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关于进一步加强山石资源开发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近年来,国家、省关于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性文件,对山石资源开发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规范我市山石资源开发利用,适应最新政策要求,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对《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山石资源开发管理的意见》(威政办字〔2018〕92号)进行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24年6月11日前通过信件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管科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讯地址:威海市文化中路99号
联系电话:0631—5173070
电子邮箱:whzrjkgk@wh.shandong.cn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5月12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山石资源开发管理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山石资源开发管理,加快推进山石资源规模集约开发,促进绿色矿业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山石资源开发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字〔2018〕79号)、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7部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鲁自然资规〔2023〕6号)等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矿业绿色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为主线,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全面提升资源集约节约开发利用水平,科学调控山石资源供给,推动矿业向规模化、集约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变,形成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可持续的山石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新格局。
二、严格矿产资源规划管控
山石资源开采区要坚持“生态环保优先、绿色健康发展”理念,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分区管理,严格落实“三区三线”以及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公益林、水源地、文物保护等生态环境敏感区空间管控要求,远离县级以上重要交通线、海岸和重要河道湖泊沿线直观可视范围,与周边村庄、居民区、生产生活设施等最短直线距离达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距离要求。采矿权设置要严格遵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生态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合理划定拟出让范围,避免以山脊线划界等造成开采后遗留残山残坡等问题,进一步优化矿业开发布局。
威海中心市区(环翠区、高区、经区、临港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得设置山石资源矿山。但是对历史形成的、恢复治理难度较大、仍具备开采条件的破损山体,在有利于生态环境改善、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市政府同意可以重新设置采矿权。对过去已完成生态修复的山体,不得再设置采矿权。
文登区、荣成市、乳山市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可根据当地及全市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按照“合理布局、控制点数、辐射周边”原则,各设置不多于3处普通建筑用石材(主要用作加工石子,下同)开采区,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开采。饰面用石材资源采矿权的设置审批不受3处开采区条件限制。
为保障国家和省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配套服务的特殊需求,有关区市可有针对性提前做好1—2处普通建筑用石材矿山的另行选址、储量核实等工作。需要调整修编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或生态保护红线的,由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以下简称各区市、开发区)牵头组织论证,依法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备案后,方可实施。
三、严格山石资源采矿权准入
(一)建立联合审查制度。各区市、开发区要建立山石资源采矿权审查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应急、行政审批服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对拟新立山石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批前联合审查,形成集体决策意见,实行“一票否决”。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山石资源开采秩序。
(二)严格规模准入。山石资源开发利用实行资源储量和生产规模双控机制,新建山石资源矿山生产规模要与资源储量相匹配。新建露天开采普通建筑用石材矿山,批准生产规模不得低于50万立方米/年,矿山服务年限和采矿权一次性发证年限原则上均不得少于10年。其他用途山石资源矿山生产规模不得低于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确定的最低开采规模。新建山石资源开采矿山必须整体出让、整体开发,严禁分割出让、大矿小开、一矿多开、一证多点。对历史形成的、恢复治理难度较大、仍具备开采条件的破损山体设置的采矿权,其生产规模和发证年限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四、规范山石资源采矿权出让
各区市、开发区要加强对“净矿”出让工作的组织领导,探索构建“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保障工作经费,做好采矿权“净矿”出让前期工作。普通建筑用石材采矿权出让工作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其他山石资源采矿权的出让及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
从严控制采矿权协议出让,除下述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情形外,其他采矿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一)国务院批准予以矿产资源定向保障的重点建设项目(不包括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国家重点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可以协议方式向特定主体出让采矿权。
(二)普通建筑用石材采矿权深部及外围资源一律不得协议出让。其他山石资源采矿权,需要进行深部扩界的,其深部资源可以协议出让。采矿权协议出让前,应由所在地区市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组织专家就协议出让情形符合性、资源利用合理性以及安全开采等方面开展论证并同意后,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出让结果及相关信息须向社会公示。协议出让的新设采矿权原则上5年内不得转让,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严格采矿权出让收益征收使用管理
山石资源采矿权出让收益由采矿权所在地税务部门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其中,按竞争方式出让采矿权的,起始价按照评估值、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测算值就高确定,采矿权出让收益按竞争结果确定;按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采矿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值、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测算值就高确定。采矿权出让后,首次征收比例为采矿权出让收益的10%,采矿权人可自愿提高首次缴纳比例(不超过20%),也可自愿一次性缴清采矿权出让收益;剩余部分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缴纳时间和期限。矿山生产规模为中型及以上的,均摊征收年限不少于采矿权出让年限的一半;矿山生产规模为小型的,均摊征收年限不少于采矿权出让年限的三分之一;均摊征收年限不得超过矿山剩余服务年限。采矿权出让收益未按时缴纳的,按采矿权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安排适量经费,用于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服务、科技管矿建设、历史遗留矿山治理、购买专用设备和聘请组织专家进行矿业权实地核查,以及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委托第三方测绘机构现场核查年度实际开采规模等费用支出,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正常开展。
六、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一)推动山石资源矿山企业绿色发展。各级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加快推进我市矿业转型升级,实现矿业绿色发展。新设山石资源开采矿山必须符合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要求,已有的山石资源开采矿山,具备建设条件的,2025年底前建成绿色矿山。
(二)强化矿山企业责任落实。矿山企业要严格执行绿色矿山建设规范标准,全面落实企业管理规范化、资源利用高效化、生产工艺环保化、矿山环境生态化、矿地关系和谐化的总体要求,从开采、加工、装运、储备等环节入手,积极采用先进、高效、节能等新技术、设备和工艺,坚决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低效率的装备和工艺。按照“谁开采、谁治理,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制定完备的治理措施,严格落实采矿权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水土流失防治、生态环境修复与土地复垦的主体责任,认真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制度。
(三)加强矿山终了效果管控。矿山企业应统筹考虑采矿权周边生态、人文、村庄、产业等布局因素,结合矿山建设与生产实际,制定并严格落实矿山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年度计划,并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矿山企业应逐年开展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矿区生态修复能够分区、分期的,应当分区、分期进行,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开展阶段验收。在采矿权出让年限届满前停办以及采矿权到期后不再申请延续的,采矿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全部完成修复任务并申请总体验收,总体验收按出让登记权限,由采矿权原批准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开发区是辖区内山石资源开发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加强领导、协调和监督,明确相关部门职责,落实与监管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和经费,研究确定新设采矿权的选址和出让工作,妥善处理好关停矿山的各项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严把山石资源开采准入关,严格执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牵头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切实做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审查把关和监督执行工作,依法查处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矿业秩序。开采山石资源使用林地的,严格执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抓好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等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和创新发展工作,引导相关企业采用先进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公安部门要加强山石矿山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加强对矿区以外道路上普通建筑石材运输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强矿业权出让收益管理,合理安排使用资金,保障山石资源开发管理工作需要。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环境准入,新上及改扩建山石矿山项目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监督采矿权人落实全程控制扬尘噪声污染、矿山废水排放、废弃物堆放等防治措施,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运输矿产品车辆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道路货运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行为,依法查处水路运输中在港口水域以及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违规倾倒行为等。水务部门负责山石矿山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应急部门要严格安全准入,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加强山石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开采企业落实好安全生产相关措施。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开采山石资源的林地审批手续,把好新上山石矿山项目的立项审批关。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符合条件的矿山企业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税务部门负责采矿权出让收益的征收。供电企业要严格审核山石矿山申请材料,做好电力供应及矿山退出关闭后的停电工作,对于违法违规勘查开采山石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主体出具的正式停电文件,由政府有关部门人员在场主导实施,供电企业配合执行行政性停电。
(二)强化监督考核。建立科学的考核制度,夯实层级责任,一级抓一级,确保责任和目标双落实。各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加强对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和第三方评估情况的监督检查。采矿权人未履行法定义务或履行法定义务不到位的,由各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纳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严格落实有关惩戒措施。
(三)落实共同监管。各级要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集中整顿、联合执法等活动,严厉打击违法开采、污染环境、违规生产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规范山石资源开发秩序。对存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得力、工作不到位,造成山石资源开发管理秩序混乱,甚至引发重大安全、环保事故的,严格依法依规追究问责。
本意见自2024年*月*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2*年*月*日。《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山石资源开发管理的意见》(威政办字〔2018〕92号)同时废止。本意见实施前已印发的其他文件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山石资源开发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草案解读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国家、省关于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对山石资源开发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规范我市山石资源开发利用,符合最新政策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对《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山石资源开发管理的意见》(威政办字〔2018〕92号)进行修订。
二、决策依据
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山石资源开发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字〔2018〕79号)
2.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7部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鲁自然资规〔2023〕6号)
3.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3〕79号)
4.《山东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实施办法》(鲁财综〔2024〕13号)
5.《山东省矿山生态修复实施管理办法》(鲁自然资规〔2021〕2号)
三、出台目的
本次修订,对我市山石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划管控、采矿权准入、矿山建设等方面进行规范和指导,有效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推进我市山石矿业转型和绿色健康发展。
四、重要举措
通过现场调研、座谈交流、资料收集等方式,深入研究山石资源开发利用难点、堵点,形成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山石资源开发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从严格矿产资源规划管控、严格山石资源采矿权准入、规范山石资源采矿权出让、严格采矿权出让收益征收使用管理、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保障措施等方面对我市山石资源开发进行规范指导。
五、关键词解释
“三区三线”:城镇空间、农业空间、生态空间三种类型空间所对应的区域,以及分别对应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三条控制线。
“绿色矿山”:在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中,实施科学有序开采,将对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的扰动控制在可控范围内,实现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管理信息数字化和矿区社区和谐化的矿山。
六、重点修订内容
(一)“严格矿产资源规划管控”章节。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7部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鲁自然资规〔2023〕6号)(以下简称6号文)中对历史形成的、恢复治理难度较大、仍具备开采条件的破损山体的采矿权设置进行了最新规定,结合威海中心市区历史遗留破损山体的实际情况,将原文的“威海中心市区(环翠区、高区、经区、临港区)范围内一律不得设置山石资源矿山。”修改为“威海中心市区(环翠区、高区、经区、临港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得设置山石资源矿山。但是对历史形成的、恢复治理难度较大、仍具备开采条件的破损山体,在有利于生态环境改善、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市政府同意可以重新设置采矿权。对过去已完成生态修复的山体,不得再设置采矿权。”
(二)“严格山石资源采矿权准入”章节。6号文中对山石资源矿山的生产规模准入进行了规定,根据最新政策要求,将原文中我市山石采矿权准入规模进行了相应调整,删除了饰面用花岗岩、钠(钾)长石规模要求,修改为“其他用途山石资源矿山生产规模不得低于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确定的最低开采规模。”对历史形成的、恢复治理难度较大、仍具备开采条件的破损山体设置的采矿权,规定“其生产规模和发证年限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三)“规范山石资源采矿权出让”章节。6号文中对矿产资源储量备案管理及协议出让情形进行了重要调整,原文件没有设置“规范山石资源采矿权出让”章节,本次修订新增了该内容。明确了山石资源采矿权的发证及储量备案权限,从严控制采矿权协议出让,规定除两类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情形外,其他采矿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四)“严格采矿权出让收益征收使用管理”章节。《山东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实施办法》(鲁自然资规〔2021〕2号)对采矿权出让收益征收机构、缴纳方式进行了最新规定。将原文中采矿权出让收益征收工作,由“采矿权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征收”修改为“采矿权所在地税务部门征收”,对出让收益征收的首次缴费比例、缴纳期限进行了相应调整。
(五)“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章节。2020年9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山石资源开发管理的意见》进行了修订。根据最新要求,对原文中绿色矿山建设时间进行了调整,由“2020年12月31日前,全市所有保留的在建山石资源开采矿山,必须全部建成绿色矿山。”修改为“新设山石资源开采矿山必须符合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要求,已有的山石资源开采矿山,具备建设条件的,2025年底前建成绿色矿山。”
七、政策解读人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管科 王丽娜,0631—5173070。
关于对《关于进一步加强山石资源开发管理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意见采纳和未采纳理由的说明
近年来,国家、省关于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性文件,对山石资源开发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规范我市山石资源开发利用,适应最新政策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对《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山石资源开发管理的意见》(威政办字〔2018〕92号)进行修订,并于2024年5月12日在威海市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024年6月11日,社会公众未对该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特此说明。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