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威海市居住地申办低保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0年我市成功入选全国社会救助改革创新试点单位,具体项目为居住地申办低保等社会救助。为切实做好居住地申办低保试点工作,扎实提升我市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能力,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威海市民政局起草了《威海市居住地申办低保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21年5月29日前通过信件、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讯地址:威海市文化中路85号
电子邮箱:mz_shjzk@wh.shandong.cn
联系电话:0631-5895605
传真:0631-5895616
威海市居住地申办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居住地申办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救助改革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威海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等文件,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实施居住地低保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发挥兜底保障基本作用。
(二)居住地低保政策与其他社会政策相衔接,提高综合社会救助效能。
(三)政府保障与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
(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规程,服务规范。
(五)城乡统筹,应保尽保,动态管理。
(六)公开、公平、公正、公信。
第三条 经县级人民政府授权,县级民政部门可将居住地低保审批权委托下放到镇(街道)实施,村(居)委会协助做好居住地低保申办相关工作。居住地参照《威海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认定申请对象的家庭财产和收支等情况。
第四条 各级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加强居住地低保管理,完善居住地低保资金保障机制,将居住地低保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居住地低保工作健康运行。
第五条 发挥各级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职能,各级民政部门牵头协同各成员单位健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为居住地申办低保试点提供信息支持。
第二章救助对象
第六条本市户籍困难群众在市域内其他辖区居住的,需实际居住满半年以上,且能提供房产证(租房合同、居住地社区内人员证明)。
第七条市外省内户籍且在本市辖区居住的困难群众,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①共同生活的成年家庭成员均持有我市居住证满1年以上;
②至少有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居住地连续缴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1年以上且处于正常缴费状态,补缴年限不计算为连续缴费时间;
③至少有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且截至申请之日起仍有未执行合同期1年以上。
第八条省外户籍(含港澳台)且在本市辖区居住的困难群众,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①共同生活的成年家庭成员均持有我市居住证满1年以上;
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除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以外,全部在居住地连续缴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1年以上且处于正常缴费状态,补缴年限不计算为连续缴费时间;
③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除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以外,全部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1年以上,且截至申请之日起仍有未执行合同期1年以上。
第九条 拟申请居住地低保的人员,认为符合以上对象认定范围的,其家庭成员应共同签订《威海市城乡困难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诚信承诺及委托授权书》,可在居住地镇(街道)通过“威救你”社会救助综合信息平台进行经济信息核对,居住地镇(街道)同步对缴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状态进行核查,15个工作日将居住地的经济信息核对情况和保险缴存情况告知拟申请人。凡符合居住地经济信息核对认定标准的,可在居住地镇(街道)申请。
第三章 经办流程
第十条申请人按规定向居住地镇(街道)提交必要的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租房合同(房产证、社区内人员证明)、劳动合同、收入及刚性支出等相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受理低保申请的镇(街道)要当面出具《居住地申请低保受理告知书》。
第十一条居住地镇(街道)与户籍地镇(街道)建立协办机制,居住地镇(街道)汇总整理申请人经济信息核对情况及《居住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等电子信息档案,通过市级“威救你”社会救助综合信息平台上传至省级、部级社会救助信息系统。
申请人家庭成员有多个户籍地的,其电子信息档案同步发送至相应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或镇(街道)。
第十二条属于市域内户籍人员的,户籍地无需重复经济信息核对,由居住地镇(街道)与户籍地镇(街道)在5个工作日内同步完成入户调查,户籍地镇(街道)同期反馈入户调查情况。
属于市外省内户籍的,居住地镇(街道)将其电子信息档案通过省级社会救助信息系统转发至申请人户籍地镇(街道),由户籍地镇(街道)协同开展经济信息核对和入户调查工作。
属于省外户籍的,居住地镇(街道)将其电子信息档案通过省级、部级社会救助信息系统转发至申请人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由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组织开展经济信息核对和入户调查工作。
第十三条户籍地按照协办规程,准确反馈申请人的经济信息核对和入户调查情况。户籍地未建立银行、保险机构金融资产核对机制的,或20个工作日内未提供经济信息核对和入户调查情况的,居住地对申请人的低保申请不予审批。
第十四条 居住地镇(街道)汇总整理申请人的申请证明、居住地与户籍地的经济信息核对及入户调查情况,在1个工作日内组织居住地村(居)两委评议。
第十五条居住地镇(街道)参照村(居)两委评议情况,对申请低保材料进行审核。拟批准的由居住地镇(街道)公示5个工作日。有异议的,应当由居住地镇(街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重新公示、审批。无异议的由居住地镇(街道)在公示期满后2个工作日内批准,在省级社会救助信息系统中标注为居住地申办低保对象,并将低保对象电子信息档案及时反馈至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或镇(街道)。市域内户籍人员审批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市域外户籍人员审批时限不超过3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对于不予批准低保对象,居住地镇(街道)应当及时出具不予批准告知书,并及时反馈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或镇(街道)。
第十七条 拟批准的低保对象为市域内户籍的,纳入户籍地城乡低保,自下月起享受户籍地低保政策,由户籍地发放低保金。拟批准的低保对象为市域外户籍的,纳入居住地城乡低保,自下月起享受居住地低保政策,由居住地发放低保金。
第四章救助政策
第十八条医疗类救助。
(一)职工救助。为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家庭按一定比例给予医疗救助。
(二)小天使基金。为符合条件且需要治疗、移植的白血病患儿提供小天使基金救助。
(三)天使阳光基金。为符合条件且需要手术治疗的心脏病患儿提供天使阳光基金救助。
(四)困难家庭救助。为无力支付大额医疗费、白血病、造血干细胞器官、遗体、捐献等困难家庭提供困难家庭救助。
(五)残疾儿康复救助。为符合条件的听力残疾儿童实施人工耳蜗植入救助手术,为符合条件的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救助手术,为有辅助器具需求的残疾儿童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为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提供康复训练等服务。
(六)疾病应急救助。为在我市发生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提供在医疗机构急救期间所产生的“紧急、必须、基本”费用应急救助。
(七)参保补贴。按居民一档缴费标准给予参保补贴。
(八)住院医疗救助。合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负数额按规定比例给予住院医疗救助。
(九)门诊慢性病救助。为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提供门诊慢性病救助。
(十)大病倾斜政策。困难人员居民大病保险单独补偿范围特药及其他合规医疗费用按不同比例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教育类救助。
(一)助学救助。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高中(含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阶段(含研究生)以及接受特殊教育的每生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一定金额。
(二)义务教育学生生活补助。按规定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及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每生每年提供不同标准的生活费补助。
(三)义务教育农村乘班车补助。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乘班车费用。
(四)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一定标准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五)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残疾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按规定标准免除学杂费。
(六)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一定标准的国家助学金。
第二十条住房类救助。
(一)供暖减免。按规定对相应区市的城市低保对象减免部分供暖费用。
(二)住房租赁补贴。为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按规定提供住房租赁补贴。
第二十一条就业类救助。
(一)职业培训补贴。困难职工家庭成员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每人每年累计救助不超过金额且不超过个人承担部分。
(二)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符合条件的本市就业转失业人员、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驻威在校大学生、农民工创办个体工商户的,可申领一定金额的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
(三)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创办小微企业的,可申领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
(四)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就业且符合其他条件的创业者,可根据岗位数量按标准申领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五)一次性场地租赁补贴。租用独立经营场地创业且符合其他条件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和驻威高校在校大学生,可申领一次性场地租赁补贴。
(六)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低保、特困等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毕业生,可按不同标准申领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七)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免费参加政府补贴类职业技能培训,每人每年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一年内不可重复参加。在参训期间可按规定享受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二十二条 司法类救助。
法律援助。为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群众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公民经济困难标准按照接受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社保类补贴。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经本市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威海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灵活性就业并按规定进行灵活就业登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可申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第二十四条金融类救助。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及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含教育培训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形式创业的,或有实际创业项目的城乡劳动者,可按规定标准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创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含教育培训机构)或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及各类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且合伙人、组织成员均符合借款人条件,可按规定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第二十五条水费减免。
低保家庭每户每月免收部分水费。
第五章服务保障
第二十六条强化各级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职能,建立指挥有方、运转高效的居住地申办低保工作机制,运用“一事一议”等工作方法,做好各项配套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
第二十七条各级民政部门要通过主动发现机制,织密扎牢兜底保障网,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保障力度,确保资金通过“一本通”按时发放。各部门的各项配套救助政策所需资金,原则上市域内户籍的,由户籍地负担,市域外户籍的,由居住地负担。各社会救助职能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经济信息核对和相关配套政策保障等工作,确保精准核对、精准施策、精准救助。
第二十八条镇(街道)是低保对象档案管理的主体,居住地与户籍地分离的低保档案,及时上报各区市民政部门备案,实行分级管理和分类备案。
第二十九条 居住地镇(街道)低保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对本市户籍在市域内居住的低保家庭,由户籍地镇(街道)负责定期复核,居住地镇(街道)要配合户籍地镇(街道)做好入户调查等工作;对市域外户籍纳入我市低保家庭,由居住地镇(街道)负责定期复核,及时调整低保金额度并反馈户籍地民政部门。
第三十条 居住地镇(街道)加强与低保对象的联系,居住地低保对象迁往其他区域居住或返回户籍地居住超过1个月的,居住地镇(街道)应与当事人核实确认后,告知其本人在新居住地镇(街道)或户籍地重新申请低保。居住地镇(街道)、新居住地镇(街道)或户籍地镇(街道)应相互告知,及时取消、接续当事人的低保资格或由当事人重新申请低保。
第三十一条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相关条款,申请人、居住地和户籍地提供不实经济信息核对和入户调查等情况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
威海市居住地低保申请表
(2021版)
申请事项:£城市□农村
£最低生活保障 □支出型低保
申请地:区(市)镇(街)村(居)
户主姓名:联系电话:申请日期:
户籍地址:
现居住地址:
社会救助档案编号: 身份证号
审批后给予保障类型:根据申请事项内容填写
低保证号: DB/ZC/+C/N+身份证号
威海市民政局监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为威海市居住地低保申请表,凡符合居住地经济信息核对认定标准的,可在居住地镇(街道)申请居住地低保,按要求填写有关内容。
二、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不得涂抹,根据情况在方框□打“√”选择,无填写内容划“—”。
三、《威海市居住地低保申请表》的社会档案编号、审批后给予保障类型、低保证号,由工作人员根据相关要求填写。低保证号统一采用“社会救助类型前两位首字母(低保DB、支出型低保ZC、特困TK)+城市或农村首字母(C/N)+申请人18位身份证号码”的格式进行编码。
四、《居住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由申请人如实填写,并提供《居住地申请低保相关证明材料》所涉及材料。
五、《居住地申请低保受理告知书》《关于商请户籍地协同开展经济信息核对和入户调查的函》由申请人居住地镇(街道)填写。
六、《户籍地协同走访入户调查表》《户籍地协同经济信息核对情况表》由申请人户籍地协同开展相关工作并填写。
七、《居住地申请低保对象入户调查表》、《居住地村(居)两委评议记录表》由镇(街道)组织村(居)两委共同填写。
八、《居住地申请低保家庭核查公示表》、《居住地申请低保家庭审批表》、《居住地申请低保不予批准告知书》、《居住地低保资金调整(停发)告知书》、《居住地低保动态管理记录表》由镇(街道)工作人员填写。
九、《居住地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社会救助备案表》由备案人员和镇(街道)经办人员填写。
十、《相关部门及社会力量参与居住地低保服务表》由相关人员填写,镇(街道)工作人员负责录入系统。
十一、本申请表由镇(街)存档,内容填写完善并按捺指纹后由镇(街)上传系统备案。
社会救助档案目录
序号 | 内容 | 页码 | 备注 |
1 | 居住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 | 1-2 | 申请受理后 转户籍地 |
2 | 居住地申请低保相关证明材料 | 3 | 申请受理后 转户籍地 |
3 | 居住地申请低保受理告知书 | 4 | 申请受理后 转户籍地 |
4 | 关于商请户籍地协同开展经济信息核对和入户调查的函 | 5 | 申请受理后 转户籍地 |
5 | 户籍地协同走访入户调查表 | 6 | 申请受理后 转户籍地 |
6 | 户籍地协同经济信息核对情况表 | 7 | 申请受理后 转户籍地 |
7 | 居住地申请低保对象入户调查表 | 8-9 | 审批决定后 转户籍地 |
8 | 居住地村(居)两委评议记录表 | 10-11 | 审批决定后 转户籍地 |
9 | 居住地申请低保家庭核查公示表 | 12 | 审批决定后 转户籍地 |
10 | 居住地申请低保家庭审批表 | 13-14 | 审批决定后 转户籍地 |
11 | 居住地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社会救助备案表 | 15 | 审批决定后 转户籍地 |
12 | 居住地申请低保不予批准告知书 | 16 | 审批决定后 转户籍地 |
13 | 居住地低保金调整(停发)告知书 | 17 | 保障情况调整后 转户籍地 |
14 | 居住地低保动态管理记录表 | 18 | 保障情况调整后 转户籍地 |
15 | 相关部门及社会力量参与居住地低保服务表 | 19-20 | 保障情况调整后 转户籍地 |
申请人姓名 | 申请时间: |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 人 | 家庭成员近亲属中有无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或村干部 | □有 □无 | 申请人 照片黏贴处 | |||||||||||||
现居住地址 | 家庭 年收入 | 元 | 申请前一年家庭基本生活必需支出事项 | □因(伤病)元□因(教育)元 □其他(原因)元 □无。年支出元。 | |||||||||||||||
户籍地址 | |||||||||||||||||||
家人户籍地址 | |||||||||||||||||||
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情况 | 姓名 | 年龄 | 性别 | 与申请人关系 | 婚姻 状况 | 居住证时间 | 健康 状况 | 工作单位 职业状况 | 劳动合同签订时间 | 合同未执行时间 | 缴纳养老保险时间 | 缴纳事业保险时间 | 年收入(元) | 身份证 号码 | 备注: 签名并 按捺指纹 | ||||
申请人 | 户主 | ||||||||||||||||||
(一)居住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
(申请人及其近亲属填写)
法定赡(抚、扶)养人信息 | 姓名 | 年龄 | 性别 | 与申请人关系 | 婚姻 状况 | 健康状况 | 工作单位、 职业状况 | 收入 性质 | 年收入(元) | 实际给付年赡(抚、扶)养费 | 身份证号码 | 备注: 签名并 按捺指纹 |
填表说明:1、近亲属(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2、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债券及基金证券、可转换证券等衍生品种。3、建筑面积:按房屋产权证填报。4、房屋性质:自有私房、租用公房、租用私房、临时搭建房、借住房等。5、房屋来源:自购房、自建房、回迁房、承租公房(本家庭无产权房及承租公房的不填此项)。6、婚姻状况:已婚、离婚、再婚、丧偶、未婚。7、健康状况:残疾等级、类别或具体伤病情况。8、职业状况:填写以下分类:(1)老年人(60周岁及以上);(2)在职职工;(3)离退休人员;(4)灵活就业人员;(5)登记失业人员;(6)未登记失业人员;(7)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8)18周岁以下;(9)其他人员。9、劳动合同签订时间、合同未执行年限、缴纳养老保险时间、缴纳事业保险时间,是指在我市的签订、执行及缴纳的时间。
(二)居住地申请低保相关证明材料
按要求提供经济信息核对情况(包括银行、保险机构金融资产核对情况)。 按需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租房合同(□房产证、£社区内人员证明)、□劳动合同、□家庭收入情况、□家庭财产情况、□刚性支出情况、□医生(医院)诊断证明、□购药发票及明细、□院校录取通知书、□学籍证明、□学费发票等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 |
复印件黏贴处 |
(三)居住地申请低保受理告知书
(居住地工作人员填写) (年第号)
现居住区(市)镇(街)村(居)同志:
您于年月日提交的居住地低保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初步申请要求,现予以受理并进入居住地低保审核程序,同时将您提供的居住地申请低保的信息资料反馈户籍地协同开展经济信息核对和入户调查。我们将根据汇总居住地调查及户籍地反馈情况等进行审批。
经办人: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各区市电话):
被送达人(按捺指纹):
受理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1、本通知书仅作为受理证明,与审批结果无必然联系。
2、本决定书一式二份,镇(街)留存一份,被送达人留存一份。
(四)关于商请户籍地
协同开展经济信息核对和入户调查的函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市)
镇(街道):
同志,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口人,其中
的户口簿登记户籍为贵地村(居)人。我们现已受理该困难群众在居住地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申请,请贵单位协同我们对其家庭开展户籍地经济信息核对和入户调查工作,并于20个工作日内将《户籍地协同经济信息核对情况表》《户籍地协同走访入户调查表》反馈给我们!如贵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未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包括银行、保险机构金融资产核对),或无法提供《户籍地协同经济信息核对情况表》《户籍地协同走访入户调查表》,请书面反馈告知。如未按期提供相关情况,我们将对申请人的居住地低保申请不予审批。
望尽快反馈为盼!
山东省威海市区(市)镇(街道)
2021年 月 日
(五)户籍地协同走访入户调查表
(户籍地工作人员填写)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市) 镇(街)村(居) 区(市)联系电话:镇(街道)联系电话:调查时间: 年 月 日 | |||||||||||||||||
申请人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家庭 人口数 | ||||||||||||||
户籍地址 | 户籍地居住地址 | ||||||||||||||||
家庭经济状况 | |||||||||||||||||
家庭基本情况和致贫原因 | |||||||||||||||||
1.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基本情况信息 | |||||||||||||||||
姓名 | 与申请人关系 | 性别 | 婚姻 | 健康状况(残疾等级、类别或具体伤病情况) | 工作单位、 职业状况 | 年收入(元) | 身份证号码 | ||||||||||
2.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家庭信息 | |||||||||||||||||
姓名 | 与申请人关系 | 性别 | 婚姻 状况 | 健康状况(残疾等级、类别或具体伤病情况) | 工作单位、 职业状况 | 年收入(元) | 身份证号码 | ||||||||||
走访入户情况 | 是否与申请材料一致:是□ 否□ 情况说明: | ||||||||||||||||
入户调查人员签字(两人以上): 入户单位(盖章) | |||||||||||||||||
填表说明:1、家庭经济状况:填写家庭收入、财产和生活必需支出等情况。2、义务人家庭困难综合情况:填写造成赡(抚、扶)养人家庭经济困难的主要原因。3、婚姻状况:已婚、离婚、再婚、丧偶、未婚。4、职业状况:填写以下分类:(1)老年人(60周岁及以上);(2)在职职工;(3)离退休人员;(4)灵活就业人员;(5)登记失业人员;(6)未登记失业人员;(7)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8)18周岁以下;(9)其他人员。5、入户单位(盖章):户籍地镇(街道)或区(市)民政部门盖章。
(六)户籍地协同经济信息核对情况表
户籍地反馈协同开展的经济信息核对情况(包括银行、保险机构金融资产核对情况)。请户籍地区(市)民政部门或镇(街道)在经济信息核对情况上盖章。 |
复印件黏贴处 |
(七)居住地申请低保对象入户调查表
(居住地入户调查人员填写)
山东省威海市区(市)镇(街)村(居) 调查时间: 年 月 日 | ||||||||||||||||||
申请人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家庭 人口数 | |||||||||||||||
户籍地址 | 居住地址 | |||||||||||||||||
家庭经济状况 | ||||||||||||||||||
家庭基本情况和致贫原因 | ||||||||||||||||||
1.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基本情况信息 | ||||||||||||||||||
姓名 | 与申请人关系 | 性别 | 婚姻 | 健康状况(残疾等级、类别或具体伤病情况) | 工作单位、 职业状况 | 年收入(元) | 身份证号码 | |||||||||||
2.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家庭信息 | ||||||||||||||||||
姓名 | 与申请人关系 | 性别 | 婚姻 状况 | 健康状况(残疾等级、类别或具体伤病情况) | 工作单位、 职业状况 | 年收入(元) | 身份证号码 | |||||||||||
义务人家庭 困难综合情况 | ||||||||||||||||||
相关部门 及社会力量参与救助详细情况 | 机构名称: 救助时间: 年 月 日 帮扶项目: 服务内容: 直接救助资金元;救助物资元;救助款物价值元。 | 备注: | ||||||||||||||||
家庭是否存在以下情况 | □级残疾人,□智力、□精神、□肢体、□视力、□其他、□多重残疾、 □一户多残。 申请前1年内可支配收入减生活必需支出后的月人均可支配收入: □低于低保标准(符合支出型低保救助),元; □介于低保和低收入标准之间,元。 □住院;□重大疾病;□6个月以上长期吃药;□慢性病; □专科、本科新生;□高中段、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学生。 □建档立卡贫困户;□无以上情况。 其他情况: | |||||||||||||||||
申请人 期盼个性化服务 需求内容 | ||||||||||||||||||
3.是否与申请材料一致:是□ 否□ 说明情况: | ||||||||||||||||||
入户调查人员签字(两人以上): | ||||||||||||||||||
以上入户调查填写情况属实: 被调查家庭成员代表签字(按捺指纹): | ||||||||||||||||||
填表说明:1、家庭经济状况:填写家庭收入、财产和生活必需支出等情况。2、义务人家庭困难综合情况:填写造成赡(抚、扶)养人家庭经济困难的主要原因。3、婚姻状况:已婚、离婚、再婚、丧偶、未婚。4、职业状况:填写以下分类:(1)老年人(60周岁及以上);(2)在职职工;(3)离退休人员;(4)灵活就业人员;(5)登记失业人员;(6)未登记失业人员;(7)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8)18周岁以下;(9)其他人员。5、期盼的个性化服务需求内容:(1)医疗保健类:疾病防治、康复护理、陪诊就医、临终关怀、健康教育、家庭病床等服务;(2)精神慰藉类:亲情慰藉、聊天谈心、协助交友、节假日或纪念日关怀、心理疏导等服务;(3)生活照料类:送餐、做饭、保洁、洗衣、助浴、家政服务等照料服务;(4)文化娱乐类:文艺、体育、棋牌、健身、知识讲座等服务;(5)法律维权类: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司法维权及维护老年人的赡养、财产、婚姻等合法权益的服务。
(八)居住地村(居)两委评议记录表
区(市)镇(街)村(居)
申请人姓名 | 年龄 | 家庭人口 | 保障人口 | 评议时间 | ||||||
评议要求 | 民主评议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居)两委班子成员参加,结合申请人的申请证明、居住地与户籍地的经济信息核对及入户调查情况,进行汇总评议。 镇(街)工作人员人,村(居)两委班子人,应到人,实到人。 □符合/□不符合评议会议要求。 | |||||||||
评议内容 | 1、对申请人户籍状况、家庭财产、家庭收入、家庭支出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属实/□不属实。 2、是否存在以下情况: ①本市户籍的,£未在居住地居住满半年、£且未能提供房产证、租房合同或居住地社区内人员证明。 ②市外省内户籍的,共同生活的成年家庭成员£有未持有我市居住证满1年以上;£未有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居住地连续缴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1年以上£且处于正常缴费状况;£未有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且截至申请之日起仍有未执行合同期1年以上。 ③£省外户籍的,共同生活的成年家庭成员£有未持有我市居住证满1年以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除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以外,£有未在居住地连续缴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1年以上£且处于正常缴费状态;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除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以外,£有未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1年以上,£且截至申请之日起仍有未执行合同期1年以上。 ④£故意隐瞒相关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拒绝配合进行家庭状况调查的;□拥有两套及以上产权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4倍;□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同类保障对象的;□法定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从事生产劳动的;□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放弃法定应得赡(抚、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劳务输出的;□参与违法活动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因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造成自身伤害的;□医药费用与诊断证明、检查报告病种、医嘱或用药剂量说明不一致,或用于医疗美容、矫形、保健理疗的;其他情况 。 3、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家庭成员(□有/□无)住院治疗或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等特殊原因,需要家庭成员日常陪护照料而不能参加生产劳动的。金融资产元;(□有/□无)用于维持基本生活生产(□小型/□大型)的□机动车□渔船□农机具辆。家庭12个月内可支配收入元,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其中月赡养费元,子女(□有/□无)赡养能力,(□有/□无)大病、残疾等情况;申请前1年内家庭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为元,其中最早于年月开始产生家庭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为元,12个月内家庭总收入减去生活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元。 | |||||||||
申请人 解释说明 | 申请人陈述情况及对评议事项的答辩、解释或说明: | |||||||||
评议结果 | 经评议认为其□符合/□不符合:□城市 □农村 □低保□支出型低保。 建议£给与/□不给予:£居住地£户籍地£城市□农村□低保 □支出型低保。 不同意申请人申请救助事项的原因: 。 | |||||||||
评议人员签字(按捺指纹): 年 月 日 | ||||||||||
评议记录人签字(按捺指纹): 年 月 日 | ||||||||||
(九)居住地申请低保家庭核查公示表
(居住地工作人员填写)
经批准以下家庭纳入(□居住地、□户籍地、□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型低保)保障范围,现进行公示。
监督电话:
申请人 姓名 | 保障 人口数 | 家庭 人口数 | 拟保障 金额 (元/月) | 居住地所在村(居) |
镇(街)盖章
年 月 日
(十)居住地申请低保家庭审批表
申请人姓名 | 性别 | 民族 | 家庭人口数 | 申请人 照片粘贴处 | ||||||||||||
户籍地 | 身份证号 | |||||||||||||||
居住地 | 所在单位 | |||||||||||||||
保障类别 | □居住地□户籍地 □城市□农村 □低保□支出型低保 | |||||||||||||||
居住地 | 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情况 | □符合救助 □不符合救助 | ||||||||||||||
户籍地 | □符合救助 □不符合救助 | |||||||||||||||
居住地 | 入户调查情况 | □符合救助 □不符合救助 | ||||||||||||||
户籍地 | □符合救助 □不符合救助 | |||||||||||||||
村(居)两委 评议情况 | □符合救助 □不符合救助 | |||||||||||||||
不符合救助的原因: | ||||||||||||||||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 姓名 | 年龄 | 性别 | 与申请人关系 | 婚姻状况 | 健康状况(健康、一般、残疾、伤病情况) | 职业 状况 | 年收入(元) | 身份证号码 | |||||||
非共同生活赡 | 姓名 | 年赡(抚、扶)养费 | 性别 | 与申请人关系 | 婚姻 状况 | 健康状况(健康、一般、残疾、伤病情况) | 职业 状况 | 年收入(元) | 身份证号码 | |||||||
(居住地工作人员填写)
家庭经济 状况 | ||||||
是否为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或村干部近亲属 | ||||||
镇(街) 核查意见 | 依据居住地及户籍地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情况,参照村(居)两委评议,经核查公示无异议: 拟同意将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市) 村(居)家庭口人纳入以下保障: □1、纳入我镇(街道)居住地□城市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支出型低保救助。 □2、因拟保障人员为我市户籍,拟纳入户籍地 □城市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支出型低保救助。 由 区(市)镇(街道)居住地负责保障,人均补助金额为元/(□月□/年),家庭补助金额为元/(□月/□年)。 不同意原因: 年 月 日 | |||||
经办人签名 | 民政办负责人签名 | |||||
镇(街) 审批意见 | 经审核,同意对家庭核查意见,从年月起由□居住地□户籍地执行上述救助标准。 不同意原因: 盖 章 年 月 日 | |||||
审核人签名 | 社会救助领导小组 组长签名 | |||||
填表说明:1、职业状况填写以下分类:(1)老年人(60周岁及以上);(2)在职职工;(3)离退休人员;(4)灵活就业人员;(5)登记失业人员;(6)未登记失业人员;(7)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8)18周岁以下;(9)其他人员。2、家庭经济状况填写家庭收入、财产和支出等情况。
(十一)居住地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社会救助备案表
(居住地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填写)
填表日期:年月日
居住地低保 申请人 姓名 | 性别 | 联系电话 | 家庭住址 | 申请人签字: |
居住地低保 备案人 姓名 | 性别 | 联系电话 | 工作单位与职务 | 与居住地低保 申请人关系(三代以内直系血亲) |
居住地低保备案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镇(街)经办人员签字: 年 月日
(十二)居住地申请低保不予批准告知书
(居住地工作人员填写) (年第号)
现居住区(市)镇(街)村(居)同志:
您于年月日提交居住地低保申请,经调查审核,根据《威海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威海市居住地申办低保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您家庭因: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为_____元/月,超过本市当前(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______元/月的规定;
□家庭财产状况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具体表现为:;
£因户籍地£未建立与银行、£保险机构 金融资产核对机制,户籍地£年月日至 年月日,超过20个工作日未提供□经济信息核对情况、□入户调查情况等相关信息的,我们将不予审批。
£其他原因,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不予批准。
若不服本告知书,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复查申请。
送达人(两人以上):,
被送达人(按捺指纹):
审批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本决定书一式二份,镇(街)留存一份,被送达人留存一份)
(十三)居住地低保金调整(停发)告知书
(居住地工作人员填写) (年第号)
现居住区(市)镇(街)村(居)同志:
因,您因□家庭人均月收入/□家庭财产状况/□居住地/□其他 1 发生变化,根据相关社会救助政策文件规定,经过重新核查认定,决定对您家庭原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额作如下调整:
□增□减:从年月起,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金额由原元/月调整为元/月;月人均保障金额由元/月调整为元/月。
增减原因: 。
□暂停发放:从年月起,对您家庭领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予以暂行发放。经核实确认后将按实际情况予以补发或停止发放。
暂停发放原因: 。
□停止发放:从年月起,对您家庭领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予以停止发放,并予以取消低保。
停止发放原因: 。
若不服上述决定,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送达人(两人以上):,
被送达人(按捺指纹):
审批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本决定书一式二份,镇(街)留存一份,被送达人留存一份)
(十四)居住地低保动态管理记录表
(居住地或户籍地工作人员填写)
入户时间 | 调查人 | ||
调查情况: 调查结论: 调查单位(盖章) | |||
入户时间 | 调查人 | ||
调查情况: 调查结论: 调查单位(盖章) | |||
入户时间 | 调查人 | ||
调查情况: 调查结论: 调查单位(盖章) | |||
入户时间 | 调查人 | ||
调查情况: 调查结论: 调查单位(盖章) | |||
(十五)相关部门及社会力量参与居住地低保服务表
(居住地相关人员填写,居住地镇(街道)工作人员录入系统)
机构(组织)名称 | 负责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帮扶(救助)项目名称 | 服务时间 | 年 月 日 | ||||||||||||||
活动(项目)责任人 | 联系 电话 | 服务周期 | ||||||||||||||
开展的具体 服务内容及取得的社会效益 | □1、直接救助资金元;救助物资元;救助款物价值元。 □2、提供服务; □3、其他:; 达到 目的(效果)。 | |||||||||||||||
服务居住地低保对象信息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 | 居住证 所在地 | 联系电话 | 健康状况 | 对象类别 | 备注:服务内容、小时 | |||||||
参加服务人员信息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服务对象姓名 | 服务内容 | 服务效果 (解决的问题) | 服务专长 | 备注:服务人员、小时 | ||||||||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2020年10月27日,民政部下发《关于开展社会救助改革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20〕114号),涉及我市为居住地申办低保等社会救助改革创新试点项目。该项目实施有助于打造文明城市、筑牢“精致城市·幸福威海”城市形象,提升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能力,吸引更多优质人才来我市干事创业。根据《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威政字〔2020〕55号)、《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室字〔2020〕40号)、《威海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威民发〔2020〕41号)等文件要求,起草了《威海市居住地申办低保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有六章三十二条,在现有低保政策规定的基础上,主要在救助对象、经办流程、救助政策、服务保障等方面进行了创新与规范。
(一)认定救助对象。我们将拟申请低保人员分为本市户籍、市外省内户籍及省外户籍(含港澳台,不含外籍人员)三类。一是本市户籍,需实际居住满半年以上且能提供房产证、租房合同或居住地社区内人员证明。二是市外省内户籍,共同生活的成年家庭成员均需持有我市居住证1年以上,至少有一名家庭成员缴纳三类保险(养老、失业、医疗保险)1年以上、签订劳动合同并且仍有未执行合同期1年以上。三是省外户籍,在市外省内户籍的基础上,要求除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外,全部家庭成员都要缴纳三类保险1年以上、签订劳动合同且仍有未执行合同期1年以上。符合以上对象认定范围,拟申请我市低保的人员,需在居住地镇(街道)进行居民家庭经济信息核对及三类保险核查,符合条件的可向居住地镇(街道)提出低保申请。
(二)优化经办流程。建立居住地与户籍地的镇(街道)协办机制。依托市级“威救你”社会救助综合管理平台和省级、部级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将申请人电子信息档案传输到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或镇(街道)。一是委托户籍地开展经济信息核对和入户调查。属于市域内户籍的,户籍地无须重复经济核对,居住地镇(街道)与户籍地镇(街道)同步开展入户调查,户籍地将入户调查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居住地;属于市域外户籍的,由户籍地镇(街道)按协办规程,在20个工作日内将经济信息核对和入户调查反馈至居住地镇(街道)。如户籍地未建立银行、保险机构金融资产核对机制,或未按期提供经济信息核对和入户调查情况的,居住地镇(街道)不予审批。二是居住地民主评议。居住地镇(街道)汇总申请人的申请证明、居住地与户籍地经济信息核对及入户调查情况,组织村(居)两委评议。四是审核审批。居住地镇(街道)参照村(居)两委评议情况,进行低保审核,符合条件且属于市域内户籍的,纳入户籍地低保,资金由户籍地承担;符合条件且属于市域外户籍的,纳入居住地低保,资金由居住地承担。
(三)明确救助政策。加强社会救助职能部门间的沟通,梳理了当前10个部门单位在医疗、教育、住房、就业、司法、社保、金融、水费等8类29项救助政策,其大部分救助政策已打破户籍限制,凡具有我市落户资格或持有居住证人员均可享受。
(四)加强服务保障。一是强化各级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职能,做好各项配套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二是明确各级民政、财政及其他相关部门职责,协同做好居住地低保工作,确保精准救助、精准施策、精准救助。三是要求居住地镇(街道)低保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加强与低保对象联系,定期核查,居住地低保对象离开居住地超过1个月的,经与当事人核实确认后,及时取消、接续当事人低保资格,或有当事人重新申请低保。
三、决策建议
《暂行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建议以政府文件印发实施。文件正式印发后,将通过网站、政务微信、新闻媒体、新闻发布会等渠道,对我市居住地申办低保政策进行宣传。
截至目前,未收到社会反馈的意见和建议。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们工作的关心支持!
威海市民政局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