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威海弘硕物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史俊杰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威文劳人仲案字〔2025〕第808号),已审理终结,2026年1月20日依法作出仲裁裁决书。因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裁决结果如下:由被申请人威海弘硕物流有限公司向史俊杰支付经济补偿18000.00元、带薪年休假工资5149.48元、防暑降温费720.00元、加班费2942.56元,并确认2021年8月至2025年10月31日史俊杰与你单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史俊杰的其他仲裁请求。你单位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威海市文登区世纪大道84号十楼1011室),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威海市文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