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江苏锦铭船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2026年7月24日,苗凤武向我局申请工伤认定,称其2025年12月25日,在威海芜湖船厂一厂区分段车间内安装圆管时,圆管突然下落,切断手指,我局于2026年8月4日予以受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和《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关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我局于2026年8月4日向你单位邮寄了《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鲁371000工伤受理(2026)554号)》和《工伤认定申请限期举证通知书(鲁371000工伤举证(2026)554号)》,你单位拒收、退回邮件。现我局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鲁371000工伤受理(2026)554号)》和《工伤认定申请限期举证通知书(鲁371000工伤举证(2026)554号)》。你单位自收到本公告之日起20日内向我局提交该申请人是否属于工伤的相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我局将依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和我局调查材料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631-5190861
特此公告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