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了统筹推进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战略,促进人口和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市公安局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了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因省厅工作要求,此通知需在9月底前发布,本次征求意见公告期为9天,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21年9月25日前通过信件、电话、传真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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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5192330
传真:5192531
威海市公安局
2021年9月17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体制机制,促进人口和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加快城乡融合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7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
实行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凡在我市城镇区域居住、就业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均可按以下途径申请落户。
(一)按居住途径落户。在城镇区域拥有合法产权房屋的人员,可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明(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登记信息材料其中之一),在房屋所在地办理落户。
(二)按租房途径落户。在城镇区域居住在租赁住房的人员,可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登记证明、房屋产权人同意落户承诺书,在房屋所在地办理落户。
(三)按就业途径落户。在城镇区域就业的人员,可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保的证明,在就业地办理落户。
(四)按创业途径落户。在我市城镇区域经商创业的人员,可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等,在创业地办理落户。
(五)按投靠途径落户。有近亲属已在城镇区域落户的人员,可自愿选择投靠一近亲属落户,凭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材料,在近亲属户口所在地办理落户。
(市公安局负责)
二、完善城镇社区集体户制度
健全城镇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按照户口属地化管理的要求,实行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及时将进城落户人员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服务管理。居民在城镇落户时应按照自有房屋、近亲属房屋、单位集体户、房屋租赁处、社区集体户的顺序进行落户。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健全社区集体户制度,及时为既不能登记家庭户又不能登记单位集体户的人员落户提供便利。
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或社区集体户且具有家庭成员关系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依居民申请,为其颁发家庭居民户口簿。
(市公安局负责)
三、畅通入乡返乡落户渠道
(一)拥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活基础的进城落户人员,回原籍农村经常居住的,可将户口迁回原籍农村。
(二)被投靠人在农村具有宅基地使用权和户籍的,投靠人在农村实际居住生活,可以申请办理夫妻投靠、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
(三)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等城镇人员入乡返乡就业创业的,本人不具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件的,可在属地派出所的社区集体户落户。
(四)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毕业生户口在学校集体户的,可自愿选择在城镇落户或回原籍落户。
(市公安局负责)
四、提升人口管理信息化水平
进一步完善威海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以公安户籍信息为基础,持续丰富医保养老、义务教育、卫生健康、婚姻登记、住房保障等数据资源,统一对外提供共享服务,为制定人口发展政策和服务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数据支撑。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电子证照、电子证明、电子档案建设,创新“一次办好”服务模式,打造“智慧户政”户籍服务窗口,推进居民身份证自助办理、户口办理“无纸化” “零跑腿”。(市公安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大数据中心负责)
五、深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建立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与常住人口挂钩机制,以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为载体,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稳步推进城镇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切实保障流动人口持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依法享有城镇公共服务和便利,统一纳入城镇服务管理范畴。(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六、切实保障进城落户农村人口合法权益
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村人口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流转相关权益。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与户籍登记脱钩,对于农村地区立户、迁移户口涉及的拆迁安置、征地补偿以及其他村民待遇问题,由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相关政策规定办理,不再以户口作为依据。(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
七、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引导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责任,全面分析本区域人口现状和未来发展变化趋势,科学评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综合承载能力,细化改革方案,抓好政策实施,落实“人地钱”挂钩机制。公安机关要发挥好牵头组织、统筹协调作用,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和政策衔接,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大宣传解读力度,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着力提升社会公众对改革政策的知晓度,为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意见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年 月 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 月 日
关于《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起草解读
现将《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实施意见》(威政办字〔2021〕52号)的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2021年1月29日,省公安厅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鲁政办字[2020]176号文件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公通[2021]26号),要求各地公安主动会同发改等部门,制定具体可操作的改革措施,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方案,要于2021年10月1日前书面报省厅,工作开展情况纳入考核。
二、起草依据
该文件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通知》《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认真贯彻鲁政办字[2020]176号文件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在全省户籍管理领域推行“1+6”服务模式的通知》等制定。
三、起草过程
市公安局主动与市发改委、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大数据中心等部门会商;及时通过威海市公安局政务网发布征求意见的公告,广泛征求社会意见;通过了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法制支队的合法性审查;经市公安局办公集体讨论通过,现提请司法局备案审查。
四、主要内容
(一)、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实行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凡在我市城镇区域居住、就业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均可按以下途径申请落户。
1、按居住途径落户。在城镇区域拥有合法产权房屋的人员,可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登记信息材料,在房屋所在地办理落户。
2、按租房途径落户。在城镇区域居住在租赁住房的人员,可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登记证明、房屋产权人同意落户承诺书,在房屋所在地办理落户。
3、按就业途径落户。在我市城镇区域就业的人员,可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保的证明在就业地办理落户。
4、按创业途径落户。在我市城镇区域经商创业的人员,可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等在创业地办理落户。
5、按投靠途径落户。有近亲属已在城镇区域落户的人员,可自愿选择投靠一近亲属落户,可凭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材料在近亲属户口所在地办理落户。
(二)、健全完善城镇社区(单位)集体户制度
健全完善城镇社区服务管理,按照户口属地化管理的要求,实行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及时将进城落户人员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服务管理。居民在城镇落户时应按照自有房屋、近亲属房屋、单位集体户、房屋租赁处、社区集体户的顺序进行落户。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社区集体户,及时为既不能登记家庭户又不能登记单位集体户的人员落户提供便利。
户口登记在单位(社区)集体户且具有家庭成员关系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依居民申请,为其颁发家庭居民户口簿。
(三)、畅通入乡返乡落户渠道
1、拥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活基础的进城落户人员,回原籍农村经常居住的,可将户口迁回原籍农村。
2、被投靠人在农村具有宅基地使用权和户籍的,投靠人在农村实际居住生活,可以申请办理夫妻投靠、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
3、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等城镇人员入乡返乡就业创业的,本人不具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件的,可在派出所的社区集体户落户。
4、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毕业生户口在学校集体户的,可自愿选择在城镇落户或回原籍落户。
(四)、提升人口管理信息化水平
进一步完善威海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以公安户籍信息为基础,持续丰富医保养老、义务教育、卫生健康、婚姻登记、住房保障等数据资源,统一对外提供共享服务,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服务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数据支撑。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电子证照、电子证明、电子档案建设,创新“一次办好”服务模式,打造“智慧户政”户籍服务窗口,推进居民身份证自助办理、户口办理“无纸化”、“零跑腿”。
五、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该文件的公布日期是2021年10月21日,施行日期是2021年10月21日。(该文件因为山东省公安厅要求,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通知》,抓紧制定具体可操作的改革措施,报当地政府批准后立即实施。自公布之日未满30日即施行。)
截至9月26日,尚未收到反馈意见。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