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威海市东成船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王县文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荣劳人仲案字〔2026〕第1035号),因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视为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因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依照《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荣成市府西路178号荣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431室),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荣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