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张家港保税区欣威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谢旭峰与你单位工资劳动争议一案(荣劳人仲案字〔2026〕第296号)现已审理终结,依法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由你单位于本裁决生效之日支付谢旭峰工资差额9413元;驳回谢旭峰超过该数额部分的仲裁请求。因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依照《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逾期不申请撤销的,本裁决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荣成市府西路178号 荣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楼433室),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荣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