目安排及资金分配方案的确定程序、预算执行的相关程序等内容。
第五章资金管理监督。明确了项目资金管理、预算执行进度、绩效管理及审计监督的责任主体、工作规程和违规处理等内容。
第六章附则。规定了市体育局和各区、市(开发区)可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实施时间等内容。
五、其他事项
解读单位:威海市财政局
联系人:张俊习
办公电话:5225360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建议以市财政局文件,联合市体育局共同印发。
按照文件管理要求,我们在威海市财政局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威海市市级体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期限内,未收到有关意见。
特此说明。
威海市财政局
2023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