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威海合庆达新材料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马昌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威文劳人仲案字〔2025〕第654-1号),因2025年11月3日9时庭审时,马昌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撤回仲裁申请,2025年11月3日本委依法作出仲裁决定书。因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决定结果如下:申请人马昌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决定书(地址:威海市文登区世纪大道84号十楼1011室),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威海市文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