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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威海市市级破产案件援助基金管理使用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4/06/30 1.9w 阅读 477 点赞

关于公开征求《威海市市级破产案件援助基金管理使用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文章来源: 威海市财政局
时间: 2024-06-21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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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开征求《威海市市级破产案件援助基金管理使用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破产审判配套机制,确保企业依法有序退出市场,保障市法院破产审判工作顺利推进,市财政局会同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草了《威海市市级破产案件援助基金管理使用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24年7月1日前通过信件、传真或电话等方式向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或建议。

           电话:5225360

           传真:5229422

           通信地址:威海市环翠区海滨北路60号


     威海市财政局

    2024年6月21日


    威海市市级破产案件援助基金管理

    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破产审判配套机制,确保企业依法有序退出市场,保障市法院破产审判工作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委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等规定,结合本市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破产案件援助基金(以下简称援助基金),专门用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案件所必需的破产费用支出。

    第二章 基金的设立和使用

    第三条 援助基金的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社会机构或者个人自愿捐助; 

        (三)破产案件援助基金所生的孳息;

    (四)其他合法的资金来源。

    第四条 市财政局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拨付资金专项用于援助基金的设立,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基金的收支及日常管理等工作。援助基金余额低于初始金额30%的,市财政局视实际情况适时补充。

    第五条威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设立破产援助基金,破产案件需要支付相关破产费用,应优先使用威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案件援助金,其不足时启用本援助基金。

    第六条 援助基金用于支付下列破产费用:

        (一)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二)印章刻制费、公告费、档案保管费、邮寄费、交通费等工作费用;

        (三)召开债权人会议的费用、聘用其他工作人员的费用;

        (四)管理人报酬;

        (五)应当支付的其他破产费用。

    第七条 破产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人可以向审理破产案件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援助基金使用申请:

        (一)债务人无财产支付破产费用,且无利害关系人自愿承担的;

        (二)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且无利害关系人自愿承担的。

    第八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援助基金审批小组,负责审查援助基金申请是否符合条件。审批小组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庭、财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相关负责人组成。 

    援助基金审批小组会议由破产审判庭召集和主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九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援助基金审批小组根据破产案件繁简程度和管理人履行职责等情况,决定是否给予援助,并确定援助额度。 

        每件无产可破案件的管理人报酬不得超过2万元,管理人报酬以外的其他破产费用按照实际支出金额审核拨付,援助总额一般不超过5万元;对于财产线索特别分散、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援助总额可适当提高,但其中用于支付管理人报酬的援助基金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援助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第三章基金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条 管理人认为符合申请使用援助基金条件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后15日内向审理本破产案件的合议庭提交破产费用援助基金使用申请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债务人基本情况及财产状况;

        (二)破产费用组成及支付情况;

        (三)申请援助基金的金额及理由,需支付多项破产费用的,应逐项写明申请援助基金的费用名称及该项费用的申请金额;

        (四)管理人基本信息及履职情况;

        (五)管理人收款账户名称、开户行及账号;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内容。

        前款规定的记载内容,应一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管理人应一并提交援助基金使用承诺书,承诺提供的全部材料真实、合法,并承诺在援助基金使用后,如出现新发现破产财产或追回破产财产等情形的,依法退还相应的援助基金款项。

    第十一条 合议庭应对管理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需要补正的,应于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内告知管理人,并视情况决定补交材料的期限。管理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交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十二条 援助基金的审批流程:

    (一)合议庭于收到管理人申请材料后15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填写《破产费用援助基金审批表》;

    (二)案件审判庭庭长复核;

    (三)案件审理法院援助基金审核小组审核。

    第十三条 审核结果及金额由合议庭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审批程序完成后,破产案件办案法官应持《破产案件援助基金审批表》向市中级人民法院财务部门办理破产案件援助基金发放手续。

    第十五条 管理人的申报材料、《企业破产费用援助基金审批表》、告知笔录等相关材料应归入破产案件卷宗,存档备查。

    第四章基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与他人恶意串通,骗取援助基金的,依照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取消管理人资格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援助基金的使用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对基金实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依法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审计。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加强对援助基金的绩效管理,结合威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案件援助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向市财政局报送援助基金管理使用情况,并向社会做好信息公开,接受各方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威海市辖区各市、区管理破产案件援助基金的设立、使用及监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施行之日尚未审结以及此后受理的破产案件,均适用本办法。


    关于《威海市市级破产案件援助基金管理使用办法》草案的解读

    现将《威海市市级破产案件援助基金管理使用办法》起草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提标提速提效推动营商环境攻坚突破实施方案>的通知》 (威办发〔2020〕7号)要求,为进一步优化全市营商环境,完善破产案件审判配套机制,确保破产企业依法有序退出市场,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等上级有关规定,我局会同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草拟了《威海市市级破产案件援助基金管理使用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二、决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委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制定过程

    市财政局联合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工作实际进行了研究讨论,并征求了局属相关科室、单位等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最终形成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

    四、制定意义

    着力解决破产程序启动难等问题,确保困境企业依法有序退出市场,保障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提高破产案件审判质效,顺利推进破产审判工作。

    五、主要内容和施行日期

    本《办法》分519条,包括总则、基金的设立和使用、基金的申请和审批基金的监督管理附则5部分内容。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基金的设立依据和用途;第二章基金的设立和使用主要明确了基金来源、运行机制、适用范围、申请流程援助金额设置等;第三章基金的申请和审批主要明确了申请条件和审批流程;第四章基金的监督管理主要明确了绩效管理、监督、公开等部门职责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等内容;第五章附则主要明确《办法》的适用范围实施时间等。

    、其他事项

    解读单位:威海市财政局

    联系人:时祝华

    办公电话:5232931

    威海市财政局

     2024621


    按照文件管理要求,我们通过威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市财政局网站发布了《威海市市级破产案件援助基金管理使用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期限内,未收到有关意见。

    特此说明。


    威海市财政局

    2024年7月2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