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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威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19/09/06 7.1k 阅读 420 点赞

关于《威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章来源: 威海市司法局
时间: 2019-08-07 09:30
点击次数:
公告内容
草案内容
草案解读
征集结果反馈

    为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市文化和旅游局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威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为了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市司法局将草案送审稿及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19年9月7日前通过信件、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司法局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讯地址:威海市统一路406号

    联系电话:5897300  

    传    真:5897807

    电子邮箱:fzbfzk@wh.shandong.cn


    附件:

    1.威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

    2.说明



    威海市司法局

    2019年8月7日

    威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doc

    说明.doc


    关于《威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办法

    (草案送审稿)》的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近年来,国家、省积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工作,2011年6月1日,国家正式颁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山东省于2015年12月颁布施行了《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随后省内泰安、菏泽也先后颁布了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为非遗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政策保障。为推动我市非遗保护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原市文广新局于2017年启动了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调研工作,调研结果发表于《威海发展研究》(2018年第五期)。调研显示,随着非遗保护工作的不断发展,我市在非遗政策制定、资金保障、体制机制、考核监督等方面均存在薄弱环节,亟需制定我市非遗保护政策。

    二、起草过程

    为加强非遗保护工作,我市先后在市级成立了威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设在市群众艺术馆),在各区市文化馆成立了相应的保护中心。随着非遗保护工作的推进,我市已成功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2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28项、国家级非遗传承人1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9人。现已公布六批114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四批68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人,荣成市被省文化厅批准为省级海洋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目前正在申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威海芸祥绣品有限公司、荣成泰祥食品有限公司、恒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先后被公布为省级非遗生产性保护基地、乳山市乳山寨镇获2018年非遗助力脱贫乡村振兴典型乡镇,我市非遗保护取得了良好成效。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非遗保护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为制定我市非遗保护政策打下良好基础,市文广新局于2017年启动了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调研工作,先后对各区市非遗保护情况以及省内部分城市非遗保护工作进行了了解,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起草完成了《威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草案)》,经局党委会研究后将名称修改为《威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办法(草案)》,起草过程中与市司法局进行了多次论证,随后征求了政府有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进行了研讨、经法律顾问审查,公开征求了公众意见,并对相关意见进行了相应的修改,经市文旅局党委会研究同意,形成此《办法》草案。

    三、制定的主要依据和参考资料

    《办法》草案在制定过程中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为依据,参照了省内《泰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办法》、《菏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以及省外《郑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常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相关规章政策等。

    四、公开征求意见及部门意见协调情况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我局就《办法》草案征求了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体育等相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均表示无意见。同时我局还征求了相关专家、法律顾问的意见,通过网站公开征求了公众意见。相关意见及采纳情况我局进行了专门整理,材料附后。

    五、主要内容

    《办法》草案共二十九条,主要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制定的依据、名词解释、适用范围、部门职责等,主要参照非遗法和省条例制定。二是非遗保护工作具体要求,参照省条例和各兄弟城市政策法规规定,结合我市非遗保护实际及调研发现的问题,对相关条款进行了细化明确,主要设定了非遗保护涉及到管理分工、人员配备、非遗保护实际要求、宣传等内容。三是明确了退出机制具体程序及实施部门。四是法律责任。对弄虚作假、不履行义务、破坏非遗实物或场所等行为设定了处罚条款。

    本办法在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在以下方面进行了创新。一是第八条将省条例第六条“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队伍建设”明确为“各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设置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二是第十一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明确为“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研究、展示、传承、收藏、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并将“志愿服务”内容列入其中;三是第十三条将评审约定俗成的做法明确要求为“各级政府机关不得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单位”;四是第十四条明确了公民反映非遗线索建议,主管部门需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反馈当事人。五是第十七条要求各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每年对属地各级非遗项目保护单位及传承人进行一次走访,形成年报后提交市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六是第二十条明确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难以履行传承义务的,原代表性传承人可以被认定为荣誉传承人,不再享受传承人权利。七是第二十一条加入“支持和鼓励中小学校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普及纳入地方课程及校本课程,组织开展非遗研学活动”等内容。八是第二十四条在《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四十三条违规处理的基础上,加入“并将其纳入失信主体名单”内容。



    无意见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