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
调查征集调查征集

​关于《威海市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2/07/21 6.8k 阅读 454 点赞

​关于《威海市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章来源: 威海市司法局
时间: 2022-07-15 09:30
点击次数:
公告内容
草案内容
草案解读
征集结果反馈

    关于《威海市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提升涉企行政检查质效,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干扰,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威海市涉企行政检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司法局起草了《威海市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因办法急于出台,需适当缩短征求意见的时间,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22年7月24日前通过信件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讯地址:威海市统一路406号威海市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科

    电子邮箱:fzbzfjdk@wh.shandong.cn

    联系电话:5897608

    威海市司法局

    2022年7月15日


    威海市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草案)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涉企行政检查的科学性、精准性和有效性,更好地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威海市涉企行政检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名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涉企行政检查分级分类监管(以下简称分级分类监管)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下同)在开展涉企行政检查时,根据全省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结果或部门领域内专业型风险分级分类结果,对不同级别和类别的企业,开展差异化监管的执法行为。

    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参照山东省企业信用风险通用指标体系执行,确保与全国分类标准相统一。

    部门领域内专业型风险分级分类结果,由行政执法机关在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或互联网+监管分类基础上自行制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依法在我市登记注册或实际经营的各类企业,包括各类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涉企行政检查活动,适用本办法。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基本原则) 分级分类监管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差异化实施、精准高效的监管原则。

    第五条(职责分工) 市、区(县级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级分级分类监管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完善我市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结果、建设维护信息系统、分析监管数据和组织实施本系统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牵头推进部门间联合分级分类监管工作。

    其他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建立健全部门领域内专业型风险分级分类结果标准和制度,组织实施本系统分级分类监管工作。

    第六条(适用原则) 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卫生健康、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领域中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以及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重点领域,在依法依规实行重点监管的基础上,统筹行业风险分类防控,参考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逐步构建部门领域内专业型风险分类机制,推行部门领域内分级分类监管。

    其他执法领域,可以直接使用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也可以参考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模式,构建部门领域内专业型风险分级分类机制。

    第七条(依法依规) 行政执法机关应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部门职责范围之内开展分级分类监管工作。

    第八条(明确清单)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本级本部门行政检查权力事项清单制定分级分类监管事项清单,清单之外不得开展分级分类监管。

    第九条(优化流程)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布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流程,严格组织实施。

    第十条(检查计划)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本部门行政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分级分类监管计划。分级分类监管计划应当包括检查的依据、事项、对象、频次和时间安排等内容。

    第十一条(运行系统) 行政执法机关依托“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或部门领域内信息平台开展分级分类监管工作。

    第十二条(三项制度) 开展分级分类监管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十三条(禁止性规定) 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以分级分类监管为由,对低风险等级企业疏于监管或对高风险等级企业频繁监管。

    第十四条(通用分类标准和检查频次方式)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结果共四类,由低到高分别为:A类(信用风险低)、B类(信用风险一般)、C类(信用风险较高)、D类(信用风险高)。

    对A类企业,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原则上抽查比例不得超过3%,每年至多实施1次检查。被随机抽中的企业,原则上可通过网络监测、系统监测等途径实施非现场检查,也可采取书面检查措施,实现“无事不扰”;

    对B类企业,按常规比例和频次开展抽查,原则上抽查比例不得超过5%,每年至多实施1次检查。

    对C类企业,实行重点监管,提高监管频次,原则上抽查比例范围为5%—49%,每年实施1-2次检查。

    对D类企业,实行严格监管,原则上抽查比例范围为50%—100%,每年根据监管实际确定检查频次。被随机抽中的企业,严格实行全方位监管。

    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根据行业监管需要,适当调整抽查比例和检查方式。

    第十五条(专业领域监管标准) 适用部门领域内专业型风险分级分类结果开展监管的,由适用部门自行确定抽查检查的频次和方式。

    第十六条(分级分类监管与联合检查) 部门间联合组织分级分类检查的,以发起部门的分级分类标准为准,但需要经其他配合部门确认。

    第十七条(例外情形)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不适用分级分类监管方式开展涉企行政检查:

    (一)根据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要求,已明确监管对象和监管频次的专项检查、临时检查;

    (二)特殊行业和根据问题线索开展的靶向监管;

    (三)其他需要检查的特殊情形。

    第十八条(结果处理)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分级分类监管结果作出不同处理,综合运用说服教育、告知承诺、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督促整改、行政处罚等处理方式进行。

    具备条件的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应当互相推送和充分利用检查结果,作为本机关开展分级分类监管的依据。

    第十九条(依法查办) 行政执法机关对分级分类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通过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移送司法行政机关等方式依法进行惩处。

    第二十条(分级分类监管结果与信用相结合) 分级分类监管结果应全面归集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为动态调整分级分类标准的依据,同步实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的信息共享。

    第二十一条(分级分类监管与包容审慎相结合) 分级分类监管要与包容审慎监管有机结合,对低风险等级企业,在严守安全底线前提下,适当放宽监管标准,可以在行政审批中开通绿色通道、在企业年审中给予便利等。对信用风险高的企业,要有针对性的严格落实监管措施。

    第二十二条(分级分类监管与风险预警相结合)市场监管部门应建立监管预警机制,对短时间内反复出现违法行为且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企业,及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并向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发出风险预警。

    第二十三条(分级分类监管与违法提示相结合)推行分级分类监管工作中,行政执法机关要通过行政约谈、行政提醒、普法宣传等方式适时对企业进行风险提示,提高企业合法合规经营的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分级分类监管与审批监管相结合)在分级分类监管过程中发现的企业风险隐患,行政执法机关要自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提醒函的方式向审批监管部门进行预警提示,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依法处置。

    第二十五条(责任承担)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分级分类监管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根据《威海市涉企行政检查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尽职容错)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分级分类监管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行政责任:

    (一)严格按照分级分类监管要求履行职责到位的;

    (二)企业发生事故,性质上与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检查不存在因果关系的;

    (三)其他依法依规依纪不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  月 日。

    威海市司法局

    2022年7月15日


    《威海市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草案)解读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我市持续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行政执法实践中仍然存在涉企行政检查标准不统一、程序不规范、履职不到位等问题。为从更大范围和程度上减少对企业的检查频次,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干扰,有必要对开展分级分类监管工作进行规范。

    二、决策依据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威海市涉企行政检查管理办法》等文件及相关规定。

    三、出台目的

    规范开展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提升行政执法检查的精准性和靶向性。

    四、重要举措

    (一)明确了分级分类标准和监管频次。办法以企业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联程度为标准,将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卫生健康、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安全生产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的领域以及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重点领域划分为重点监管领域,除此之外的其它领域划分为一般监管领域。对一般监管领域,应当适用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标准,将企业风险由低到高分为ABCD四类。对重点监管领域,应当适用部门领域内专业型分级分类监管标准,具体监管频次和方式由各主管部门根据监管需求自行确定,确保监管的精准性。

    (二)对分级分类监管的方式和例外情形作出了规定。办法规定,除现场检查外,开展分级分类监管,既可以通过网络监测、系统监测等途径实施非现场检查,也可以采取书面检查措施,实现“无事不扰”。另外,办法还规定,为了适应疫情防控等特殊需求,可以适当调整抽查比例和检查方式;在专项检查、临时检查和根据问题线索开展的个别检查等特殊情形下,不适用分级分类监管。

    (三)明确了分级分类监管的原则、流程和监管要求。办法规定,分级分类监管应当遵循依法、精准、高效的监管原则,要依法依规开展并建立监管清单、明确监管流程。监管应当依托“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或部门领域内监管平台开展,在监管中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四)对分级分类监管的结果运用作出了规定。《监管办法》规定,在分级分类监管中发现企业存在问题的,应当通过说服教育、信用约束、行政处罚等方式处理,处理结果应当与信用监管、风险预警、风险提示相结合。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发现企业可能存在或发生违法经营风险的,应当通过约谈、提醒等方式对企业进行风险提示。

    五、关键词解释

    办法所称企业分级分类监管,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对企业开展行政检查时,根据山东省企业信用风险通用指标体系中分级分类结果或部门领域内专业型风险分级分类结果,对不同信用风险级别和类别的企业,开展差异化监管的执法行为。

    威海市司法局

    2022年7月15日


    威海市司法局于2022年7月15日起,通过威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了关于《威海市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截止2022年7月24日,未收到社会反馈的意见和建议。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们工作的关心支持!

    威海市司法局

    2022年8月9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