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诚阳(威海)法律服务有限公司:
张思浓、程鑫禹、蒋佳敏、修娴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件已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威经劳人仲案字〔2025〕第71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你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工资分别为张思浓4469.23元、程鑫禹4584.62元、蒋佳敏2700元、修娴5400元;驳回申请人超过该数额部分的仲裁请求。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对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202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