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威海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张写韬诉贵公司的威经劳人仲案字[2025]第788号劳动争议案件,已依法终局裁决公司支付防暑降温费643.8元、经济补偿金5000元(合计5643.8元),因邮寄、电话联系等方式均无法送达裁决书,现依照《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不服裁决结果,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撤销。
特此公告。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2024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