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荣成市顺润信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姜保华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荣劳人仲案字〔2025〕第1458号),现已审理完结,裁决由你单位于本裁决生效之日向申请人姜保华支付工资14825元、医疗费6285.0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5.94元、护理费787.48元、鉴定检查费276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7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3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827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6552元。因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依照《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逾期不申请撤销的,本裁决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荣成市府西路178号荣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433室),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荣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