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威海市嘉荣家居有限责任公司:
王丽春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件已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威经劳人仲案字〔2026〕第4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你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丽春2025年3月至9月工资11000元、2024年10月28日至2025年9月14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42000元;驳回王丽春的其他仲裁请求。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2026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