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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威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17/05/16 1.7w 阅读 230 点赞

关于公开征求《威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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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7-05-11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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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快推进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工作,落实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扩围认定,市科技局研究起草了《威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5月17日前,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科技局提出意见和建议。

           联系电话:5818652


    威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关于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2号)的规定,开展我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威海市科技局会同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联合组成威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1.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确定我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工作方向与原则,负责指导我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负责制定、修改或补充威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2.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发文认定,认定企业名单及时报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山东省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3.复核、裁决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与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重大事项申请,协调、解决我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与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事项问题;

      4.认定机构各成员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关于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2号)的各项规定,切实搞好沟通与协作,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经各成员部门沟通后要及时逐级反映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山东省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

      第三条 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以下称“市认定办”),由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相关人员组成。市认定办设在市科技局,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受理和组织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年审等工作;

           2. 负责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专家的推荐工作。认定机构组成单位推荐熟悉《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附件1)所列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范围及相关政策的专家,经认定机构批准后,参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评审工作;

      3.负责对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有关举报,对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企业,如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及时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对在认定工作中出现违规行为的有关单位或人员予以相应处理;

           4.负责接受企业或主管税务机关等提出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复核申请,并进行复核,复核产生重大分歧的,报认定机构研究处理;

           5. 负责组织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等事宜;

      6.承办认定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应加强所在区域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宣传、咨询与培训等服务工作,做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的汇总推荐工作。

      第五条 建立认定信用制度。对认定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企业和参与认定的专家等相关人员予以记录,并作出相关处理。

      第六条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按照国家税收规定享受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暂停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提请市认定办复核。

      第七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附件1)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2.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威海市行政区域内;

      3.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4.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5.企业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附后)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6.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以及服务贸易类,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7.重点支持世界500强服务企业在我市设立企业法人,进驻服务贸易类特色园区,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

      第八条 申请企业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填写并打印《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表》(附件2);

           2.企业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综述(1000字左右),提纲如下:

      (1)企业的基本情况;

      (2)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研发活动情况;

      (3)企业提供服务、经营管理情况;

      (4)企业发展前景与规划;

      (5)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与竞争优势;

      (6)客户对服务增值性评价。

           3.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4.经审计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告。

      5.企业生产经营所在地的证明材料,企业工作场所证明复印件(企业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6.企业上一年度技术先进服务业务收入以及离岸外包收入表,企业上年度销售服务合同、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协议书等材料,其中离岸外包业务需提供银行结汇或外汇收入核销等外汇收入证明(需提供离岸外包占企业当年总收入35%以上的票据)、在岸外包业务需提供销售或服务发票(需提供离岸和在岸外包收入总额之和占企业当年全部收入50%以上的票据)复印件;

      7.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提供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及技术合同文本,非技术服务类企业不需要提供。
      8.企业员工花名册(注明员工学历结构、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人员情况并与企业员工花名册对应),企业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单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9.选择填报其它佐证材料。如: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或研发能力、开拓国际市场佐证材料、企业或产品的获奖证书、国际服务资质认证、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客户评价证明、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获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证明、获省部级以上服务贸易认证奖励情况等。

      第九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程序:

      1.企业自我评价。凡申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企业,遵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关于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2号),对照本办法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

           2.申报材料准备。申报企业需填写《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同时按照申报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并将材料报送至所在区市、国家级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经初步审查并提出意见后于7月底前报送市认定办。市认定办原则上在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后60个工作日完成认定工作。

           3.组织审查与认定。市认定办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和审查意见后,组织专家(评审专家由财务专家和技术专家7人以上组成,其中财务专家2—3人,技术专家5—6人)开展评审工作,出具评审意见。市认定办确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名单,并在市科技局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

      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并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共同研究处理并书面答复异议人;公示无异议的,由上述单位联合发文认定。

           4.备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自认定之日当年起有效。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持认定文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认定企业名单及时报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山东省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5.年审。为对经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做好跟踪管理,要求企业须在被认定次年起的每年7月底以前,向市认定办提交资格年审申请表(附件4),逾期未提交或提交后发现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将提请认定机构及时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十条 罚责

      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资格:

      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2.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3.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4.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取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企业,2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参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其所承担工作负有诚信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及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止。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将依据事实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附件:

           1.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

           2.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推荐表

           3.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专家评审意见表

           4.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年审申请表


           一、起草目的

           为加快推进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工作,落实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扩围认定,市科技局起草了《威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相关依据

           《关于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2号)。

           三、起草过程

           2016年11月,财政部、商务部等中央五部委下发《关于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明确将威海市纳入全国15个新增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适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为抓好优惠政策落实,激励企业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促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发展,经与市商务局等部门积极沟通衔接,由我局负责,在广泛借鉴先行先试地区经验做法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威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完成后,发至市科技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征求意见,同时向市发改委、财政局、商务局、国税局、地税局等5个市直单位多次征询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4月19日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了该《办法》(会议纪要附后)。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一条,对我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对象和范围、认定机构和条件、认定程序、税收优惠政策、监督管理等五方面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我局对制定的《威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17年5月11日至5月17日,通过威海市政府官方网站(http://www.weihai.gov.cn/)和市科技局官方网站(www.whstc.gov.cn)发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截止5月17日,未收到有关意见与建议。

                                                                                                                 威海市科学技术局

                                                                                                                   2017年5月19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