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威海市财政局关于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标准的通知 (草稿)》公开征求意见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威海市财政局关于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标准的通知 (草稿)》公开征求意见
鉴于日前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调整了城市道路占用收费标准,我市转发的原省城乡建设委员会、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制定城市道路占用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价涉发(1994)185号)同时废止。为保证政策的有效衔接,需对我市转发鲁价涉发(1994)185号文件时制定的户外广告费相关政策予以重新明确。根据省有关规定,我委拟定市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继续按现行标准执行,起草了《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威海市财政局关于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草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所提意见请通过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于2019年4月4日下班前反馈至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通讯地址:威海市高山街70号104室威海发改委价格管理科(邮编:264200);
联系电话:5231419;
联系邮箱:sfgl@wh.shandong.cn
附件:1、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威海市财政局关于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草稿)
2、《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威海市财政局关于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草稿)》起草说明
3、政策依据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3月26日
附件1: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威海市财政局
关于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草稿)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环翠区发展改革局、国家级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鉴于我市转发的原省城乡建设委员会、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制定城市道路占用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价涉发(1994)185号)业已废止。为保证政策的有效衔接,需对我市转发鲁价涉发(1994)185号文件时制定的户外广告费相关政策予以重新明确。根据《山东省定价目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建设厅工商局〈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55号)、原《山东省物价局 财政厅关于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06〕99号)规定,经研究,确定市区(环翠区、国家级开发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继续按现行标准执行,即:对占用城市公共空间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按设置版面面积每平方米每昼夜0.1元征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管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 月 日。原《威海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财政局 物价局转发省城乡建设委员会、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制定城市道路占用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威价综费字〔1994〕第31号)同时废止。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威海市财政局
2019年3月14日
附件2: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威海市财政局关于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草稿)》起草说明
一、政策出台背景
日前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调整了城市道路占用收费标准,我市转发的原省城乡建设委员会、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制定城市道路占用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价涉发(1994)185号)同时废止。为保证政策的有效衔接,需对我市转发鲁价涉发(1994)185号文件时制定的户外广告费相关政策予以重新明确。
二、政策主要内容
根据《山东省定价目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建设厅工商局〈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55号)、原《山东省物价局 财政厅关于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06〕99号)规定,确定市区(环翠区、国家级开发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继续按现行标准执行,即:对占用城市公共空间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按设置版面面积每平方米每昼夜0.1元征收。
三、其它要求
1、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管理。
2、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 月 日。
附件3:
政策依据
1、《山东省定价目录》: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建设厅、工商局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5]55号):城市户外广告有偿使用收入是政府通过出让公共资源经营权而取得的收入,是城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一部分,属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纳入财政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威海市财政局
关于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草稿)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环翠区发展改革局、国家级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鉴于我市转发的原省城乡建设委员会、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制定城市道路占用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价涉发(1994)185号)业已废止。为保证政策的有效衔接,需对我市转发鲁价涉发(1994)185号文件时制定的户外广告费相关政策予以重新明确。根据《山东省定价目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建设厅工商局〈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55号)、原《山东省物价局 财政厅关于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06〕99号)规定,经研究,确定市区(环翠区、国家级开发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继续按现行标准执行,即:对占用城市公共空间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按设置版面面积每平方米每昼夜0.1元征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管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 月 日。原《威海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财政局 物价局转发省城乡建设委员会、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制定城市道路占用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威价综费字〔1994〕第31号)同时废止。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威海市财政局
2019年3月14日
日前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调整了城市道路占用收费标准,我市转发的原省城乡建设委员会、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制定城市道路占用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价涉发(1994)185号)同时废止。为保证政策的有效衔接,需对我市转发鲁价涉发(1994)185号文件时制定的户外广告费相关政策予以重新明确。
无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